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政机关开始更多地借助民法制度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行政担保便是借鉴民事担保制度而形成的行政管理手段,是指行政相对人以特定财产或保证人的信用来保障义务履行的制度。①这与担保行政用语相似,但意涵无关,后者是指行政机关将公共任务交由私人承担时,行政机关所负的担保责任。②既有研究多认为行政担保的担保对象是相对人的公法义务,③故可以作为“确保行政实效性的手段”;还有论者引入“公法之债”的概念,指出行政担保是对公法之债的担保。④ 但是,实践中很大一部分行政担保的担保对象是“私法之债”——相对人对第三人负担的民事债务,故可称为“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典型如旅游质量保证金、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等。与之对应,担保公法义务履行的行政担保可被称为“公法之债的行政担保”。实际上,既有研究多混淆了两者,忽视了对“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的研究。 “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中,行政机关强制相对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介入私法关系,限缩了公民意思自治。这不仅在理论上与民法所秉承的“意思自治原则”相冲突,而且导致了诸多实践问题。其一,给相对人施加了过于沉重的经济负担。如据最新可查数据,2017年仅建筑业企业便累计缴纳保证金2.38万亿元,⑤这会占用大量流动资金,使相对人负担高昂的融资成本。其二,设定随意性大,不同层级规范性文件均有设定,⑥且部分担保设定目的偏差,如有地方将“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作为地方保护手段,仅要求外地企业提供担保。⑦其三,实施程序不规范,侵害相对人权益,滋生腐败,如近年新闻报道,山东淄博1000多万元旅游质保金被挪用10年,下落不明。⑧ 可见被既有研究忽视的“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不仅在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存在很多亟待澄清的问题。首先,为什么行政机关可通过“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介入私法关系?进而产生的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这种介入应有何限度?最后可进一步追问,“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应作何优化,以减少侵益、增进实效?本文拟探究上述问题,在明晰“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概念的基础上,构建其规范路径和发展方向。 一、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公权力介入私法关系 探究“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首先需进行概念界定,这又需先界定其上位概念——行政担保。但由于行政担保的实践复杂多样,既有研究在论及“什么是行政担保”时,多只作不完整的列举,⑨未明确其内涵、外延。对此,本文在列举典型的“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的基础上(见表1“典型的‘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通过与“公法之债的行政担保”“民事担保”对比,总结“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的特点,进而尝试给出定义:所谓“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相对人提供的,用于在特定事项中担保相对人对第三人所负违约、侵权、无过错责任,或用于垫付风险应急费用的担保方式。其特点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以三方法律关系为基础 “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存在于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第三人组成的三方法律关系中,这是其与民事担保、公法之债的行政担保最大的不同。 “公法之债的行政担保”中,只存在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构成的纵向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强制相对人提供担保,并在相对人不履行公法义务时获得担保利益,弥补公共利益损失。这一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恒为债权人和担保权人,相对人恒为债务人。 民事担保中,确实会形成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组成的三方法律关系,但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更为重要的是,根据《民法典》第407条之规定,债权和担保物权不能分别转让,因此在民事担保中,担保权人和债权人通常是同一人,这是民事担保从属性的要求。由此,债权人是担保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而“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与上述两者均不同。该种担保中,行政机关介入相对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强制相对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从而形成三方法律关系。具体而言,首先,相对人恒为债务人和担保人。其次,行政机关在法律范围内以自己的意志设定、实施担保,并向相对人收取担保权利凭证或质押财产,具有部分担保权;但是,当担保实现时,行政机关并不获得担保利益,反而是第三人的债权通过担保获得清偿。最后,第三人虽然享有担保利益,但是却无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设定、处分乃至实现担保。可见,对于相对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横向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从两方面作了调整:一方面,强制相对人提供担保;另一方面,拆分第三人的担保权,使其仅有权被动获得担保利益。由此,行政机关分别和相对人、第三人构建纵向法律关系,限制两者的意思自治,实现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分配。 基于上述分析也可得出,构成“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需存在拥有主观权利的第三人。对此,若设立担保的立法明示保护第三人利益,则容易判断;若未明确规定,则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判断该立法是否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护了特定范围内公民的主观公权利。 (二)担保“私法之债” 顾名思义,“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的另一特点在于“担保私法债权”。参考民法理论,其担保范围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违约责任,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企业违反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