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01;B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23)03-0053-10 第三者问题的产生,源于康德对逻辑的变革。将传统的分析判断转换为构成近代哲学之基础的先天综合判断后,逻辑的内涵也随之产生重要变化。康德将这一变化的核心概括如下:“如果一种划分应当先天地进行,那么,它将要么按照矛盾律是分析的;而在这里它任何时候都是二分的(quodlibet ens est aut A aut non A[任何一个存在者都要么是A,要么是非A])。要么它就是综合的;而如果它在这一场合应当从先天概念出发(而不是像在数学中那样从先天地与概念相应的直观出发)来进行,那么,按照一般综合统一所要求的东西,亦即(1)条件,(2)一个有条件者,(3)从有条件者与它的条件的结合中产生的概念,划分就必须是三元体。”①出现在《判断力批判》导论结尾脚注里的这段话,虽未直接指向先天综合判断,却暗示出这一判断何以呈现为三个因素的缘由。当两个因素——即“条件”和“一个有条件者”以彼此不同的方式存在时,第三个因素的出现就成为先天综合判断中“综合”的必然结果和内在要求。 因而,《纯粹理性批判》一开始,面对先天综合判断之可能,康德以排除借助经验进行综合的方式提出了如下问题:“在这里,如果知性相信可以在A的概念之外发现一个与它异己、但尽管如此仍被视为与它相联结的谓词B的话,知性所依据的未知之物=X是什么呢?它不可能是经验,因为所援引的原理不仅以比经验能够提供的更大的普遍性,而且以必然性的表述,从而是完全先天地、仅仅从概念出发把第二种表象加在前面的表象之上的。”②将这里的“未知之物=X”理解为第三者并无太多疑义,它涉及的正是将两个异质因素结合在一起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究的则是,如何理解这一第三者?从康德的文本表述和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状况来看,关于先天综合判断中第三者的争议可谓针锋相对,且各有其合理性。本文认为,产生诸多争论的缘由并不在于康德对这一问题的论述是否明晰,而在于将第三者与先天综合判断相关联时给术语本身的理解带来的多重视角,疑惑的产生正源自不同视角未经剥离地纠缠在一起。因而,本文尝试从先天综合判断的角度切入第三者问题,厘清面对这一问题时的不同理解思路,并将这一思路引入《判断力批判》,以期阐明在相对于前两个批判发生了变化的新的判断力中第三者的不同身份的内涵转化。 一、先天综合判断与第三者问题 康德的第三者问题是在前两个批判中明确提出,目前国内外对第三者问题的讨论也多集中于前两个批判,因而本文首先将切入点置于前两个批判中的第三者问题,通过对其简要分梳来获得进入第三批判中第三者问题的总体思路。从对第三者在前两个批判中的文本讨论可以看出,这一问题的主要内涵可归结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将“先验的图型”当作先天综合判断的第三者③。这一论断的文本依据在《纯粹理性批判》“论纯粹知性概念的图型法”一篇中:“如今显而易见的是,必须有一个第三者,它一方面必须与范畴同类,另一方面必须与显象同类,并使前者运用于后者成为可能。这个中介性的表象必须是纯粹的(没有任何经验性的东西),并且毕竟一方面是理智的,另一方面是感性的。这样一个表象就是先验的图型。”④这里的第三者虽然明确指向的是范畴与显象之间的综合,但由于康德在此之前作出过限制性说明,将先验的图型归属于“判断力的先验学说”⑤,指向的是先天综合判断,由此可合理推出,范畴与显象之间的综合即是先天综合判断中主词与谓词的综合。而先验的图型既然是范畴与显像的中介,也就成为先天综合判断的中介。 第二种情况是将第三者问题的探讨与先天综合判断得以可能的诸条件整体相关联⑥。其文本依据在《纯粹理性批判》“论一切综合判断的至上原理”一章中,康德在这里以问题形式开启专题讨论:“既然承认,人们必须从一个被给予的概念走出,以便综合地把它与另一个概念进行比较,那么,就需要有一个第三者,两个概念的综合只有在它里面才能够产生。但是,这个作为一切综合判断的媒介的第三者是什么呢?”⑦并得出结论说:“它只不过是一个我们的一切表象都被包含在其中的总和,也就是内感官及其先天形式,即时间。表象的综合依据的是想象力,而它们的(为判断所必需的)综合统一却依据统觉的统一。因此,必须在这里寻找综合判断的可能性,且由于所有这三者都包含着先天表象的来源,所以也必须在这里寻找纯粹综合判断的可能性。”⑧从整体来看,这里提出的依据与第一种情况有关联,也涉及时间,但强调的重心却不在时间,而在使时间得以可能的条件,如表象的综合、想象力的综合以及统觉的统一。相比于第一种情况,康德这一表述中的总体意图是确定的,即无论是综合判断还是纯粹综合判断,要想获得综合,都离不开这一条件整体。于是,它也被接受为使先天综合判断得以可能的第三者。 第三种情况是对《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出现的第三者问题的讨论。在该著第三章“由道德形而上学到纯粹实践理性批判的过渡”中,康德认为,“道德的原则毕竟始终是一个综合命题:一个绝对善的意志是其准则在任何时候都包含着被视为普遍法则的自身的意志,因为通过分析一个绝对善的意志的概念,并不能发现准则的那种属性。但是,这样的综合命题之所以可能,仅仅是因为这两种认识都通过与一个第三者的联结而相互结合起来,它们都可以在这个第三者中被发现”⑨。并随之指出,“自由的积极概念就造就了这个第三者,这个第三者不能像在自然原因中那样是感性世界的本性。……至于自由给我们指示的、我们先天地对它有一个理念的这个第三者是什么,在这里还不能立刻指明”⑩。从“它们都可以在这个第三者中被发现”而言,第三者作为“两种认识能力”的结合与第一种情况中所作的分析大体相似,但当康德明确指出“自由的积极概念就造就了这个第三者”时,就意味着这一第三者还提供出先天的理念作为依据。从后来的研究状况来看,研究者的关注重心在后者,并将康德此后未再明言的第三者的内涵合理推断为在随后部分出现的“自由的理念(the Idea of freedom)”(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