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3876/j.issn.1671-4970.2023.04.005 引用本文:李锋,王俊梦.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乡村治理框架研究[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25(4):39-53. 一、研究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科学社会主义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焕发出新的蓬勃生机,中国式现代化为人类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新的选择[1]。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以来,乡村社会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乡村治理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基石。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确立为乡村社会治理提供了根本取向,新时期的乡村治理必须以现代化为基本目标,围绕中国式现代化的总要求构建新的乡村治理框架。同时,完善乡村社会现代化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工程[2]。以中国式现代化指引乡村振兴,实现中国式乡村现代化已经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任务,因此在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研究乡村治理框架具有现实意义。当前,国内关于乡村现代化治理的研究和实践进入了新发展阶段,社会治理基础性制度框架已经基本确立[3],但是我国乡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矛盾依然突出,基层社会发展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乡村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面临着艰巨而繁重的治理任务,治理框架还需进行系统性完善和整体性重构。 关于乡村社会治理,学界对其进行了丰富的研究,为构建满足中国式现代化要求的乡村治理框架奠定了深厚的基础。一是在治理机制层面,有学者认为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转型需要进一步强化基层群众的主体地位[4],打破行政与自治的二元思维[5],逐步形成由党组织引领、政府及村委主导、社会经济组织参与和居民自治协调互动的多元治理体制[6],而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决定了党建是新时期乡村现代化治理的关键主体[7]。二是在治理实践层面,有学者提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的技术治理能带来比政治治理更突出的治理效果[8],数字乡村建设是多位一体的过程[9],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三治融合”是有效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的有效举措[10]。三是在治理评估层面,研究表明政策落实是确保实现治理现代化效应的必要条件[11],通过共建共治共享将自上而下的国家治理与自下而上的社会参与结合起来,能够推动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12]。从现有文献来看,学界从治理机制、实践和评估多个角度出发,对新时期的乡村社会治理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分析。但是,关于中国式乡村现代化治理的研究仍有拓展空间:一是多数文献聚焦于案例研究或区域数据分析现代化治理的实践问题,缺乏结合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要求对全国层面进行整体分析;二是对中国式乡村现代化治理框架的相关研究尚未系统化,对于全过程开展现代化治理方面的研究较少,在治理结果的反馈评估方面需要加强研究。 关于PDCA(Plan-Do-Check-Action)循环理论在治理领域的应用,学界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研究范式。相较于其他治理思路,PDCA理论的迭代思路能够更好地实现乡村现代化治理的持续改进,且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快速发展,PDCA循环理论不断与新的治理方法和工具相结合,形成了更加完善和科学的治理体系。有学者结合PDCA理论对大数据治理体系构建进行了研究,提出PDCA应用于治理评价是治理改革的重要方案之一,并表示PDCA的引入能够更好地强化治理评价结果的反馈应用[13]。基于此,本研究利用PDCA循环理论与乡村现代化治理在流程上的共通之处,从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出发,厘清新发展阶段下中国式乡村现代化治理的本质特征,积极应用协同治理理论和政府绩效治理理论,全面、系统地建构了一套具有前瞻性和指向性的乡村治理框架,提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下实现乡村现代化的现实路径,支撑建设更具“中国特色”的乡村现代化社会。系统规划乡村社会现代化发展体系建设,对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逻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积极开展治理框架顶层设计,促进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治理,能有效完善乡村社会的上下互动反馈评估机制,对提升乡村社会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乡村现代化治理的现实困境 正逢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开局之年,准确认识和把握我国乡村社会的主要困境,有的放矢地进行乡村现代化治理是深入理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所在,更是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现实基础。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和乡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资源不断向乡村倾斜,乡村社会迎来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机遇。然而,受限于落后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乡村不断错失时代机遇,发展与治理的不平衡使得乡村严重脱节,导致乡村治理新旧矛盾冲突愈发明显,极大地阻碍了国家现代化发展的步伐[14]。乡村现代化治理困境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治理主体权限模糊化 乡村现代化治理实际上是一个从“管理”走向“治理”的过程,处理好政府权威、乡村自治和村民个体三大主体之间的权力职能界限是一个必经阶段。乡村治理主体职能结构的健全是乡村治理制度成熟的表现形式之一,治理主体自身对乡村治理制度的设计与运行具有关键影响,是构建中国式乡村现代化治理框架的重要考虑因素[15]。当前,中国乡村治理载体的多元化给乡村社会现代化转型注入了活力,但也使得治理多元主体间协调治理的责任界限趋于模糊异化,这主要表现为:一是党建治理的滞后。乡村基层党组织是党领导乡村治理工作的核心,为乡村现代化转型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基层党组织弱化、边缘化等问题。部分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能力不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解不到位,致使治理方向走偏。同时,乡村社会中基层党组织的治理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之间联系不紧密,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滞后,严重影响了党组织凝聚协同作用的发挥。二是村民自治的虚置。近年来,国家政权组织、村两委等正式力量的深入使基层政府权力不断扩张,权利向更高级的政府组织聚拢,而义务由更低级的自治组织承担。权利-义务关系的扭曲大大削弱了乡村的自治能力,打击了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活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政府组织和自治组织之间的利益角逐和责任推诿不仅使得村民的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还降低了政府组织在乡村基层中的公信力[16]。此外,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不够强烈、乡村大量优质劳动力流失等因素再次弱化了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三是社会组织的缺位。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逐步凸显,社会治理能够有效推动政府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并优化政策执行[17]。然而,由于政府组织掌握着政策资源、权力资源、经济资源等绝大部分资源,我国乡村各类社会组织发展长期依赖于政府,在行政压力下倾向于借助政府机构参与乡村治理。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地位的不对等严重限制了社会组织在参与重大公共事务管理和表达权益诉求中的补充作用,导致经济社会组织难以有效参与合作治理[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