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23)05-0133-10 全面抗战时期,在大后方与沦陷区之间存在着大量的走私活动,一时蔚为风潮。为遏制此种风潮,国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缉私措施,对此学界已有一些研究。①值得进一步探究的是,全面抗战时期大后方缉私体制的变革是怎样实现的?其决策过程如何?产生了怎样的效果?这些问题并非无关紧要,因为从中可以窥见国民政府战时决策的运行机制及其成效。 一、对军队缉私的倚重 从全面抗战爆发到武汉、广州失陷前,中日双方处于激烈的军事对抗中。在这一时期,日本就已经策动走私活动,在进攻时煞费苦心,“往往故意让开一条贩卖商品的道路”。②1941年以前,日军仅断绝大后方物资和军火的输出输入,对日货走私的要口则独予保全。③但大规模战争期间走私行为即便存在,也因战事的影响不会十分严重。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战事相对缓和,走私活动活跃起来,到1939年已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社会现象。对此,蒋介石是知情的,从1939年开始,他在日记中留下了多处有关日货大量走私入口的记录。1939年10月19日记:“仇货充斥。”11月11日在“上星期反省录”中记:“仇货蔓延到重庆,惊骇之至。”12月22日记:“宁夏河东之仇货充斥。”1940年2月21日记:“三战区将领淫佚与走私。”④ 对于出口走私的情况,蒋介石也是掌握的。1940年5月22日,他手谕经济部长翁文灏:“据报广东东江方面,钨矿走私之风甚炽,且多由奸徒暗中资敌,每月出口数量至堪惊人。反之,资源委员会钨业管理处运港之钨沙,则为数甚少。今后一方面应增加产销,一方面应积极防止走私,以宏国家收入为盼。”⑤蒋介石明了这些情况,缘于战时他有畅通的情报来源,可以收到侍从室转呈的有关各地走私的情报。如1940年1月4日,陈布雷进呈戴笠等电呈的日军开放闽海走私以补充军费的情报。⑥ 对于猖獗的走私活动,蒋介石力主严惩。1939年3月4日记:“电浙严禁仇货。”9月24日记:“劣货倾消(销)图利与包运之防制。”10月2日,手谕各战区司令长官、省政府主席:“敌货在战区之倾消(销),其弊窦不外二种:一、奸商图利;二、军队包运。对此二弊如何防制,应切实研究,使彻底根绝为要。”同日,电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张群指示:“敌货在各战区之封锁办法,应即特别设法防制,一面拟定具体赏罚规则,一面由军会组织考察人员,实地密察严办,又各战区慰劳视察与检阅人员,亦可令其负责密察详报,必须尤应查明其地、时、日与舞弊部队人名为要。”⑦ 1939年10月21日,蒋介石向各地军政长官发出《马申令一元略电》,要求各地禁绝日货。得电后,各军政长官纷纷回复查禁情况。截至11月15日,江防军总司令郭忏、浙江省政府主席黄绍竑、宁夏省政府主席马鸿逵、第一战区司令长官卫立煌、江西省政府主席熊式辉、第三十一集团军总司令汤恩伯、第四战区司令长官张发奎、第三战区司令长官顾祝同、第二十集团军总司令商震、朱德、第三十四集团军总司令胡宗南、第五战区司令长官李宗仁、安徽省政府主席李品仙、第三战区副司令长官兼第二十三集团军总司令唐式遵、第二十一集团军军团长邓宝珊均汇报了防止走私的具体措施。回复“复遵”者有第一战区司令长官程潜、军事委员会副总参谋长兼军训部部长白崇禧、第二战区司令长官阎锡山、第六战区司令长官陈诚、第八战区副司令长官兼甘肃省政府主席朱绍良、第九战区司令长官兼湖南省政府主席薛岳、西安行营主任兼第十战区司令长官蒋鼎文、河北省政府主席鹿钟麟、苏鲁战区总司令于学忠、第二战区副司令长官杨爱源、第一集团军副总司令高荫槐、第一战区副司令长官孙连仲、第三集团军总司令孙桐萱、第四集团军总司令孙蔚如、第五集团军总司令曾万钟、晋绥军第六集团军总司令陈长捷、第四战区副司令长官吴奇伟、第三战区副司令长官刘建绪、第七战区司令长官余汉谋、晋绥军十三集团军总司令王靖国、第十六集团军总司令夏威、第十九集团军总司令罗卓英、代二十一军总司令张义纯、第二十二集团军总司令孙震、福建省政府主席兼保安司令陈仪、第九战区副司令长官杨森、第二十九集团军代总司令许绍宗、第九战区副司令长官王陵基、第三十二集团军总司令上官云相、第三十三集团军总司令张自忠、第八战区副司令长官傅作义、湖北省代主席严立三、鄂湘川黔边区绥靖公署主任谷正伦、广东省政府主席李汉魂、豫省府、第七集团军总司令赵承绶等36人。尚未复电者仅有5人:第八集团军总司令孙楚、第十五集团军总司令关麟征、第八战区东路总指挥鲁大昌、第二十八集团军总司令潘文华、第二十九集团军总司令王缵绪。⑧回复此电成了军政大员对缉私的一种集体表态。 此电去后,蒋介石还多次下令对私贩日货者“杀无赦”。12月5日,电郭忏:“据报宜昌沙市一带仇货仍充斥私售,且由中下级军官在水陆各路包运。此恶不除,种灭无日。究竟实情与如何杜绝根源,希严密查察,彻底惩除。凡有犯此罪孽者,无论军民,必杀无赦,应以汉奸加重一等论罪,而以其当地主管之高级长官负其责也。”⑨12月22日记:“再令运仇货者斩。”12月23日,手谕张群,并转重庆卫戍司令刘峙、重庆市市长吴国桢:“对于缉捕贩运仇货之军队机关办法,须有专责机关负责办理,请与康泽同志切商具体实行计划,从速为有效之处置,并再严令军警机关缉获仇货与包运仇货之赏罚规则。凡文武机关,查出仇货时,必将其主管官与其执行者一律枪决。……应再作有效之命令为要。”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