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23)02-0018-13 一、引言 在碳达峰碳中和(“双碳”)目标背景下,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抓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用地结构调整”[1]。“十四五”时期是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关键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对“协同推进减污降碳”进行了专门阐述。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1月出台《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强职能协同、工作协同、制度协同和机制协同,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最近,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进行系统谋划,从目标任务、策略工具、实施机制和制度保障等方面就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提出了具体行动方案。从环境治理经验来看,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提升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水平的基础条件和重要保障。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和要求:“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然而,由于受制于时代背景和立法目的的局限,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理念还没有系统地融入我国现有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主要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也没有将降碳问题统筹纳入考虑和安排,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存在诸多不足。如何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理念重塑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法制保障功能,推动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升级,是当前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应深刻理解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法治意蕴,深入剖析现有生态环境法制体系之不足,以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契机,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迭代升级,实现减污和降碳法律制度的有机衔接、深度融合、高效协同,为促进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提供法制依据和保障。 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法理意蕴 (一)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内涵 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是指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与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联合防控和治理,通过协同防控和治理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空气质量与气候变化治理同时改善和提升[2]。我国“双碳”目标战略的实施,表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已经进入以减污降碳协同治理为重点的新时期。根据国际能源署的报告,85%的大气污染颗粒物和几乎所有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都来自传统化石能源的生产和消费[3]。从部门分布来看,化石能源利用、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土地利用等是环境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源头[4]。由此可见,温室气体排放与大气污染物排放具有高度的相关性,二者同根、同源、同过程,这也为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路径选择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我国的经济发展还处于高耗能、高排放的产业结构阶段,减污降碳协同治理不仅具有可行性[5],而且能够产生很强的增值效应。 在价值意义上,减污和降碳的根本目的同样具有一致性,它们都是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的重要内容,都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都是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事关美丽中国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因此,减污与降碳不应分而治之,而应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协同治理[6]。从法治视角来看,减污和降碳都是生态文明法治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调整和规范的对象,应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框架内整体性解决。 (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法理依据 《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蕴含的思想、理论和效力的源头活水。2018年修正之后的《宪法》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作为指导新时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新发展理念”,并将“美丽中国”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目标。这些内容丰富了我国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绿色低碳及生态法治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内涵,推动我国宪法从“环境宪法”到“生态宪法”的转型和跃进[7],为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及其法治保障体系的形成提供了思想基础、理论依据和法治要求。 首先,“生态文明建设”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奠定了思想基础和理论框架。《宪法》中的“生态文明”以“生命共同体”为核心,以“整体观”为要旨,以“协同推进”为目标,是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的高度凝练,为确立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的精神、原则、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理依据,也为确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价值理念和体系化目标提供了规范引导。一方面,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是贯彻落实《宪法》“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大牵引,是“十四五”期间打好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攻坚战的重要策略。另一方面,“生态文明建设”是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法治思想内核,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供理论框架,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理念融入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构建减污降碳目标协同、制度协同、监管协同、治理协同的制度体系,需要围绕这一思想内核和理论框架展开。 其次,“美丽中国”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描绘了目标蓝图。从宪法逻辑上来讲,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和保障,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一项重要标志便是“美丽中国”[8]。因此,必须从建设社会主义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认识“美丽中国”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深刻宪法意蕴和价值。同时,“美丽中国”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也蕴含着满足和实现公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和追求,因此也隐含着环境权的内容和构想。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正是落实和推动实现《宪法》这一生态目标蓝图的重要举措,由于减污和降碳具有一体两面性,从根本目标来看,减污与降碳都是为了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社会经济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和发展,最终实现民生福祉的全面提升和环境权益的保护。由此可见,减污降碳协同不仅是建设“美丽中国”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当前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空气质量和实现气候相对稳定的热切期盼。因此,应当以《宪法》确立“美丽中国”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统领,健全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