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6201(2023)02-0135-14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23.02.016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政府数字化转型也逐渐成为全球范围内国家治理体系变革的基本趋势①。在中国,数字政府建设业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要素。在建设数字政府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防止传统经济资本的不利影响,同时还要防止技术资本对国家机构体系的无形侵蚀。建设数字政府的过程本身也是人工智能算法不断延伸至政府权力运行架构的过程。当前在数字政府建设思路的选择上,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上选取了“公私合作”的建设方案。以谷歌公司为例,仅仅在2022年上半年,其先后参与了美国、加拿大、巴西和新加坡等国家在各个领域的数字政府建设②。我国同样也不例外,近年来各地政府与腾讯、阿里、华为等企业的合作力度也不断加强③。 在推动政府数字化的过程中,拥有成熟算法技术和应用前景的数字网络平台备受政府青睐,这在加快我国数字政府建设进程的同时也为技术资本的侵蚀提供了契机。技术资本作为数字时代的产物,是指通过市场机制将特定数字技术成果转化为资本增值的资本力量④。与传统经济资本中的技术力量不同,技术资本在数字时代掌握着更高的话语主导权,技术要素的边际贡献率也远高于传统生产要素⑤。意识到数字技术对当今世界的塑造力之后,资本力量纷纷趋之若鹜,开始不断对之进行疯狂绑架,进而迫使原本中立的科学技术沦为资本控制和干预经济社会的手段,部分资本团体试图不断依靠技术变革,在无形中重新塑造劳动关系的组织形式,影响国家政权结构的基本运行,进而在经济利益之外谋求更多的政治话语权。 步入新时代之后,随着国家主要矛盾的深刻更迭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多变,如何在吸收数字平台运行经验的同时防止技术资本侵蚀就成为当前我国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议题。毕竟数字政府与技术资本的关系定位能否厘清,不仅关系到宏观层面上我国数字政府的战略定位,更关系到微观层面上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因此,面对这一数字时代下具有普适性的议题,理论界展开了大量研究,如姜英华主张刺透技术自由化的幻觉和假象,透过现象看本质,将视角直接聚焦在数字资料生产关系这一始源性矛盾之上⑥;张亮主张遵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辩证关系逻辑,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数字技术赋能资本流通关系加以积极重塑⑦;孟飞主张将马克思主义技术批判思维运用于数字时代下数字技术发展全程,为将资本技术纳入规范轨道提供思想基础⑧。上述研究对于防范技术资本对数字政府的侵蚀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些研究更多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学以及管理学视角,缺乏法学视角的积极回应,以至于技术资本对数字政府侵蚀的法律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规范化解决,业已成为我国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掣肘。基于此,本文拟立足于法学研究视角,对技术资本侵蚀数字政府的外在表现、潜在隐患、法律缘起以及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从而有效应对技术资本侵蚀,将我国数字政府建设融入法治轨道之中。 一、技术资本侵蚀数字政府的外在表现 “依赖”与“侵蚀”看似毫不相关,却是数字政府与技术资本这对关系的真实写照。当前,数字政府对技术资本有着或多或少的技术依赖、信息依赖以及决策依赖,且依赖程度越深,相应的资本侵蚀也就越明显。 (一)数字政府对数字平台的技术依赖 在数字时代,政府治理不再是单向度的传统治理,而是越来越强调技术化的治理转型⑨,这在数字政府建设的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囿于政府自身数字治理能力的不足,其对数字平台的技术依赖愈发明显,并集中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行政主体的技术化。在传统行政法理论看来,行政主体特指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但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行政主体与社会性力量的关系界分已并非像此前那样泾渭分明,而是呈现出一定的混沌样态。最为明显的就是一些依托雄厚资本的数字平台开始逐渐拥有一定的“准行政权力”,并开始在数字政府建设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例如,政府在统筹国家经济建设、判断公民消费能力和消费水平的过程中,不得不寻求诸如京东、淘宝等物联网消费平台的配合;政府在治理国家舆论的过程中,也时常能看到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的身影。从表面上看,政府和数字平台仅存在技术合作关系,但这些数字平台却在不知不觉间摇身一变,转化成了拥有决策权的“准权力机关”。 其二,行政程序的技术化。行政程序技术化某种程度上也是算法行政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的鲜明体现。随着人工智能、机器算法的迅速发展,技术资本开始逐步推动行政程序、行政结构、行政功能和行政制度的算法化,其典型如一些算法技术被应用到我国疫情治理过程中,各地的健康码、数字防疫APP、疫情打卡系统等随处都能看到算法的身影。不仅如此,这些算法技术还进一步渗入行政程序之中,将传统的行政执法标准、执法办案手续、执法投诉反馈等予以标准化、技术化和网络化,促使此前的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行政自由裁量程序等都在无形中发生了转变。总之,技术资本业已在无形中内嵌于政府职能结构中,悄无声息地完成了对行政程序的技术重塑⑩。 (二)数字政府对数字平台的信息依赖 对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分析是数字政府得以持续运行的基础所在。数字政府某种程度上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机制为枢纽,以信息技术为支撑,追求各个环节相互协调,并最终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行政作业流程。“信息技术有助于推倒组织之间的壁垒,赋予政府及其合作伙伴各种工具,以跨越组织界限进行有效的合作。”(11)但长期以来,信息处理能力一直是困扰数字政府建设和运行的一大掣肘因素,受制于科层制体制、信息技术、信息人才和视野的局限,在建设数字政府的过程中,各地政府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在此情况下,如何在最短时间内补齐信息技术短板,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便利、精确和科学的信息资源库,就成为各地建设数字政府的基本诉求。于是,秉承拿来主义的思维,借助大型数字平台的信息处理能力,通过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一站式服务机制来整合分散的治理资源,实现不同系统主体的数据汇集,推动数字政府的“一体化”和“精确化”就成为建设数字政府的必经之路。与政府本身信息处理能力的捉襟见肘不同,依靠雄厚的资本以及敏锐的市场感官,这些数字平台掌握着最前沿的信息处理技术、最专业的信息处理人才以及最高效的信息处理能力,在“政社合作”的大背景下,其也毋庸置疑地成为政府最合适的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