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31 《纯粹理性批判》(以下简称《纯批》)中的名言“Sein ist ofenbar kein reales Pr
dikat”(A598/B626)①,中译常作“‘是’显然不是实在的谓词”。这既是康德批评上帝存在之本体论证明的“文眼”,也是西方哲学汉译中“是”与“存在”两派的必争之地。2019年以来活跃的学术论辩显示,汉语学界关于这一论断的确切含义依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主要考察康德对Sein的分析,其中将论及“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的区别,该区别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之分的关系,以及“是”与“存在”的纠缠。我们将看到,康德对上帝存在本体论证明的反驳是就Sein的存在意义而不是就其系词用法立论。Sein的意义统一于认知主体对概念对象的设定活动,而这也揭示了康德所理解的判断的本质。 一 系词和谓词 汉语学界长期流行一种观点,认为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混淆了系词和谓词:据说Sein是系词,而不是谓词,因而“根本不能指示事物之存在”(赵敦华,第39页;另参见邓晓芒,第75页)。本文认为,要正确理解康德通过界定Sein的意义来对本体论证明所作的批评,首先要破除这种成见。何谓系词?从逻辑句法的角度看,系词是简单直陈判断中联系主词和谓词的成分。如在康德所举的例子“Gott ist allm
chtig”(上帝全能)中,主词“Gott”指示言说的对象或话题,谓词“allm
chtig”表示该判断关于该对象所言说的内容,“ist”则联系二者。康德说“在逻辑应用中‘是’只是个判断的系词”(A598/B626),这里的逻辑指的是传统的亚里士多德词项逻辑,而词项逻辑处理的都是“主—系—谓”结构的判断。在这种“逻辑应用”中,系词不是谓词,也不会被误认作谓词。与之不同,在像“Gott ist”(上帝存在)这样的句子中,“ist”显然不是系词,因为没有经由系词联系到主词之上的谓词。但如果坚持一切简单直陈句中都必须有主词和谓词,该句中能当谓词的似乎就只有动词“ist”。于是才产生在这类句子中Sein是何种谓词的问题。 从逻辑的观点看,系词不会误导人以为它表达了关于事物的概念或者指称了事物的性质(无论是基本的还是派生的,必然的还是偶然的,内在的还是外部的)。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不系于系词的作用,康德对这一证明的反驳也并非是就系词的功能发难。他之所以在相关章节中谈到系词,只是因为在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中,表示存在的词往往是由也可以作系词的词充当(不是由系词充当)。如若不然,在整个关于本体论证明的讨论中,系词的话题是不必出现的。那种将康德的思路解读为“是乃系词,故非谓词,不表存在”的观点,是对康德关于Sein之谓词地位评论的诸多解读中离真相最远的一种。 二 逻辑的谓词与实在的谓词 康德批评本体论证明的关键,不在于Sein作系词时的意义,而在于逻辑上、形式上可以视为谓词的Sein不是所谓“实在的”谓词。因此《纯批》中说混淆逻辑的谓词和实在的谓词妨碍了对“存在”概念的精确界定。这一区分的雏形出现在1763年的论文《证明上帝存在惟一可能的证据》(以下简称《证据》)之中。在那里康德说“存在”(Dasein)“根本不是一个谓词或者一个事物的规定性”,尽管人们还是“把这一表述当作谓词使用”。(参见2:72)可见在这一时期,康德认为“存在”不是真正的谓词,后者指的是“事物的规定性”。在《纯批》中,康德的说法变成“Sein不是实在的谓词”。经过上一节的分析,我们认为这个变化不在于强调Sein是系词,而在于在承认日常用法中动词Sein在某些判断中可作谓词的前提下,将“真正的”谓词的意义落实为“实在的”谓词,即表示事物规定性的谓词(康德并不一贯清楚地区分语词与语词之所指)。于是我们在对“real”的“真正”解读与“实在”解读之间获得了一种融贯的理解。 由此我们看到,“逻辑的谓词”和“实在的谓词”不是互斥的概念;互斥的是“仅仅是逻辑的”谓词与不仅仅是逻辑的而且是“实在的”谓词。逻辑的谓词和实在的谓词就是看待一个词的两个角度,是判别其是不是谓词的两条标准。只有逻辑上(即形式上、表面上)是谓词,才有必要进一步判断其是不是真正的、实在的谓词,即是否指称了事物的规定性。这一点本来无甚高义。可惜的是,近几年汉语学界参与研讨“Sein论题”的学者大多默认逻辑的谓词和实在的谓词是互斥的,枉费了不少心力探索究竟是什么使得一个谓词是逻辑的因而不是实在的。 在这场论辩中,胡好虽然不将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视为互斥,而将前者视为要求较少故外延较宽的概念②,但他认为,逻辑的谓词是“表示逻辑可能性的谓词,它仅仅要求谓词跟主词在逻辑上不矛盾”(胡好,第72页)。笔者认为,这种想法混淆了概念与判断或者说谓词与谓述。谓词跟主词不矛盾,是普遍逻辑对一切判断的要求;不如此的判断是不合逻辑(illogical)的判断。然而,这不是对谓词之为谓词的要求。否则,自相矛盾的判断中就没有谓词了。这种想法的源头,可能是误将“逻辑的”理解为“合逻辑的”,而未考虑到它是“从逻辑的观点看”的意思。这一想法的另一来源可能是康德在《纯批》A596/B624的脚注中区分的“逻辑的可能性”和“实在的可能性”。前者指概念的可能性,后者指事物的可能性。前者要求概念必须不自相矛盾,但这和这个概念在某个判断中是否与主词矛盾也不是一回事。以上两条思路都将“逻辑的”与逻辑定律(如不矛盾律)联系起来,笔者认为都属于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