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15.5;TP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4X(2023)03-0003-25 [DOI]10.14093/j.cnki.cn10-1132/d.2023.03.001 一 引言 近年来,国内外研究者研究人工智能技术在敏捷决策、复杂计算等领域的运用时,敏锐地察觉到人工智能技术本身会对全球安全实践造成潜在危害。①与此同时,随着计算机技术与运力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正向着突破人工智能技术“奇点”(singularity)的门槛大踏步前进,一些突破性人工智能成果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美国的OpenAI公司研发的聊天机器人程序ChatGPT(GPT,生成式预训练转换器,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作为人工智能通用大型语言模型(Large Language Models)的一种,一经问世便风靡全球。②具体来看,ChatGPT是美国OpenAI公司开发的一种由人工智能技术驱动的自然语言处理工具,开发者基于“自回归语言模型”(Auto-Regressive Language Model)、“人类反馈强化学习”(Reinforcement Learning from Human Feedback)技术架构与驯化模型,使其具备自然语言生成与错误更正能力。在上述能力的加持下,ChatGPT不仅可以同人类进行流畅的场景交流,还可替代人类从事文本撰写、方案制定、翻译等诸多事务。人们在看到ChatGPT带来极大便利性的同时,也对其安全性产生了广泛担忧。 目前,学界在研究人工智能的安全问题时,主要研究人工智能安全威胁的预防问题。③例如,人工智能技术也会被应用于恐怖主义、经济诈骗等危及安全的事件,对此应如何预防?④需要注意的是,人工智能对安全领域的内生冲击与先前其他技术带来的安全冲击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在前两次工业革命中诞生的新兴科技,如蒸汽机技术、内燃机和电力技术,均不具备绝对主体性,作为辅助性工具,这些技术主体不具有独立思考的能力与拟人的特性。这些技术所造成的安全问题在本质上依然是“人”的问题,即“人”通过操纵技术给他者造成安全威胁,但在具备一定“主体”意义的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冲击下,这一思路可能会被极大地颠覆。学界研究人工智能主体性问题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涉及人工智能法理意义上的“主体承认”问题。⑤不过,在国际法律法规与通行准则缺位、技术更新迭代频繁的现实情境下,这一问题目前还未有定论。 从以上讨论可引出一系列重要问题:人工智能是主体还是非主体?在人工智能产生安全风险后,应该是人类主体担责还是所谓的“智能体”来担责?无疑,这类问题将成为人工智能时代全球安全互动的重要争论。鉴于此,本文尝试从主体性的视角来研究通用人工智能时代的全球安全实践问题。通过考察安全领域中通用大模型主体与责任之间的互动耦合关系,本文提出一个基于主体间性的安全责任互动模式,以期对上述问题进行更为充分的解释,并对未来通用人工智能时代的全球安全实践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 二 安全应对的传统主体责任路径 尽管约翰·米尔斯海默(John Mearsheimer)等进攻性现实主义学者关于国际体系内充满危险的判断有些过度悲观化,⑥但不可否认的是,对每一个行为体而言,识别安全威胁、制定反击策略是必须面对的考验。研究这一主题离不开对两大问题的追问:一是从事安全活动的行为主体是什么?二是感知到不安全后应找谁负责?传统的安全应对思路奉行主体安全责任观念,而要厘清主体安全责任观念,则需要对其中两个关键概念(即主体与责任)进行研究。 (一)传统安全应对的二元属性:主体与责任 传统安全责任是在主体性概念的基础上进行阐发的。主体性问题是哲学研究的根本问题。关于主体性的研究,马丁·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在其著作《存在与时间》中,将“无世界的单纯主体”认定为传统哲学研究所理解的唯一真正主体,⑦而这一主体的建立基础是笛卡尔理论中的“精神—躯体”二元身心对立。马克思主义力图摒弃纯粹精神而无躯干的唯心主义研究思路,把主体视作具备理解与领悟能力的“人”。⑧ 在本文看来,人的安全涵括生命、经济、财产等诸多内涵。在国际层面上,国家是全球安全的实践主体。传统国际关系研究通常将国家人格化,将国家视为具备感知与领悟能力的主体。在物质层面上,国家是土地、建筑、人口乃至工业产品的笼统聚合体;在观念或精神层面上,由人组成的国家具备集体智力,拥有理解与感知问题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满足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要求的构成主体所需的全部必要条件。 与涉及主体性的研究不同,学界对责任的研究更加趋向于能动力层面。作为一个适用于社会学、法学、政治学乃至伦理学等多学科领域的交叉概念,责任在不同学科表述中表示不同的语义。⑨在政治学视角下,责任被视作公共权力系统中政治官员因其居于系统内某些职位或位置而必须承担的职责义务。责任可以与结构现实主义理论中提到的“位置决定论”相类比。法学视角下的责任与惩戒性相关联,通常涉及履职失败与事后追责等被动事态。实际上,从责任的本体意义出发,我们可以将责任统摄为一个跨学科概念。责任可分为“积极责任”(positive responsibility)与“消极责任”(negative responsibility),前者意指社会个体或国家行为体基于当下结构位置与角色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政治学语境下),后者则通常涉及责任主体在履责失败后而被他者强迫的追责和制裁(法学语境下)。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