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23)05-0043-23 DOI:10.16494/j.cnki.1002-3933.2023.05.003 2022年9月13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联合发布《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和《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其中将“纪检监察学”列入新版学科专业目录,并成为“大法学”门类下与“小法学”相并列的一级学科,并且明确规定“新版目录自2023年起实施”。此前学界围绕“纪检监察学”能否成为一个学科以及成为一个怎样的学科?一级学科还是二级学科?是交叉学科还是边缘学科抑或与相关学科是融合关系还是衔接关系?等问题展开讨论。国务院学位办负责人明确指出:增加“纪检监察学”为一级学科“是更好地服务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①既然如此定位,本文就纪检监察学的性质及学科体系谈一些看法,借此机会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纪检监察学的基本范畴及其研究对象 纪检监察学既然是与法学相并列的同属于“大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那么纪检监察学的基本范畴、研究对象等,都是必须首先关注或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字面意义看,纪检监察学显然是纪检学和监察学相并列或合二为一的综合性学科,前者是纪律检查业务的部署和开展及其理论体系,后者是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全面监督的工作方式及其理论体系。②由此可见,纪检监察学是综合性研究党和政务纪律的检查、巡视以及依法对国家公务人员实行全面监督的专门业务及其理论体系的总和。由此推出,纪检监察学与纪检学和监察学是一种种属关系,前者是后两者的上位概念,而后两者是前者的下位概念,下文进行分述。 (一)纪检监察学的基本范畴 纪检学的核心范畴是“纪检”,具体包含党的纪律检查和巡视检查两项业务。过去还包括行政纪律检查,这是由于长期以来行政纪检检查隶属于国务院监察部甚至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自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实施后,政务纪律处分变更为政务违法处分,由监察机关负责执行。党的纪律检查、巡视检查分别由纪委和党委负责,后者虽然隶属党委,但实际上也由党委和纪委统筹。根据2021年12月24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纪检条例》)第3、5、58条的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根据2015年8月3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条例》)第2、39、41条的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从内涵上讲,“纪检”是“党纪检查”或“纪律检查”的简称或统称,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对党的组织及其党员的检查监督。由此可见,“党的纪律是研究纪律检查制度的一切出发点和立足点。”③《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纪律”一词的解释是“政党、机关、部队、团体、企业等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成员遵守的规章、条文”。④古代就有“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⑤“照临有度,纪律无亏”。⑥之说,当然是指“纪纲”“法度”之意。毛泽东也曾指出,“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⑦因此,所谓纪律是指为维护某一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而要求其组织和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的规章和条文。它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集体组织和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章、条例、规则、命令的总和,是要求人们在集体生活中所遵守的纲纪秩序和履行的义务职责及其行为规则。显然,纪律具有社会性、历史性,甚至阶级性和强制性,具体包括三层含义:(1)是指组织成员的行为规则及其违背规则后的惩罚;(2)是指通过施加规则约束达到纠正组织成员行为目的的手段;(3)是指对自身行为起作用的内在约束力。由此可见,纪律是一种由内外在约束或强迫执行逐步过渡到内在自律和外在强制的过程。 检查的内涵或指向是“监督”,即通过检验和查看发现问题,从而督促其严格遵守。《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检查”一词的解释是“为了发现问题而用心查看”。⑧通常的纪律检查是特指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具体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为维护党的纪律、行为准则和纲领对党组织及其成员所进行的检验和查看活动,以发现违纪问题和人员,并进行监督、调查、处置或纠正。有学者认为,纪律检查有四个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此外其他党的机关不能越权或代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权与职能,该主体的构成要素分硬件和软件,前者如机构、人员、设施和装备等,后者如人员素质、机关作风、工作程序、规章制度等。应注意的是,纪检活动与党内监督不完全相同,表现在工作主体、工作对象、工作内容与工作制度等均具有较大的区别。(2)职责的确定性:维护党的纪律。可以说,维护党的纪律是纪检检查机关的天职。但从职责上讲,党的纪律检查和党的监督并非一个概念,后者是指作为执政党对内对外的全面监督。对内监督指的是中国共产党对自己党内组织和党员的组织纪律监督,对外监督是指作为执政党对党以外的国家机关、党派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组织与个人的全面监督。通常意义上党的监督是指与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相并列的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种。(3)对象的广泛性:所有的党组织和党员。换言之,党的纪律所能约束到的对象都是纪检机关的监督对象,党内没有不受纪律约束或不接受纪律监督的特殊组织和党员。(4)手段的强制性:一旦违反必须处置或纠正。党的纪律通常要求所有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一旦违反必然受到纪律责任的追究,情节严重的还将解散组织或开除党籍。即是说,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无论职位高低、资历深浅、党龄长短、功劳大小,也不论是中央机关还是基层组织、党的领导人还是普通党员,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⑨每个党员在纪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组织或党的纪律之上的特殊党员,谁违反了党的纪律都应受到纪律的制裁。对违纪者要问责,对严重违纪者要惩罚,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也不能例外,更不能心慈手软。 监察学的核心范畴是“监察”,监察理论的基础是监督学,监察工作的根据是监察法。也即根据2018年3月2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国家监察法》)对“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监督,调查其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情况并给予处置。根据2021年9月2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国家监察法实施条例》)第37、38条的规定,对于公务人员“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公务人员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确定,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具体是指“有关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由此可见,监察学研究的是对公权力的全面监督,进一步说是通过对公务人员的监督对滥用公权力、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懒政、贪污贿赂、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监察监督。“监察”一词最早出自《汉书·陈忠传》,是指如何查明和判断众官群吏的为官之道与是非。⑩在《辞源》中的解释是“犹监督”,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并检举违法失职的机关或工作人员。”(11)在我国,“监察”一语源于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含义包括:一是指监督、察视或督促的常态制度;二是指代表皇权监督百官的官职名称。近代意义上的监察(supervision)由super(在上或上面)和vision(查看)两个英文单词合成,是指自上而下查看,引申为上级领导对下属的监督、管理和控制,也有察视或督促的意思,甚至包括法律制度上的监督措施与命令机制。改革开放后,我国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条例》),又于1997年5月9日制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均是在“行政监察”意义上讨论“监察”理论与制度的,一直到2018年《国家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从而完成了由“行政监察”到“国家监察”的过渡。根据《国家监察法》第1、15条的规定,“国家监察”的“监察”是针对一切“行使公权力人员”开展的全面监督,也称对“国家公务人员”的全面监督或“全覆盖”,监察的对象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领域”,而是全方位、立体化对“国家公务人员”的全面监察与监督,包括其职责、职能、对象、范围、边界等,完全不同于“行政监察”,而是国家层面的全面“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