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本文欲澄清与重构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法理基础,为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提供更有力的辩护,同时为教义学上的概念澄清与学说检验奠定基础。法理基础的澄清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是深化对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的认识,纠正认识误区。另一方面是阐明宪法的法秩序整合功能,指出根本法的全面性不等于全能性。法理基础的重构则针对各种有效力说与无效力说共享的主流范式,作出两项根本性修正,在证成上进行范式的根本转换。第一是不以私法自治作为评判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是否合理的决定性标准,而是从更全面的视野考察,即从完整意义的自主理念出发。第二是主张宪法不只是公法,主张基本权利具有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及结构。 二、基本权利作为价值 以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证成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是可行路径,但应澄清与深化基本权利作为价值之义,并阐明它如何能证成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 (一)概念的“名”与“实”:基本权利双重性质的重构 客观价值中的“客观”一词容易造成无相应主观权利的误解。其实,客观价值是指“不论”主观权利,联系到宪法学史来说,是指“不论”或“抽离”传统的、具体的防御权,回溯到更抽象、更根本的价值或原理。在认为防御权此一传统教义学建构有所不足之后,转而上升到原理层面(即价值)寻求突破,然后再以此为基础,建构新的教义学元素,即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等基本权利扩展面向。 对基本权利双重性质的通常理解,无论是将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并列,还是将防御权与客观价值对举,都存在盲点或误区。除了“客观”一词易生误解,应避免使用外,这两种并列式提法都未区分原理或“宪法理论”与宪法教义学这两个不同层面。这里说的“宪法理论”,特指那些在宪法教义学“之上”或“之后”的对宪法的根本理解。它构成宪法教义学的预设前提及证立根据。基本权利的价值内涵处于宪法理论层面,防御权处于宪法教义学层面,包括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在内的基本权利扩展面向也属于教义学。因此,能与防御权并列而合称基本权利双重性质的只是基本权利的扩展面向。基本权利的价值内涵不应是此一扩展面向的别称,不应与防御权并列。它处于更高层面,是扩展面向的证立根据与根本宗旨,甚至是防御权与扩展面向的共同原理。 要在宪法上证立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不能只依靠容许不同解释方案的宪法条文文义,而是得进一步诉诸文本深处或背后的根本理念、原则或精神,追问我们应报持什么样的宪法解释方法、权利观及宪法观。这些“宪法理论”上的问题与思考才是基本权利价值说的实质所在。具体来说,基本权利作为价值的提法指向了法解释上的非实证主义与中道权利观。 (二)法解释上的非实证主义 基本权利作为价值之说的提出最初是为了确立宪法解释的新方向,反对在德意志帝国与魏玛共和时期居主流的国家法实证主义,主张解释不能停留在文本表面,而是得追问规范深层的义理与精神,探求文本背后的宪法观、价值观、正义观,由此阐发基本权利的实质内容要求。只有既非停留在文义表面,亦非离规范说义理,而是就规范求义理,阐发文义虽未明示但最能彰显规范精神的价值,才能将无可回避的价值与道德判断纳入规范与理性的轨道。 (三)中道权利观:全面的、实际的、群己平衡的自由 基本权利的价值内涵涉及如何理解“平等的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根本理念,亦即权利观的选择。基本权利价值说告别传统自由主义的权利观,扬弃单纯消极的、形式的、个人主义的自由,改以全面的、实际的、群己平衡的自由作为基本权利的价值内涵。这是一种寻求平衡各种相冲突合理诉求、包括协调个人与他人或个人与集体的“中道”权利观。中国宪法以社会主义为基本原则。全面的、实际的、群己平衡的自由正与社会主义所追求的人的全面解放相契合,与马克思所说的“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相一致。与作为基本权利价值说源头的德国相比,我们其实更有理由以全面的、实际的、群己平衡的自由诠释基本权利的价值内涵。如此理解基本权利,便会要求基本权利进入对这种自由的实现有关键意义的社会领域,从而积极承认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 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看,诉诸基本权利价值证成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属于目的解释:首先,追问文本背后的目的或价值,在本文语境中即平等的自由及其理解。其次,找寻能使规范目的在社会现实中获得最佳实现的解释方案。在最佳实现全面的、实际的、群己平衡的自由之要求下,便得出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此一解释结论。 (四)法律安定性批评的误区 基本权利价值说容易因为无所不在的具体法益衡量招致法律安定性的诘难。频繁的法益衡量,既源于承认基本权利扩展面向所导致的权利增生以及伴随而来的频繁权利冲突,也源于中道权利观追求各项相冲突合理诉求的平衡。福斯特霍夫、博肯福德等批评者认为具体法益衡量过于主观恣意,缺乏法律安定性。然而,一方面,这类批评夸大了法益衡量的法律安定性问题。另一方面,这类批评片面强调法律安定性所代表的形式理性,忽视或低估实质理性,错误地将价值判断视为非理性的代名词。 此外且最重要的是,批评者往往预设一种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权利观。这种权利观具有“防御权绝对主义”的色彩,贬低防御权以外的基本权利功能,贬低公共利益或其他个人利益的道德与正义价值。从这样的前提出发,法益衡量自然没有必要或必要性大减。但这样的权利观过于偏狭。相反地,基本权利价值说蕴含的中道权利观更能无过无不及地兼顾各类正义诉求,更能合理应对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与自由保障需求的多样性,也更契合中国宪法的社会主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