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以下简称《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一文中有6处涉及“宪法精神”一词。①因此,从法理上科学地界定“宪法精神”的性质、内涵和外延,可以更加深刻地解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精神”论述的实质要义,从而在宪法学理论研究和宪法实践中更加精确地使用“宪法精神”一词,进一步丰富宪法学的概念体系,增强宪法学理论对中国宪法实践的解释能力。本文旨在从法理上全面系统解读“宪法精神”一词的性质、内涵和外延,为在科学和规范意义上使用“宪法精神”一词提供一种可资借鉴的宪法学研究范式。 一、必须以科学方法论来精准解读“宪法精神”的含义 《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涉及“宪法精神”的有6处,但这6处“宪法精神”概念因为表达的语境不同以及有着较强的政策性引导功能,故不完全具有概念使用上的同一性,不能在法理逻辑上简单地混同起来。“宪法精神”可分为宏观性质的描述与规范性的界定两种类型。 属于宏观性质描述的“宪法精神”一词出现了两次,其内涵政策性比较强,不能简单地用规范化的法理逻辑来确定其内涵和外延。例如,《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强调指出:“我们要以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为契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要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②从语义学的角度看,《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中出现的上述两处“宪法精神”都应当作最广义上的解释。也就是说,上述“宪法精神”在内涵与外延上应当与“宪法”的价值域等值。关于这一点,如果与在规范层面上使用的另外4处“宪法精神”概念相对照,那么可以形成明显的价值区分。 《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除了上述2处“宪法精神”,另外4处出现的“宪法精神”具有逻辑上的内涵与外延同一性,都是作为一种分类概念在区分意义上加以使用的,即“宪法精神”与“宪法规定”“宪法原则”相并列作为立法的依据。从概念的形式逻辑特征来看,作为与“宪法规定”“宪法原则”相并列的“宪法精神”,为了保持自身的内涵与外延的独立性,必须区别于“宪法规定”“宪法原则”。这就是说,从概念的形式逻辑特征上至少可以作出下列判断:“宪法精神”不是“宪法规定”,也不是“宪法原则”,它与“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共同构成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整体内涵与外延。抽象意义上的宪法在实践中应当表现为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三者的有机统一。 对照《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中从宏观层面表述的两处“宪法精神”,从法理逻辑上可以作出的一个基本判断是在规范层面上使用的“宪法精神”只是在宏观层面上使用的“宪法精神”的一个方面的内容。宏观层面的“宪法精神”根据其指称的功能,应当涵盖规范层面上的“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3个方面的内容。因为从语义学的角度看,“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不宜理解为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狭义上的“宪法精神”,而应当合理地解释为“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在立法事实上,200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3条也明文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显然,这一规定不能简单地解释为立法只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从《立法法》第96条确立的“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立法监督原则看,立法首先要遵循宪法规定,在宪法规定不清晰的情形下,才应寻找宪法原则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发展了对立法依据的制度化要求,要求“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应当说,以政策性的语言来笼统地表述立法的“依据”,把“宪法精神”作为立法的依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指引作用。但从法理上来解释立法的精准依据时,不可能得出在有宪法明文规定的情形下,立法可以不依据宪法规定,而直接依据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这样的学术判断。2023年新修订的《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从法理逻辑上看,该条对依“宪”立法中的“宪”的文本表达是比较科学的,涵盖了宪法各个方面的内涵。 总之,从政策性话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角度看,《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从整体上来界定立法依据,强调“坚持依法立法,最根本的是坚持依宪立法,坚决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中,体现到各项法律法规中。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违背宪法规定、原则、精神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③这一论述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作为“依宪立法”中的“宪”的存在形态,是对宪法这一根本法现象存在形态的科学把握,也是对立法依据的精准界定。在与“宪法规定”“宪法原则”相并列作为立法依据的逻辑背景下,对“宪法精神”必须在法理上给予精准的定义,特别是在2023年新修订的《立法法》中已经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三者并列作为宪法的存在形态的情况下,只有运用科学的方法论来阐述“宪法精神”区别于“宪法规定”“宪法原则”的内涵和外延,才能为立法工作贯彻“依宪立法”要求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立法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