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不仅使党内治理法治化建设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动力,而且从根本上解决了“党建学”迈向“党规学”研究的正当性问题,助推了国内研究力量的重新整合。更为重要的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大战略部署,标志着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并进同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新阶段的实质拓展。然而,党内法规实践的发展缺乏坚实的学理支撑,相较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政治话语,相涉的学术话语,尤其是如何妥当处理党内法规政治与法律两种属性之间的关系问题,尚未获得系统阐释。如何平衡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法治化思维与政治性取向的张力,将决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最终所能达致的高度与深度。 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意涵 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党内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这与中国共产党之于当下中国法治建设不可替代的特殊角色直接相关。在中国,政党先于宪制这一历史构造从立宪和行宪两个层面昭示了中国共产党在整个政治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进而直接决定了党内法治在当下中国具有的独特价值。此等主导地位直接根植于中国宪制的基本构造,内在于中国共产党具有的相互支撑的三个基本属性:先进性、代表性与人民性。在中国的政治构造下,党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是先于宪法基于道义而生的一种“政治代表”关系;人民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一种契约型的被代表与代表的关系:基于宪法获得授权,宪法本身源于人民的同意,是一种“法律代表”,而党是人民的先锋队,属于主权者的一部分,自然对人民代表大会具有领导地位。①在宪法发生学意义上,政党先于宪制这一特征决定了必须由具有先进性的党作为“人民的化身”代表与领导人民:②代表性立基党自身的先进性,最终确保充分实现其人民性。 在本质上,党领导下法治中国的现实动力来自实现治权结构的法治化,而国家治权结构的法治化旨在解决的根本问题在于党、人民和国家如何依凭具体的法律治理手段最终达致并始终保持意志的统一,从而不断增进全社会共同福祉。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的政治构造是中国法治的基本背景,中国法治内在于这一政治背景并在这一政治背景下展开。在中国,国家法治化是一个必须由党内治理法治化提供支撑的特色法治之路。“党内法治与国家法治内在统一,没有内在法治化了的中国共产党就不会有外在法治化了的国家,法治化了的国家一定是在法治化了的党的领导之下实现的。”③由于倡导党内治理的法治化彰显了党对自身权力最大程度的限制,所以此种独特价值又具体彰显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对确保党的先进性与维持党的代表性所具有的重大意涵上。 (一)确保党的代表性之意涵 良善的党内治理需要一套完善的、彰显先进性的内部制度与规范体系,即需要实现党内治理的法治化:在政策决策、实施领导、组织管理、纪律检查,以及党员权利保障等党内生活各领域实现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在建党初期,领导人的能力和魅力是维系党组织的重要纽带,但随着党组织的日益扩大,尤其是成为执政党后,迈向成熟的党就需要走上一条祛除克里斯玛而依赖规则治理的科层官僚制之路。诚然,从“扁平组织”转向“科层组织”是建设事业“办大事”所需,理性化、知识化、专业化、法治化皆为必然体现。但科层体系“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必然脱离千家万户的群众,无法像扁平组织时期那样为他们“挑水扫院子”,为家家户户“排忧解难”。④因此,为化解科层化与官僚化促发的代表性危机,中国共产党需要一套严密的党内法规体系。 (二)维持党的先进性之意涵 中国共产党一直将加强自身建设作为生存与发展的根本之道,这种建设的价值取向就是保持与提升党的先进性。中国共产党始终将自身定位为一个自觉主动为全体中国人民设定战略性愿景的党。换句话说,“代表性”话语之证成必须始终不可脱离“先进性”话语之铺垫。所谓“先进”,就是担当“国家战略者”角色,比别人先走一步,谋划长远与全局,整合一系列在当下并不同质甚至是相互抵牾的利益,并从中提炼全体人民的整体与长远利益,设定更高的战略性愿景。⑤改革开放后,“亲商”与“亲民”的关系并未彻底理顺。没有企业家,没有资本,发展当然无从谈起,但需要意识到的是,“亲商”与发展本身不是目的,其终极目的应是“亲民”。在本质上,以“代表性”为表征的精英政治“就是一种贤能政治,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政商精英及其相互关系必须以公共性为道德依归”。⑥在客观上,为应对这一现实挑战,中国共产党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政治素养与能力建设,与时俱进提升自身的先进性,建设一套内容严谨、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 总之,中国的法治化实质上是中国共产党对其执政方式和所主导的权力体系在国家目标调整之后展开的自我转型与自我重塑,是一种谋求“中国式现代化”的理性举措。总体思路是在主导政治力量与法治的关系方面,坚持并发挥执政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和推进作用与执政党自觉接受宪法法律约束、依照宪法法律开展活动相结合的有机统一。事实上,在党规与国法并存并行于国家治理体系之中时,当代中国法真正的法律体系构造与特征才能凸显。这就是说,欲求真正建设法治中国,既要逐步提高依规治党的法治化水平,也要逐步造就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机制协调性和系统兼容性。当然,这并非意味着要将党规与国法等量齐观,甚至依循后者的法治主义思维对前者进行通盘的规范化重塑,而是应在充分尊重党内法规所兼具的政治属性基础上,在制度建设中进行区隔式的均衡配置。具言之,在制度框架建构表层,着实需要依循国法思维继续提升依规治党的法治化水平,同时在制度导向设定深层也需要将党内法规的两种属性区别对待,确保依规治党与法治主义思维的必要区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