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多边主义快速发展和发展中国家谈判集团日益强化的影响,发达国家按照自身意志塑造国际规则的能力受到限制。①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在国际规则体系的义务权利安排中应对其予以适当优待(简称“南方优待”规范)。在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下,贸易、知识产权和气候治理等领域的国际规则体系均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南方优待”规范,发达国家改革此类规则的努力总会在多边场合无功而返。②又如,自上而下的责任分配和强制减排曾是全球气候治理的正统路径:在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下,《京都议定书》在采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同时,自上而下地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由此可见,经多边谈判建构的国际规则体系至少部分地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诉求,而并非完全如发达国家所愿。③ 在多边场合难以达成其规则改革目标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开始越来越多地通过“场所转移(forum shifting)”策略推动国际规则改革。④在该策略下,发达国家避开作为整体的发展中国家谈判集团,选择更容易接受新规则的单个或少数目标国开展规则推广行动。新场所放大了互动双方的实力差距,增强了发达国家引导和劝说活动的有效性。⑤同时,场所转移策略的目标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规则推广。发达国家期待新规则的早期接受者会转变为推广者,进而促使新规则依靠网络效应加速扩散,最终替代传统的多边规则体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场所转移策略与多边主义的国际规则建构模式存在冲突,它是强国对国际规则的单方面塑造,对经由多边谈判达成的相对平衡与灵活的多边规则体系构成了挑战。⑥但是,以场所转移策略挑战多边规则并不总能成功。事实证明,场所转移策略虽然在实施之初能够推动新规则的扩散,但其长期改制效果并不确定。一方面,部分新规则能够在场所转移策略的助推下得以广泛传播并逐渐多边化,如欧盟通过双边气候合作推动了碳定价规则的扩散。虽然欧盟的规则推广行动也曾遭遇挑战,但碳定价已被以中国为代表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采纳,并成为多边气候规则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有的新规则却在传播了一段时间后却后继乏力,如在知识产权领域,虽然场所转移策略确实推动了一系列超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保护标准的规则(简称“TRIPS-Plus规则”)被部分发展中国家接受,但该类规则的扩散动能有衰减趋势且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在此基础上,本文所要探究的问题是:场所转移策略常能获得短期成功,但为何其长期效果却存在不确定性?有哪些因素造成了场所转移策略长期改制效果的差异?通过综合认知演化理论以及制度和规范竞争理论,本文提出场所转移策略的长期效果受到新规则落地后的治理绩效和外部规则制衡行动的双重影响。只有产生积极绩效的新规则才能稳定发展与持续扩散,并抵御规则制衡行动的影响。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对场所转移这一国际法文献经常提及的国际规则改革策略的理解,弥补既有研究对发展中国家能动性重视不足且缺乏对该策略长期效果理论分析的缺憾。 二、既有研究评述 既有文献对场所转移策略的运行原理及其效果进行了分析与讨论,其发现可总结为三点:其一,场所转移策略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主要是由于新谈判场所放大了发达国家的力量优势,使其具备更多资源引导目标国的行动;其二,作为辅助手段,发达国家可通过针对性的培训和知识传播等手段劝说目标国接受新规则;其三,研究者虽然普遍认同场所转移策略将直接影响目标国的行为,但对于该策略能否产生多米诺骨牌式的网络效应,从而促使新规则持续扩散并逐步替换原有多边规则却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国际关系和公共政策学界对规则扩散的原理进行了深入研究。既有文献总结了规则扩散的四个主要驱动机制:胁迫、利益诱导、教育和社会压力以及主动模仿。前两类机制旨在通过改变目标国的成本—收益分析促使其接受新规则,因而可被归为广义的“引导”机制。⑦类似地,国际制度竞争相关理论也指出,大国的政治权力及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能力是保证其制度建构和推广行动取得成功的关键。⑧在这里,制度竞争也主要依赖胁迫和诱导机制,其与规则扩散的主要区别在于:竞争条件下的新规则扩散需要应对较强的传统规则体系,更强调赋予新规则的推广者相对优势地位,以增强其规则推广行动的效果。由于场所转移策略的终极目标是改变传统多边规则,因而从制度竞争理论的视角理解该策略更为恰当。⑨在多边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结成谈判联盟与合理利用规则(如多重否决权)制衡发达国家,因此发达国家的物质实力和政治影响力在多边场合将受到抑制。面对发展中国家的集体行动,发达国家既难以胁迫后者做出妥协,也缺乏足够的资源与之进行利益交换。⑩将相关互动从多边场所转向双边或复边(plurilateral)场所(如自由贸易谈判和双边气候治理合作等领域)增强了发达国家影响目标国的能力。在场所转移策略下,发达国家所面对的互动对象一般是经过筛选的、被认为更容易受其影响的国家。在面对单个或少数目标国时,发达国家能够动用较少资源与目标国实现利益交换。同时,由于双边与复边合作的成果是具有排他性的俱乐部物品,这种合作能更有效地奖励新规则的支持者,并通过在多个对手间制造竞争关系的方式增大压力,迫使更多目标国妥协。(11) 第二,由于实体规则往往需要以对相关规范的认同作为理念基础,因此规范的扩散可以带动实体规则的扩散。正因如此,前述规则扩散理论除理性主义逻辑外还包含认知逻辑。(12)建构主义规范传播理论较好地总结了规范传播的驱动机制:一方面,框定、言语施压、劝说和争论等以话语为基础的互动能够打破目标对象的固有观念,重塑其对适当行为的认识,促进新规范的传播;(13)另一方面,能力建设并非单纯的技术性支持,而是试图通过改变目标对象决策者的知识结构提升其政策能力和信心,最终达到助力新规范和新规则扩散的目的。(14)关于场所转移策略的既有研究在讨论发达国家在新场所的规范传播行动时,也主要将相关活动归为这两类。(15)为使行文更加简洁,本文在谈及此类以社会化目标国为主旨的行动时,将其归为广义的“劝说”行动。当然,建构主义规范扩散理论已经不仅仅限于单向规范传播,而且越来越强调发展中国家的能动性,提出发展中国家并非消极被动地接受规范,而是能够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规范本土化、创新和竞争行动。(16)不过,关于场所转移策略的既有研究主要讨论的还是一般意义上的劝说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