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遗之名实 从知识考古的角度,英文“遗产”(heritage)与继承、继续(inheritance)同源。语义有两层意思:(1)指那些确指的、过去存在的或可以继承和传续的事物;(2)由前辈传给后代的环境和利益①。中文在历史上没有今天所谓的“遗产”一词,但有“遗”有“产”:前者指过去遗留和遗存,后者指“生产”“财产”等。综合上述基本特点,遗产概念包括3个基本要件:(1)遗留物。主要指人们所理解、所认同的、由上辈留下的财产。(2)继承关系。指由某一个特定的民族、部族、宗族、家族、性别或个人在历史中所形成的代际关系和继承关系。(3)责任和义务。遗产的继承者在获得继承权的同时,也被赋予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遗产在一个共同认定的范围内存续。比如在传统的父系制社会里,一般形成由父系制血统为线索的男性继承原则。具体而言,财产只由嫡系男性继承,但继承者有责任和义务守护好所继承的遗产,并传袭给下一代。 虽然人们对遗产有一个大致相同的认识,但在不同文化体系中的表述边界并不完全重合、重叠。比如在法语中的heritage概念与英文heritage并不完全相同,其中不包括遗赠的财产;法国人在生活中的使用频率也不高,他们偏爱使用patrimoine。西文中的patri强调父系,所以这一概念表示遗产继承中的父系传承原则。这种情况与我国古代相似,强调在宗法制度范围内的财产男性继承原则。 同样,即使是世界上不同的国际组织和机构,出于对专业特点的强调,对遗产的定义也存在差异。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作如是说: 作为一个宽泛的概念,遗产既指那些有形的遗存,包括自然和文化的环境、景观、历史场所、遗址、人工建造的景物;亦指无形的遗产,包括收藏物、与过去相关的持续性的文化实践、知识以及活态化的社会经历。② 最具权威的定义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的界定: “文化遗产”包括: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③ 众所周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通过上述公约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具体目标是建立保护行动方案中的操作指南。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语境的变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保护遗产实践中发现,仅以“文化/自然”二分法来划分遗产是不够的,在“文化遗产”的分类和表述上过于笼统,需要不断地加以充实。所以在此后的几十年实践中更趋完善,特别是在2005年新版的《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中增列了4种类型: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scapes)、历史城镇及城镇中心(Historic Towns and Town Centres)、运河遗产(Heritage Canals)和线路遗产(Heritage Routes)。并在20世纪末叶、21世纪初叶酝酿、讨论、增加、试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分类和名录(名册),从而开拓了一个重要的文化遗产领域。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过于庞杂,包含了大量混杂性的认知、价值、观念、表述。所以,即使在今天,世界上的不同国家在使用这一概念的时候,认知边界和语义范畴并不完全相同。其中除了物质(material)和物质性(materiality)的基本内涵外,还受到某一种具体的遗产类型的影响,比如由于受到美国“物质遗产”(physical heritage)概念的影响④,在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部便特设了一个“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部门,专门处理相关的事务,从而出现了“物质遗产/非物质遗产”的概念和分类。后来,受到日本无形文化财等遗产保护法的一些概念和分类,即“有形遗产/无形遗产”(tangible heritage/intangible heritage)的影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2年正式将原来的“物质/非物质”分类名称改为“有形/无形”遗产。我国则使用“物质/非物质”的概念和译名。 就性质而言,“非物质性”原本包含了强烈的政治话语,因为它是相对“物质性”而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经通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1998),有学者认为其包含着复杂的意思,首先是政治话语范畴内的“斗争”,其中一个原因是非物质遗产事务使西方国家感到不舒服⑤。西方国家的这种“不舒服”来自于以“非西方国家”,特别是以“东方文明”为代表的非物质遗产对西方近代工业、技术和以物质主义为主要表现的遗产“话语”提出了挑战。从这个意义上,非物质遗产中“非物质性”的对立形态是以西方为中心的“物质性”(materiality),并在遗产类型上以“两分制”(dichotomy)加以区分⑥,即尽管有“物质/非物质”的内涵,但已经不是遗产本身所具有的“物质性”,而是东方的“非物质”与西方的“物质”话语之间的对峙关系。 因此,为了弄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范畴,我们有必要对相关概念进行梳理和辨析: 物质遗产/非物质遗产(physical heritage/nonphysical heritage),主要是美国遗产体系(国家公园)所使用的概念,偏向于指示国家公园的自然形态⑦。 物质遗产/非物质遗产(material heritage/immaterial heritage),主要是近代欧洲工业革命以降的物质主义主导价值,与欧洲自工业革命以降的“物质主义”价值观一脉相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