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A81;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55(2023)01-0059-10 马克思、恩格斯在进入社会研究领域后就十分关注利益问题。他们着眼于社会的现实,探讨工人、农民和市民生活的利益问题。他们之所以能够在青年时代就完成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其决定性的因素就是他们深入社会生活,展开了对现实物质利益的探究。马克思、恩格斯把利益作为政治学研究的出发点,以利益为中心和轴线,研究利益与政治利益的发生和发展,研究利益与阶级的关系、利益与社会的关系、利益与国家的关系、利益与权力的关系、利益与权利的关系等等。利益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的出发点,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必然要求,也是它们的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马克思、恩格斯之前政治学的研究起点和重点 马克思、恩格斯之前的西方政治学思想,主要有四种类别或体系形态:一是古希腊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典政治思想,二是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学政治思想,三是中世纪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的神学政治思想,四是近代马基雅维里的权力政治观。这四种政治思想各自有着不同的研究起点和重点,构成了各自不同的体系形态。 在古代希腊,正义的思想深入人心,人们把正义视为社会的最高规范,视为协调各阶层利益的尺度,也视为衡量优良政体的标准。柏拉图就把正义论作为他的政治思想的起点和重点,同时也作为他的政治思想的归宿。 柏拉图的政治学著作主要有《理想国》(即《国家篇》)、《政治家篇》、《法律篇》等。柏拉图把正义作为不变的理念和唯一真实的原本来看待,并从正义的理念出发形成了他的国家正义论。国家正义论建立在社会分工论的基础之上。柏拉图认为,人的生活需求是多方面的,进而产品的生产也是多方面的,因此产生了社会分工。因为人的食物需要,产生了农夫;因为人的居住的需要,则必须有工匠;出于安全的需要,就要有军人和统治者。由于人的需要是多重的,每个人又不能够完全自足自立,于是便组成社团,才建立了国家。国家表现为一种互换劳务的服务体系。在社会分工论的基础上,柏拉图提出了“正义”的定义:正义是建立国家时定下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1]154国家的正义,就是“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1]169作为具有欲望的体力劳动者、具有意志的军人护卫者以及拥有理智的统治者,要各司其职、各得其所。对于个人而言,正义就是能从事自己的工作并胜任工作;对于他人及社会而言,正义就是每个人要能承担他有资格承担的工作。因此,正义就构成维系社会的纽带,它既是一种公民的私人道德,又是一种国家的公共道德。作为公民道德,它是个人应该具有的“四美德”(智慧、勇敢、节制、正义)之一。其中,哲学家(统治者)的美德是智慧,军人的美德是勇敢,节制、正义的美德则不专属于某一等级,而是体现在全体公民之中。在四种美德中,正义是智慧、勇敢、节制三种美德的统一,正是由于有了正义这种美德,才会产生出智慧、勇敢、节制这三种德性,并使它们得以在国家中保持。作为公共道德,正义是建立理想国家的总原则。正义是国家的一种秩序,只有在各个等级保持了分工合作的状态时,社会才能保持普遍的和谐,才能实现国家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他坚持了“正义”的思想,并把它与“善”联系在一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2]148把“正义”确立为最高层次的政治理想和最高的政治价值评判标准。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四种:一是分配的正义。他认为,对荣誉、财富或任何其他可以在政治共同体成员中进行分割的事物,都要作正义的分配。正义分配的原则是,规定平等的人分享平等的利益和规定不平等的人分享不平等的利益。二是补偿的正义,称为“矫正性的”正义,涉及民法中原告向被告就损失索求赔偿,适用数量平等的原则。三是交往的正义,涉及以货币为度量的以物易物。四是公平的正义,对法律制度中有所缺失的地方进行补救。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基于自然的正义和基于法律或契约的正义。在他看来,虽然正义的事物和所有人类事物一样都易于变化,但仍存在着基于自然的公正事物。他举例说,就如人的右手一般天生比左手有力,谁的双手都不可能一样灵活。至于基于法律或契约的正义,他认为各政治制度之间与城邦之间一样有着各自不同的天性,而天生最好的制度在任何地方都只有一个,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无论正义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何,对于正义的城邦而言,有一项原则却是共同的,那就是法治,亦即正义的原则必须通过法律而不是统治者个人的意志体现出来。亚里士多德还把正义原则运用于对城邦政体的评判。他认为,判定城邦政体是否正义,可以从统治者的目的来看。如果统治者要为全邦谋利益,这样的政体就是正义的政体,可以叫作正宗的、优良的政体。但是,如果统治者只谋取私利,这样的政体就是不正义的、变态的政体。在分析正宗政体蜕变的原因时,亚里士多德指出,主要是该政体偏离了建国的正义。为了免于衰败灭亡,只有对组成城邦的各个要素作适当的调和。什么是理想的政体呢?亚里士多德认为,最理想的政体是混合政体、共和政体。这种政体,是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的中间形式的政体。在混合政体下选拔官吏兼顾了三项同等重要的因素——自由出身、财富和才德。这种政体既不像民主政体只顾自由出身,也不像寡头政体只顾财产,又不像贵族政体只顾才德。“共和政体的本旨只是混合贫富,兼顾资产阶级和自由出身的人们而已。”[2]199因此,这种政体是最稳定的、正义的城邦制度。 西塞罗是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法学家。古代罗马有着最系统和完备的法律体系,罗马人对法律采取了世俗化的现实的态度。如果说希腊城邦把公民参与政治活动作为一种道德责任和义务的话,那么,罗马共和国则是通过法律为公民参与政治活动提供保护和服务,由此形成鲜明的法律政治思想。西塞罗的法律政治思想,以法律研究为起点和重点,探索了法与国家、法与宗教、法与官员等的关系。关于法与国家的关系,西塞罗指出,有国家就有法律,法律先于国家存在。这个法源是什么呢?就是自然法。他说,世界上存在两种法,一是自然法,一是由人制定、颁布的成文法。通常人们只注重成文法,其实,自然法才是最根本的。他认为,自然法先于成文法而存在,它是正义的基准或尺度,有了它,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才有了衡量的基准。从法的角度出发,西塞罗给国家下了一个著名的定义:“国家乃是人民的事业。”[3]109所谓国家是人民的事业,就是指国家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共和国”这一名称的本来含义,即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它是人民的共同财产。在指出国家是人民的事业后,西塞罗接着又指出:“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3]109他特别强调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是连接人民的纽带、是国家的实质,没有法律就没有国家。西塞罗的国家概念反映了罗马共和国的特征,也反映了罗马人重法主义的传统。关于法与宗教的关系,西塞罗强调,宗教仪式和习俗不仅是宗教问题,而且是国家的基本秩序。宗教仪式和习俗也是罗马共和国的基本法,宗教法的改变将导致国家性质的改变。在探讨法与官员的关系时,西塞罗有一句名言:行政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无声的行政官。他十分重视官员与法律制度的联系,提出要制定官员法,并认为官员法首先要规定权力应是合法的,其次要规定各类官员的职责,再次在涉及官员和公民的关系时应规定公民有权向官员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