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19(2023)02-0001-09 DOI:10.13796/j.cnki.1001-5019.2023.02.001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感性论中,提到四种感性的先行概念(Aesthetische Vorbegriffe):道德情感、良知、人类之爱和敬重。作为道德感性论的核心内容,它们引起了学界的重视①。Vorbegriffe(先行概念)②,Vor有“预备的、在先的”含义,康德用它说明我们接受一般义务概念的诸主观条件。Aesthetisch(感性的)源于希腊文aisthesis,表达与感官知觉有关的感性。Aestbetisch的名词形式是Aesthetik。这四种感性的先行概念具有什么关系,以及为什么是这四种感性的先行概念,一直是让学界感到困惑的问题。由于《实践理性批判》中也有感性论(Aesthetik),因此有的学者如巴克斯利(Anne Baxley)和盖耶把这两个文本的相关内容结合起来。他们的解读虽然没有彻底解决疑惑,却提供了进一步思考这些问题的契机。 在笔者看来,这两个文本的相关部分都系统展现了人对道德法则所产生的感性的表象,二者在具体内容上是对应的。这四种感性的先行概念是以知性范畴的顺序来排列的,呈现出逐渐摆脱感性、接近理性的特点。通过分析《实践理性批判》的“纯粹实践理性的动机”(以下简称“动机论”),可以看出,这四个感性的先行概念体现了道德法则作用于人的欲求能力所产生的结果,清晰地表达了《实践理性批判》的道德感性论的诸动机(Triebfedern)。而在四个先行概念中,由于敬重是从必然性的范畴来说明道德法则与人的欲求能力之间的关系,表现了理性与意志最本质的关系,因而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强调了它。不过,这两部著作在论述道德感性论的角度上有区别,《实践理性批判》的感性论部分讨论的是促使人履行义务的诸现实动机,《道德形而上学》的感性论部分则着眼于这些(作为禀赋的)动机的可能性。 一、从范畴出发系统地解读四种感性的先行概念 康德把人的心灵机能分为知情意三种基本能力。作为产生表象的能力,它们都有感性的和逻辑的两种表象方式。就欲求能力而言,感性论是关于主体对道德法则所产生的感性的表象的学说。无疑,《道德形而上学》中四种感性的先行概念属于这种感性的表象。问题是,为什么恰好是这四种感性的先行概念?桑代克给出了赋有启发性的理解:“所有这四种道德情感是道德判断的产物。严格来说,它们植根于实践判断的基本形式,即‘就善与恶的概念而言的自由范畴表’。因而康德试图以自由范畴表作为线索来整理这四个感性的概念。”③值得商榷的是,首先,这四种感性的先行概念并非都是道德情感,比如良知和人类之爱就不属于情感;其次,作为感性的先行概念,它们与逻辑的表象不同,是非概念的,由于自由范畴表涉及自由的对象——善恶的实践判断,因而不能把它们与实践判断直接联系起来,否则它们就不是感性的表象,而是逻辑的表象。不过,桑代克把自由范畴表与四个先行概念联系起来,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它启发我们,康德对二者的考虑有共同的来源——范畴表。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康德经常使用范畴表来论述他的一些重要学说,比如美的四个契机等,但是他并没有明确说他是以范畴表来安排这四个感性的先行概念。不过,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在说明自由概念的多产性时指出:“既然我离开范畴就不可能思维任何东西,所以在我所探讨的自由这个理性理念中也必须首先寻找范畴。”④贝克也指出:“诸范畴是我们将其运用于我们所判断的、所思维的任何对象的概念,不管我们是否认识这些对象。”⑤这些论述表明,范畴表构成了康德思考对象的形式,如此也促成了笔者以范畴思考这四个感性的先行概念的尝试⑥。 (一)量的范畴与道德情感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对道德情感的定义是:“对于出自我们的行动与义务法则相一致或者相冲突这种意识的愉快或者不快的易感性。”⑦康德在此区分了病理学的情感和道德的情感,前者是先于法则的情感,后者是由法则的表象所产生的情感。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强调敬重是道德情感,而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则指出我们的行动与义务法则是否一致的意识所产生的情感是道德情感。二者的论述有一些区别。实际上,它们都是人的心灵在意识到道德法则(义务法则)之后所产生的主观情感。这种主观情感从量的范畴来看,是愉快和不愉快的道德情感,从模态(必然性)范畴来看,是敬重。 道德情感可以从量上得到衡量,衡量的标准是感性障碍的大小。以量的范畴来看待道德情感,并非说道德情感可以表现为判断的形式,而是说道德情感的具体内容可以以量的范畴来衡量。它与量的范畴的关系集中体现在康德论述如何培养这种情感的问题上。由于每个人都有道德情感,因而人没有拥有它的义务,人需要做的是培养这种情感。如何培养呢?“它是如何排除一切病理学的刺激并在其纯洁性上通过纯然的理性表象恰恰最强烈地激发出来的。”⑧此处“最强烈”(am staerksten)涉及被排除的感性刺激的量。在培养这种情感的过程中,所排除的病理学刺激越强,道德情感就越能强烈地表现出来。然而,康德在此没有详述病理学的刺激与道德法则之间的关系,对二者关系的认识需要结合他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对道德法则与感性障碍的关系的论述。 (二)质的范畴与良知 从质的范畴门类来看,道德法则对心灵的影响就是根据我们的行动是否符合道德法则而做出的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断。因而康德指出:“良知就是在一个法则的任何事例中都告诫人有作出赦免或者宣判的义务的实践理性。因此,良知的关系不是与一个客体的关系,而是仅仅与主体的关系(通过其行为激发道德情感)。”⑨这些表述倾向于让读者认为,良知就是实践理性,它对我们的行动与法则之间的关系做出评判。康德在其他一些文本中也易于让读者有类似的体会。比如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的一些论述中表明,良知与实践理性是可以互换的。康德提到不能做虚假承诺时指出:当一个人乐意做虚假承诺时,“但他仍然良知未泯,扪心自问……”⑩他的良知告诉他其行动的准则不能成为普遍法则,其行动是被禁止的。在不能自杀的例子中,康德在对应之处的表述是,一个人对生活绝望想要自杀时,“但还拥有自己的理性”(11)。意图自杀者的理性告诉他其准则不能成为普遍法则,自杀的行动是被禁止的。在《万物的终结》中,康德认为:“除非是我们自己的良知的判断,也就是说……让我们以理性的方式对此做出判断。”(12)此处良知与以理性的方式做出的判断也是结合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