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5958/j.cnki.gdxbshb.2023.02.01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23)02-0001-12 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Immanuel Kant)把依据原则行动的自由意志能力称作实践理性[1]4:412①;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他把实践理性阐释为一种绝对自发性的能力,“理性就为自己设立了能够自行开始行动的某种自发性的理念”[2]A533/B561;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他进一步指出:“纯粹理性单凭自身就是实践的,它给予(人)一条我们称之为道德法则的普遍法则。”[3]5:31上述论断至少存在三个疑难需要澄清:第一,如何理解纯粹理性作为自发性意志能力所具有的规范性内涵;第二,经由实践理性确立的道德法则具有何种价值诉求和目的旨趣;第三,实践理性如何在人类自然历史进程中得以生成和发展。这些疑难也是学界论争的关键问题,比如在达沃尔(Stephen Darwall)看来,“如康德所界定的基于第一人称理由、诉诸慎思行动者自律行动的纲领空洞无物”[4];而盖耶(Paul Guyer)则认为,康德关于纯粹实践理性的形而上学(先验)论证并不成功,“既然《纯粹理性批判》的全部论证显然已经证明,我们根本不可能具有关于本体领域的形而上学知识,而仅仅具有关于经验(Experience)中现象的经验性(Empirical)后天综合性知识,关乎经验现象的逻辑和数学结构的先天综合知识,以及关于经验可能性先验条件的先天综合知识,亦即表现经验对象的必然条件,那么纯粹实践理性批判如何有可能产生关于我们真正本体自我无条件的先天综合判断?”[5]他们由此确信,脱离历史与现实境遇、人性经验和交互关系的康德式实践理性观念及其推证方式最终流于独白式话语体系,由此确证的道德形而上学及其义务体系也无法引导和规范行动,因而需要辅之以后来著作中关于理性的事实学说、自由任性观念和实用人类学阐释,以此消解形而上学前提并回归经验性阐明。 本文试图通过对康德文本和学界论争的阐释进行研讨,基于负责任的判断视角展现康德实践理性所蕴含的规范性内容,通过厘清绝对自发性观念所隐含的判断、责任与自由价值的深层关联,进而展现其中蕴含的普遍立法的人格理想、平等尊重的价值诉求以及走向社会联合的共同体意识,同时揭示实践理性所具有的社会历史性向度。我们还试图表明,通过艰辛劳作生成并确立人类合作共存的规范秩序,以此捍卫每个人的自由发展这一根本价值,也成为我们在艰难时世中依旧应该努力担负的责任和使命。 一、判断与责任:实践理性的绝对自发性 在康德那里,知性能力所具有的绝对自发性和感性直观能力具有的接受性往往被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认识阶段,比如在布兰顿(Robert Brandom)看来:一方面,康德“用判断和行动的独特规范身份——作为在一种独特的意义上我们对之负责的东西——将它们与只是自然生物的反应区别开来。他把概念理解为规范,它通过特殊的判断和行动的行为,决定了什么是我们对之负责的,什么是我们承诺了的,以及什么使我们有资格对它做出承诺的”[6]33;但另一方面,康德将这些规范性本性和起源、概念的结合等许多疑难问题,从令人熟悉的现象领域踢入本体领域,从而造成了彼此分立的“两段叙事”(“Two-phase” Story)模式,首先确立概念规范,进而运用于直观对象[7]。 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严重的误解,绝对自发性仅仅呈现自我意识的一个面向,更为重要的另一面是经由判断、推论而实现关于经验事态的综合统一性,这也导致在康德那里,“我思”与外在世界在源初境遇中密不可分,这是“思维无内容则空”的基本所指[2]A51/B75;与之相关的是,自我意识也通过确证范畴实现对与之相伴随的表象进行规范性表达,亦即给作为一切现象总和的自然界“颁布先天法则”[2]B163。 因此,正如麦克道尔(John McDowell)所言,在康德那里,经由概念推证确立理由的空间,实际上体现了理性主体自由和负责任的规范性行动方式,“判断是我们自由做出的行动,它决定我们所思考的内容并在原则上对其负有责任,而非单纯地发生在我们的生活当中。……这种体现在负责的判断行为中的自由,根本上就是能够根据相关的理性考量对批评做出答复。因此,自由王国(至少是自由判断的王国)可以被等同于理由的空间”[8]6。在麦克道尔看来,概念判断与直观能力共同构成理性行动者负责任的推论活动,身处这一“理由的空间”也就要求我们依据规范性原则而自由行动,这一论断具有两层意涵,“一是,在相关性层面,概念能力得以实现的典型模式是在判断(亦即负责任的自由认知活动)中对某事拿定主意;二是,在更为抽象的层面,概念构成认知活动的规范,自我决定理念的内核在于,任何规范的权威(无论其规导的是何种活动)在根本上都必须能够得到参与该活动的主体的自由认可”[8]96。 在我们看来,布兰顿和麦克道尔深刻地道出了康德式概念范畴(其根本特质是做出判断)所具有的我们需要为之负责的规范性内涵。判断和责任在康德那里获得了有效联结。其一方面表现在,我们应该遵循规范性原则,从而对我们的主张、断言和承诺负责;另一方面则表现在,我们也有资格要求其他人和我们一样也应该遵循该规范性原则。这一联结还隐含着一个根本性前提,亦即该规范性原则乃是通过“可传达性”(Mitteilung)确证其具有普遍有效性(Gültigkeit)和规约性(Verbindlichkeit),由此导致“一切判断相一致的根据尽管有相互间的不同差异,也将立足于共同的基础上,亦即立足于客体之上,因此这些判断就全都与该客体相一致,而判断的真实性就由此得到了证明”[2]A821/B849。先天的纯粹知性概念的职责在于确立规范性原理,亦即把直观的知觉经验联结在一般意识中,从而给直观规定出它能够供判断所用的普遍有效的方式。因此,当我们做出关于感官对象的普遍必然性或客观有效性的判断时,该经验判断在根本上乃是经由理性法庭确证的合法性诉求,其中内含我们应该对此判断的有效性负责,由此也才能要求该判断“对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是有效的”[2]A820/B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