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957(2023)04-0001-08 从现象学和心灵(心智)的关系问题上解读意识与认知现象,触发了我们对心灵的认知维度的现象特征的思考。传统现象学以及认知科学和心灵哲学的主流观点一般认为,只有感觉状态具有现象特征,认知状态没有现象特征,或者说认知状态的现象特征附随于感觉状态的现象特征①。这意味着感觉经验是现象意识的心理状态,而认知经验与现象意识无直接关系。对现象意识的这种讨论主要围绕着感觉、视知觉、情感等感觉状态进行,而搁置了认知(思维)状态。但令人遗憾的是,感觉状态的这种现象属性并未遭到质疑。即使一些“意向主义者”也将感觉状态的现象属性等同于其意向属性,也预设了感觉状态的存在。然而,认知状态的质性是什么?认知状态与感觉状态是什么关系?认知状态能否还原为简单的感觉状态?这些问题始终是心灵哲学和认知哲学绕不开的。不少哲学家将心理状态分为意向的认知状态和质性的感觉状态,认为用现象学分析心理状态就是分析某个心理现象的现象特征,即对主体来说“它像什么”。我们认为,感觉经验的现象意识与认知的关系实质上涉及有意识思维是否具有现象特征的存在论问题,认知经验与感觉经验的关系涉及现象特征的本质,从适应性表征方法论②可给予合理的说明。 一、认知作为意识现象的扩展论和限制论之争 思维作为认知活动是否具有独特的现象特征③?如何解释所意识到的心理状态的现象特征?这些问题需从对有意识思维的不同界定开始。 目前,关于意识活动的现象本质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是限制论,它将现象学限制在感知上,认为知觉、情绪等知觉状态具有独特的现象特征,而思维、理解等认知状态没有现象特征,“身体感觉和知觉经验具有对现象的感觉或心理学的直感,是现象特征的主要例证,认知状态缺少现象特征”④。另一种是扩展论,认为除了感觉有现象特征外,有意识思维也是一种独特的现象学,因为“看到红色,理解句子等都属于经验片段的范畴,持有者具有质性的特征。思维的现象特征是一个连续的模式,与听或听觉、看或视觉等的现象特征存在着复杂关系”⑤,而且“意向状态具有现象特征,这个现象特征是经历一个特殊的意向状态和具体的意向内容的‘它像什么’。无论是相信、渴望等态度的改变,还是具体的意向特征的变化,现象特征也随之改变”⑥。 这两种观点引发的争论在我们看来,其实质是关于能否对认知进行现象学分析的问题,该问题有着深刻的哲学根源。哲学史上,以笛卡尔为代表的扩展论主张思维与意识同一。笛卡尔的贡献在于在理解了思维与意识的共通性之后,将思维引入心理状态的描述中,“我用思维这一术语来指以某种方式存在于我们,并且能够立即意识到它”⑦,而且“所有意志、理解力、想象力和感觉的操作都是思维”⑧,即:我们所能意识到的心理状态都属于思维,思维和意识被视为一体。现象学先驱布伦塔诺也提出了意识的统一概念,认为现象学的方法就是从第一人称角度研究心理现象,内部觉知和内部意识是心理现象的研究对象,是心理现象区别于非心理现象的关键,只有通过内部意识才能感知到心理现象的另一特征,有意识思维不存在现象的与非现象的这两种形式⑨。沃尔托利尼(A.Voltolini)认为胡塞尔也用现象学的方法支持意识的概念,“知觉的、想象的、图像的表征,概念化思维的行为,如猜测与怀疑,欢乐和悲伤,希望和恐惧,愿望和意念的行动等,都是‘经验’或‘意识的内容’”⑩,也就是知觉和图像表征的经验形成概念化的思维。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也表达了类似观点,指出经验不仅仅由感觉组成,还包括(综合)判断。摩尔(G.E.Moore)反对英国经验主义者对理解只是内部图像运行的观点,认为理解涉及某种认知经验,“我现在要说出词语形成句子:这些词语,例如二二得四。当我说这些话时,你不仅听到词,也能明白词的意思。也就是说,你脑中的某种意识的行为,超出了言语的听觉,意识的这一行为被称为对意义的理解”(11)。总的来说,从笛卡尔到摩尔,这些哲学家都贯彻思维与意识的同一性,认同对经验的界定也适用于发生的心理片段。 以刘易斯为代表的限制论,从感受性出发将经验中的主观因素与思维中的概念因素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证明意识与思维(认知)的不同。作为不同于心理现象的整体论,限制论将心理分为纯粹的认知和纯粹的感觉:纯粹的认知包括命题态度和具有意向内容的心理状态;纯粹的感觉指具有某种现象特征时,对主体来说像什么,如“张三头痛”。刘易斯认为,“感受性是主观的,在普通术语中没有界定,但被‘看起来像’等一些委婉的词所表述;感受性是难以言喻的,很难发现两个心灵的不同之处,也没有对客体及其属性的知识产生不必要的不便。因此,指明感受性在经验中的位置,也就是指定了感受性再现的条件或相关的其他关系。这种定位不涉及感受性本身。如果感受性可以从其关系网络中解脱出来,在个人的全部经验中,并由另一个人替代,则这种替代不会影响社会利益或行动利益。理解和沟通根本上所必需的不是感受性,而是它在经验中的稳定关系的模式,当被视为客观属性的标志时,这种模式是隐含的”(12)。 赖尔虽然没有在理论上使用感觉或意识流等类似术语,但他犀利地指出:“聪明的人无论有什么感觉系统,这个系统是可理解的在于有意识的生物可能有一个精确类似的系统。如果‘意识流’意味着‘一系列的感觉’,那么只是从贮存的内容不可能决定具有这些感觉的生物是动物还是人类。”(13)这种激进的主张把意识流还原为一系列的感觉状态,与思维完全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联系。类似的观点也隐含在斯马特(J.J.C.Smart)的理论中:“对于一个男人脑中正在进行的事情的完整描述,你不得不提及他的组织、腺体、神经系统等物理过程,还包括视觉、听觉和触觉,他的疼痛和痛苦等在内的意识状态。”(14)普特南采纳了思维的这一普遍路径,指出精神生活中的概念特征的方式,与图像、知觉和感觉的方式之间存在极大的不同:“当我们内省时,我们不会感觉到‘概念’流经我们的头脑。当我们停止或想要停止思维时,我们捕捉的是词语、图像、感受和感觉等对人的‘概念’或‘思维’的归因,与对任何精神‘呈现’、内省实体、事件的归因不同,概念不是心理呈现物。”(15)在限制论的意义上,感觉特征是某种“直接地”经历,而思维则是对构成这些感官元素进行间接地、结构化地作用形成的意识内容。总之,有意识思维的扩展论和限制论围绕思维、认知与现象意识的关系,以及认知与知觉经验的关系的争论,进一步触发了认知在现象上是否存在的论证。 二、认知现象特征的存在论证:内省论证和现象对比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