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355(2023)02-0069-12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23.02.04 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的文章中强调“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①“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加强宪法监督、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举措。决策层不断完善顶层设计,逐步在实践中落实合宪性审查工作,随之将学术研究从如何构建合宪性审查机制推向如何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其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尤其是省级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对报送其批准或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是一个实践中亟须解决,制度上又不明确,且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从宪制安排和功能适当的维度,阐释并澄清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合宪性审查中的地位和角色,期待推进关于该问题的理论对话,并为实务操作提供管窥之见。 一、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合宪性审查中的地位及现状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是地方一级权力机关,更是连接全国人大和其他各级地方人大之间关系的纽带,②在合宪性审查中的地位和角色较为特殊。 (一)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纽带性地位较特殊 相较于其他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范围更大一些,主要体现在对特定立法性文件的批准权或备案审查权。合宪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立法性文件,而我国最基层的立法性文件是分别由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其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立法性文件都要报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对这些立法性文件进行批准或备案时,是否能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成为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与之同时,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无合宪性审查权标志着我国在合宪性审查制度设计上是采纳一元论还是二/多元论。换言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合宪性审查权的基础上,只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拥有了合宪性审查权,才可能探讨或在逻辑上证成其他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权。如果省级人大常委会不具有合宪性审查权,便不存在其他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权问题,亦难以证成其他部门的合宪性审查权。 (二)省级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权的制度不明确 宪法和法律关于省级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权的规定并不明确。《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第100条第2款赋予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批准权。《立法法》第81条第2款将“同宪法……不抵触”作为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用合法性审查涵括了合宪性审查,回避了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权问题。 关于省级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权的权威表述亦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认为,所有涉及合宪性问题的,都“应当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③言外之意是,合宪性审查权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省级人大常委会排除在外。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认为,“至少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作为一项审查内容,并适用合宪性标准作出判断。”④ (三)省级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在学术上有争议 尽管学术界鲜有专门讨论省级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权的著述,⑤但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享有宪法监督权则自现行宪法实施以来便争议不断。相对主流的观点倾向认为,合宪性问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负责,包括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内的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宜进行合宪性审查。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的程湘清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⑦ 然而,不同观点一直存在。为数不少的学者主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亦应享有宪法监督权。⑧担任过现行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的张友渔先生认为,对于违宪问题,“全国性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管,地方性的,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来管。”⑨参与现行宪法起草工作的许崇德教授在此问题上有过不尽一致的表述。早在1996年,许崇德教授在和胡锦光教授联合发表的文章中明确表示“宪法没有赋予(包括默示)亦不应该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宪法监督权”,⑩后来,许教授又撰文表示,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专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宪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是否包含宪法监督的内容“是值得研究讨论的”,“对于本级政府以及下级人大发布的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可以认定其是否有违宪的性质,或者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11) (四)省级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的各地实践不统一 省级人大常委会可能进行合宪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是批准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审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针对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情况,省级“立法条例”或相关立法均沿用《立法法》第81条的规定,将合宪性问题纳入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如《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2016年修订)第41条规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起4个月内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