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版权纠纷、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问题引起社会公众日益关注,并进入我国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视野,随之而来的是平台责任制度研究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可是,在诸多研究中,除了网络知识产权领域偶尔提及,国内学界对于利用技术措施实现内容治理的技术避风港(Technology Safe Harbor)的研究基本空白,尚未出现技术避风港基本原理的讨论,也没有学者对不同领域技术避风港的具体实践进行总结归纳,更不用说结合中国平台治理实践在制度层面展开分析和反思。这对我国平台责任理论研究与相关规制实践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早在二十多年前,美国学者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就曾提出,“代码即法律”。①而这一论断落实到平台责任制度实践中,便是利用技术手段来治理平台。事实上,实践走在理论前方。国内外平台早已在大量商业实践中,利用技术来实现对网络违法内容和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治理。而作为激励技术规制的一项法律制度,技术避风港也得到各国互联网监管机构的青睐,成为其监管工具箱内的常规武器。 本文从平台责任视角出发,首先对技术避风港基本原理进行分析,指出技术避风港在平台审查负担、用户权利保护、监管职能分配等各个层面,存在着有别于其他平台责任类型的法律效果;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成熟,技术避风港的治理优势愈发凸显,也因此有着更宽泛的应用前景。紧接着,通过对技术避风港制度具体实践的反思,可以发现:尽管技术避风港在平台治理中作用突出,但若被滥用,也可能引发加重中小平台负担、难以应对规避技术、技术清单更新障碍等新问题。最后,为了在“压实主体责任”的大背景下,②充分发挥技术避风港的规制作用,本文结合我国当前平台治理实践,探讨技术避风港的可行性及其局限。本文认为,面对当前我国主体责任过于粗放、技术规制激励不足的现状,合理引入技术避风港,可以提升平台治理效率、也更能适应技术更新迭代,在总体上改善网络平台的治理现状,进而促使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平台责任谱系下的技术避风港 当用户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违法言论或实施违法行为之时,平台是否需要承担平台责任?这向来是互联网治理的核心议题。 在我国,学界针对平台责任的讨论,最初集中在版权侵权领域。早期互联网由于其用户端的匿名性和监管端的缺位,网络盗版横行,版权侵权一旦发生,权利人很难锁定直接侵权人寻求救济;即便锁定直接侵权人,后者也很可能不具备足够的经济能力赔偿损失。③正是在此现实背景下,间接侵权责任被引入。平台作为网络内容和行为发生的枢纽,是间接责任的承担者;平台所承担的间接责任,也就是最典型的平台责任。④当前绝大多数国内平台责任制度框架和规制思路,都是建立在早期网络盗版规制经验之上。 美国法对于平台责任的讨论更早也更复杂。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就已出现平台责任问题,并有着超越版权侵权的、更多维的实践和研究。历经四十余年,美国平台责任制度发展出如下四种类型:严格责任制度(Strict Liability)、基于过错的平台责任制度(Fault-based Liability)、责任避风港制度(Safe Harbors)和完全豁免制度(Absolute Immunity)。这几类平台责任制度程度不一,除严格责任和完全豁免这两个互相排斥的极端之外,都可以搭配组合,构成针对特定网络违法内容或行为的规制模式。 从制度史上看,美国平台责任经历了“由严格、到宽松、再回归严格”的钟摆式演进历程。20世纪90年代早期,网络违法内容和行为有限、治理手段匮乏,因此,严格责任制度存在相当大的适用空间。在严格责任制度下,无论过错与否,只要平台上出现违法内容或行为,平台都须担责。⑤不难想见,严格责任推高平台合规成本,可能扼杀萌芽状态下的互联网产业。正是注意到这一危险,随着互联网产业逐步成为美国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严格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被一步步限缩。到了九十年代中后期,以《传播风化法》第230条款、⑥泽兰案为代表的立法和判例,⑦将美国平台责任制度骤然推向钟摆的另一端——完全豁免制度。在完全豁免制度的庇护之下,平台对大部分违法用户内容和行为都无须承担责任。⑧随着新千年的到来,面对越来越猖獗的网络侵权,美国也开始反思、并逐渐摆脱原有的完全豁免制度,根据不同网络侵权场景,摇摆于严格责任制度和完全豁免制度两端之间。由此催生出一系列基于过错的平台责任制度,包括知识产权领域比较熟悉的替代侵权和帮助侵权责任。⑨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美国平台责任制度钟摆式演变过程中,一系列责任避风港应运而生,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两类:一类是学界耳熟能详的“通知—删除”避风港(“Notice and Take Down” Safe Harbor),⑩另一类是学界关注较少的技术避风港(Technology Safe Harbor)。(11) 由于互联网产业先发优势,美国平台责任制度有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不断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后发国家所借鉴,这使得美国平台责任制度的讨论具备了超越美国法的普遍意义。我国的平台责任体系最早也是从美国汲取制度经验。典型例子出现在早期网络知识产权领域,《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近乎照搬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的“通知—删除”避风港。其规制思路也与美国别无二致:一方面,平台作为整个网络内容和行为的枢纽,不能置身事外、完全豁免;另一方面,毕竟纠纷是发生在第三方,也不能将所有责任一并推给平台,必须留出免责空间。在中美两个互联网产业大国的规制实践中,这一平衡需要各种法律制度载体,而避风港制度就是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