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市场化改革以来,“国家政权如何对接小农户”成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问题。人民公社曾是国家整合农民的重要制度和组织安排,是国家与农民连接的重要纽带。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联机制开始转变。制度层面的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将农民组织起来,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组织连接路径。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后,村民自治正式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了以民主的方式整合分散农民的政治功能(徐勇,2006)。二是通过加强村级组织的行政化建设,由国家自上而下建立起一种管理和服务农民的行政组织系统。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国家财政资源以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向农村地区输送(渠敬东,2012),村级治理的重点转向公共服务,村级组织的行政化日趋突出(欧阳静,2010)。 不过,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深受不同地区农村社会结构的影响,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派性政治、家族政治、富人治村、混混治村等非预期后果,严重背离了基层民主的制度目标(贺雪峰,2001;金太军、王军洋,2011;袁松,2013)。行政化建设则导致村级组织更多遵循上级政府命令,与村庄社会若即若离,形成政权“悬浮”(周飞舟,2006;付伟、焦长权,2015)。因此,重建国家与农民的组织关联,将分散的农民重新整合到国家的政治系统中,仍是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任务(张静,2015)。 本文立足我国东部大都市郊区农村的基层治理实践,从“集体”——国家与农民“二元合一”的关系视角出发,提出一种理解农村政治整合的新思路。相较于中西部地区的大多数农村而言,东部大都市郊区农村人口流动性高、人口结构复杂、社会治理问题突出,政治整合的压力较大、紧迫性较高。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东部大都市郊区农村的基层治理实践既呈现出独特的区域特征,也具有一般性启示意义。 二、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一)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下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行政-自治”的分析进路对应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分析传统。在“国家-社会”的分析视角下,我国传统时期的国家政权以皇权为中心,由自上而下的官僚组织构成,乡村社会则是以士绅为中心实行基层自治,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治理主要依赖于士绅阶层,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呈二元分治模式(费孝通,2007:81-86)。近代以来我国的基层政权建设主要体现为国家政权不断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和控制,将乡村社会中的各类精英吸纳到国家政权的组织体系之中(杜赞奇,2010),以国家正式性法律制度和公共规则替代乡村社会的地方性规范(张静,2019:312)。 在“国家-社会”分析模式中,国家与社会被视作两个独立且彼此对立的“实体”。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极容易忽视日常治理实践中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的复杂互动过程(杜赞奇,2010:21;吴毅,2002:373;孙立平、郭于华,2001)。在基层治理实践中,国家政权和乡村社会之间并非二元对立的关系,而是以不领薪水的“半正式人员”作为关联纽带,形成“二元合一”的简约治理模式(黄宗智,2022:192)。基于治理实践的分析策略,极大地突破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二元对立模式(焦长权,2014)。不过,农村税费改革以来,随着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渗透越来越深入,乡村社会中非正式性的治理主体和治理规则逐渐被国家行政力量所主导(贺雪峰,2020)。传统的简约治理模式发生重大转变,乡村社会中原有的半正式性、权宜性治理实践逐渐为科层化的行政管理机制所替代(景跃进,2018)。 这一高度行政化的治理实践在大都市郊区农村尤为显著。一方面,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郊区农村不断受到城市政府行政权力的影响,逐渐被城市体制所覆盖(熊万胜、陈昌军,2021)。另一方面,大都市郊区农村有着充沛的资源支撑基层组织正式化的行政实践(印子,2017)。这集中体现在城中村、近郊村以及“村改居”社区的治理转型上(吴莹,2017)。郊区农村的治理模式逐渐向城市社区治理模式转型,形成一种完全由政府兜底的“行政社会”的实践逻辑(王春光,2013)。 郊区农村社会中这种以基层行政组织为中心的治理实践能否形成一种政治整合机制?(张静、董彦峰,2018;冯仕政,2021)抑或这将进一步加剧基层政权的“悬浮”困境?若要更清晰地回答这一问题,我们不仅要从基层治理实践出发,突破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范式,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的“二元合一”状态的具体意涵。 (二)以“集体”为媒介的行政整合:一个分析进路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即农民“集体”。“集体”最基本的含义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熊万胜、王阳,2015)。国家政权通过“集体”对农民进行组织控制、资源配置和政治教化,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总体性支配(渠敬东等,2009)。不过,在“一大二公”的制度实验失败后形成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权结构也可视作国家对农民妥协的结果(张乐天,2012:65),体现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二元合一”。人民公社解体后,土地集体所有制仍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基础(李昌平,2014;陈锡文,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