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35;D90 在黑格尔的所有作品之中,《历史哲学》可能算得上流布最广、影响最大的一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公众对黑格尔哲学的一般印象是由这部著作,特别是其中一些“臭名昭著”、毁誉参半的观念所塑造的。比如“世界精神”“理性的狡计”“历史的终结”和“东方没有历史”等说法,大体上都出自《历史哲学》。目前,针对《历史哲学》的主体内容和核心观念,学界的态度亦相当多元,热烈拥护者有之,激烈声讨者有之,不屑一顾者亦有之,真可谓百人百口,莫衷一是。 本文不打算介入对《历史哲学》主体内容的争论,而试图聚焦黑格尔的体系建筑术,从《法哲学原理》对于“历史哲学”的章节规划入手,对黑格尔最初构想历史哲学的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作一尝试性考察,以期阐明“历史哲学”对于《法哲学原理》的体系性意义及其局限。具体而言,本文打算首先考察黑格尔对于“历史哲学”在《法哲学原理》整体构想中的体系性定位,以及学者对于这种定位的解读与质疑;其次试图辩护,就主观动机而论,黑格尔为《法哲学原理》引入“历史哲学”的做法既有其理论必要性,又有其逻辑合法性;最后尝试证明,就客观效果而言,“历史哲学”的引入似未能实现黑格尔的理论初衷,即在保留单个国家主权优先的前提下促成世界精神的开化与完成。 一 《法哲学原理》体系中的“世界历史”难题 在黑格尔1821年版《法哲学原理》的总体框架中,“历史哲学”(《法哲学原理》称之为“世界历史”,即Weltgeschichte)是作为全书三大篇目(“抽象法”“道德”和“伦理”)的最后一篇,“伦理”篇下辖三个章节(“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最后一章,“国家”章下属三个小节(“国家法”“国际法”和“世界历史”)的最后一节,同时也是作为《法哲学原理》全书的最后一个部分登场的。虽然从黑格尔《哲学全书》的整体规划来讲,“世界历史”同时担负着引导“客观精神”向“绝对精神”过渡的任务,但如果局限于《法哲学原理》体系内部,宣称“世界历史”最初的功能是充任“国际法”的扬弃环节,应该不会有太大争议。本文的全部论述正是基于对“世界历史”在法哲学体系建筑术中的这一角色定位而展开的。 具体而言,在讨论不同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部分,黑格尔指出,单个国家是特殊意志的体现,是“拥有主权和独立的”。并且单个国家的主权和独立性唯有借助其他国家的承认才能获得现实性。就形式而言,这种承认是通过不同国家之间的协议(国际法)而达致的。因而国际法起源于不同国家对于承认的需要。不过,黑格尔同时认为,此类国际协议仅是不同国家之间基于自身福利(Wohl)考量所确立的短期共识,完全取决于特殊意志之间的任意性和偶然性,所以此类国际协约只能停留在应然状态,而无法获得长期有效的稳定性。由此,不同国家之间的冲突与战争很容易变为国际关系的常态。另一方面,黑格尔拒绝康德式用以调停国际争端的“国际联盟”(Voelkerbund)构想。他认为,这种联盟“是以享有主权的特殊意志为依据,从而仍然带有偶然性”(黑格尔,第348页);声称用类似“国际联盟”的方案解决国际冲突,空想大于实际。“世界历史”正是在这一语境下成为黑格尔用以解决“国际法”困境的替代方案。也就是说,黑格尔用“世界历史”替代了“超国家共同体”,用时间替代了空间,来应对不同国家之间的纷争与冲突。“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摇摆不定的,也没有裁判官来调整这种关系,唯一最高裁判官是普遍的绝对精神,即世界精神……正是这种精神,在作为世界法庭的世界历史中,对这些有限精神(即国家和民族精神——引者注)行使着它的权利,它的高于一切的权利。”(同上,第351页) 针对黑格尔对于“国际法”和充当其扬弃环节的“世界历史”的这样一种体系设定,不少学者,如奥托曼(H.Ottmann)、佩佩尔扎克(A.Peperzak)、弗兰克(P.Franco)等,曾提出过质疑。质疑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从“国际法”过渡到“世界历史”是否具有理论必要性和逻辑必然性;其二,“世界历史”能否真正克服“国际法”所面临的国际冲突难题。 针对质疑的第一个方面,佩佩尔扎克明确指出,当面对“国际法”环节不同国家之间的对抗与冲突时,黑格尔没能在法哲学的内部(客观精神内部)构想解决方案,而是从体系外部为之引入“世界历史”(绝对精神),这一做法违背了法哲学之前的一贯逻辑,难以令人信服。(see Peperzak,1994)在佩佩尔扎克看来,此处问题的关键在于,当黑格尔将单个国家规定为特殊意志,将国家间的承认关系视同为协议,并且断言这种协议由于依赖特殊意志之间的任意性和偶然性因而注定不能取得长效性和稳定性,黑格尔事实上是在重复“抽象法”章的演证逻辑。因为“抽象法”章同样是从作为特殊意志的个体出发,以不同个体间的契约表征承认,同时认为这种契约式承认由于依赖特殊意志之间的同意而缺乏稳定性。不过,正如佩佩尔扎克所申言的那样,与“国际法”部分对特殊意志不予正面扬弃的做法不同,黑格尔在“抽象法”部分为契约的不稳定性设置了正面的扬弃环节。这种扬弃不仅体现在紧随“抽象法”的“道德”环节中,更加集中地体现在“市民社会”(司法)和“国家”(国家法)环节中。正是在这些环节中,特殊意志在社会和共同体的约束与陶冶之下,成功上升为普遍意志,从而实现了真正的相互承认。换句话说,在佩佩尔扎克看来,按照黑格尔自身的逻辑,并且像在《法哲学原理》迄至“国际法”(尤其是“抽象法”)部分得到集中应用与印证的那样,如果把单个国家设定为特殊意志,那么与“抽象法”将作为特殊意志的个体扬弃到更高共同体中的逻辑一样,单个国家同样应当被扬弃到一个由不同国家组成的“超国家共同体”中(姑且不论这种共同体是采取康德式“国际联盟”的形式,还是采用其他组织形式),才能上升上普遍意志,获得真正的承认。但事实上黑格尔并没有这样做,佩佩尔扎克指出,黑格尔在对康德式“世界政府”构想作了流于表面的批评之后,拒绝进一步考虑超国家共同体方案的可行性。佩佩尔扎克认为,黑格尔此处对超国家共同体方案的拒斥是极为草率且缺乏说服力的,他的拒斥在相当程度上不过是对19世纪国际关系现实状况所作的妥协与屈从,哲学整饬现实的规范性力量在此处不幸沦为对现实的单纯描述与辩护。(see Peperzak,2001,p.583)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