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H03;H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7320(2023)02-0055-11 DOI:10.14086/j.cnki.wujss.2023.02.005 近代是“革命的时代”,因而也是“主义的时代”,就清末民国时期的中国而言,尤其如此。在“革命”的历程中,“主义”成为标识那个时代的关键词。它像一束光,照进人们的精神森林,改变人们的世界图景(包括人本身的存在状态)。可以说,不了解“主义”,就不能很好地了解中国近代及人本身。关于“主义”的词汇史、概念史,迄今学界已多有研究,如旅日学者陈力卫的《“主义”概念在中国的流行及其泛化》[1]、台湾学者王汎森的《“主义时代”的来临——中国近代思想史的一个关键发展》[2]等,但仍有进一步努力的必要与可能。本文运用历史文化语义学范式,试在纵贯古今、横亘中外的时空坐标上做“主义”概念史探究,更为真切完整地呈现近代“主义”被创译、被使用、跨境流转及被不断阐释的基本情形。 一、“主义”的古今间隔 稽考中华古典,与principle、~ism及doctrine相配的概念,称“道”、称“理”、称“本”、称“教”等;而古典“主义”一词,则另有意涵。 (一)“主义”古义 中华古典“主义”,要有三义: 1.谨守仁义或持守道义。先秦或西汉成书的《逸周书·谥法解》:“主义行德曰元。”此处“主义”,西晋孔晁释为“以义为主”。此为古典“主义”之第一义。 2.主张。西汉司马迁(前145-前90)《史记·太史公自序》:“敢犯颜色,以达主义。”此处“达主义”,意即表达自己的主张。当然,“达主义”的另一种解释是:使主达于义,即使君主的言行符合道义。 3.主管“义”或表示“义”。《三国志·蜀书·先主传》中“岁星主义”,意即木星主管或表示“义”,指木星出现的方位将有人登帝王之位。宋张君房《云笈七签·三洞经教部·卷九》“宫主义”、《滴天髓阐微·下篇·性情》(相传为宋人京图撰,至清代道光年间由任铁樵注释)“金主义而方,水司智而圆”、清代吴瑭(鞠通)著《温病条辨·卷一·上焦篇·补秋燥胜气论》“商者伤也,主义主收,主刑主杀”等,皆属此类用法。 (二)“主义”今义 今之所谓“主义”乃由西方传来。在16-17世纪的欧洲,凡非宗教、非正统的,皆被称为“主义”。它是与宗教相对的概念,指最高理想和准则。时至今日,在中文语境中,“主义”主要有五种义项: 1.某种特定的思想、宗旨、学说或理论体系;对自然、社会及学术问题等所持的系统理论和主张。如唯物主义、唯心主义。 2.特定的人或物所特有的行为方式、风格或作风,如游击主义、乐观主义。 3.一定的社会制度、政治经济体系,如社会主义、资本主义。 4.由某导师、学派或教派提出的、认为正确并支持的事物,如马克思主义。 5.政府或集团等决定作为其行为或政策基础的方针或原则,如门罗主义。要之,今之“主义”,表示某种理念或思想体系和信念,也表示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采取的方式或方法。它既指思想,也指运动,还指制度。 上述“主义”的解释,可见诸“百度百科”,这恰恰反映了当下中文语境中人们关于“主义”概念的一般认知。 “主义”意涵的古今间隔,是随着它在近代翻译西方principle、~ism及doctrine概念并被进一步阐释过程中发生的。 二、新名“主义”在日本的创译 1944年9月1日,杜定友发表《三民主义英译名词商榷》一文,对“三民主义”的英文译名the Three Principles of the People提出异议,认为“主义”应译为ism,“至principle一字,只系原理原则,并不能表示主义”[3](P30-31)。其实他不知道,新名“主义”最早就是对译principle而来的。 日本学者斋藤毅认为,新名“主义”乃1878年福地源一郎翻译英文Principle而来[4](P371-372)。对此,王汎森举出更早用例:“1873年,记录日本具视访问团的《特命全权大使米欧回览实记》,便使用了‘主义’一词”[2](P542),但并无考证。实际情况是,1871年12月至1873年9月,岩仓使节团出访欧美各国,随员久米邦武一路记载见闻。1872年阴历八月初二日,他记述英国议会见闻后评述道: 支那、日本之人民,本有农耕自活之风仪,以修身为政治之主义,不重财产,故立法上欠紧要之主义,以至于民权、物权云云,几成马耳东风,反而以抑压其权为变风易俗之良模。[5](P73) 不过,很难认定这是近代“主义”的最早出处。因为久米邦武的见闻录,回国后编成《特命全权大使美欧回览实记》,1876年脱稿,1878年10月方才刊行问世。 依笔者所阅,近代“主义”,当自加藤弘之始,由德文Princip翻译而来。1871-1875年约四年间,加藤弘之为明治天皇“进讲”西学,选译瑞士人伯伦知理(J.C.Bluntchli,1808-1881)的德文著作Allgemeines Staatsrecht作为教材,其译稿于1872-1876年由文部省分册出版,题名《国法泛论》。1872年出版的该书卷之四中,有“四種政体類別ノ正法ノ主義プリンチップ、デル、フィール、グルンドフォルメン”和“四種政体類別ノ変法ノ主義プリンチップ、デル、フィール、ネーベンフォルメン”[6](P19,25)两个专题。其对译的德文依次为princip der vier grundformen和princip der vier nebenformen;其中,“主義”对译的是princip。此可谓新名“主义”之滥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