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继阐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全过程人民民主本质属性之后,强调要“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①这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权进程已经从“以西方为主体、以中国为客体”阶段进入“以中国为主体、以人类人权文明为镜鉴”新阶段。中国人权理论亦应由“以西方为范本”转向“以中国为本体”。②有学者指出,中国学术界的多数研究工作尚未脱离“国家与社会”简单的二元对立理论范式和理论想象,在对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总体机制进行概括和分析时,尚缺乏一种整体性视野和新的理论思维。③具体到人权学界,上述问题就体现为“自上而下”研究有余而“自下而上”研究不足,即由先在的人权理念出发审视中国人权进程的研究有余,而由中国人权实践出发的新的理论构建明显不足。有学者认为,对于中国政治学当中关于国家建设的研究而言,最大的、最根本的“实存”性问题是“中国性”(Chineseness)命题,亦即中国所以为中国的“国家性”(stateness)问题。④而那种“自上而下”的人权研究,在某种程度上便遗忘或有意规避了对中国人权的“中国性”的研究。 中国人权研究要启程回归“中国性”,首先需要在方法上颠倒西方/中国、抽象/具体、理念/实践之逻辑关系。2022年2月25日,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在讲话中指出:“要依托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生动实践,提炼原创性概念,发展我国人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⑤当代中国的人权理论研究,需要不断反思以实现对西方理念和自身历史传统的不断超越,但前提是要从中国自身具体的、现实的人权实践出发。 中国现行宪法与当代中国人权实践当中存在着“全体面向人权积极促进”与“个体面向人权司法保障”双重制度体系,故而中国人权是根本不同于西方那种偏执的“个体面向人权司法保障”的人权新形态。包括法学界在内的人文社科学界引入的“二象性”⑥这一概念,所表达的原本是量子力学上的一种现象,即量子客体在“不同环境条件”下呈现波粒二象性,波与粒子是量子客体不同的现象学显现。⑦“全体面向人权积极促进”与“个体面向人权司法保障”属于人权在不同社会环境条件下的两种并立制度形态,这两种制度形态是当代中国人权不同的制度现象学呈现,分别拥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分别承担相应的实践功能。中西人权学界之所以围绕此问题纷争不断,乃是因为其中的一些研究者违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混淆人权本质与现象所致。 当代中国人权的本质呈现于由全体面向人权与个体面向人权所构成的二象总体之中,而非其中一极,它既实现了对西方个人主义的超越,又实现了对自身群体主义的超越,以社会主义平等的自由为原则,以民生权利为优先,以人民民主为基石。作为一种民生—民权型人权而非西方那种政治—对立型人权,⑧当代中国人权将使命型执政党和国家的人权责任置于个人主观救济之前,在宪法制度体系和人权实践上开辟了一种全新的人权形态,即全体面向人权积极促进与个体面向人权司法保障的双重制度体系形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不断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进程。”⑨中国人权建设事业踏上新征程,在纵向历史轴上呈先后关系的全体面向人权与个体面向人权,已经发展到了在当代中国横向实践面上的并行共进新阶段。 一、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生成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不能脱离不同国家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空谈人权。”⑩“人权”概念在西方思想逻辑和制度实践中诞生,是基于西方的历史性、具体性和现实性的一次革命。其革命性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在精神思想层面上,实现了自古希腊肇始的“公共之善”优先(11)向私性个人人权优先的转型;二是在制度实践层面上,实现了对教会制度和宗教生活世界的革命,实现了从神权本位到个人本位的转型。有别于西方个体面向人权的一维独尊、独立与独支,当代中国人权的显著特质在于其呈现出“全体”与“个体”的二象性形态;这一人权形态建基于近现代中国“全体先于个体”历史逻辑、“公性先于私性”文化传统逻辑、“全体/个体并立”实践偏好逻辑的统一之上。 (一)历史际遇奠定“全体优先于个体”历史逻辑 2022年5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来访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巴切莱特时指出:“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各国国情不同,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必须也只能从本国实际和人民需求出发,探索适合自己的人权发展道路。脱离实际、全盘照搬别国制度模式,不仅会水土不服,而且会带来灾难性后果,最终受害的还是广大人民群众。这方面的例子很多,要引以为戒。”(12)社会行动的合理解释,往往首先深藏于历史逻辑之中。鸦片战争以后,西方以科技文化、法治文化、宗教文化、霸权文化为基础和以殖民、掠夺和战争为手段主导的“世界体系”,击碎了中国以儒家思想、和合文化为基础和以礼治、教化、宾服为手段主导的“天下体系”,中国陷入内忧外患、山河破碎、任人宰割之境地,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中国近现代的历史际遇,奠定了中国道路选择和制度选择的基本历史逻辑。《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将中国共产党建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二十八年浴血奋斗、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结束少数人剥削的历史、结束旧中国的一盘散沙局面、废除列强特权的历程,概括为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13)由救亡救贫、救国救民和现代民主国家构建的历史任务之性质所决定,近现代中国历史展开的是面向“全体”而非“个体”的社会历史运动。(14)这里的“全体”,首先含有聚合散沙状个体而成合力共御外敌之意,其次含有改造各自为政的国民个体散漫性而为共和民主公共生活所需的公性之意,更含有先实现“全体”的独立与自由、权利与利益后再言个体的独立与自由、权利与利益之意。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革命纲领,就是着眼实现全体而非个人更非个别人一己之私性的独立与自由、权利与利益,其目标首先是实现国家的完全自由、民族的真正自由。(15)可见,从中国宪制探索伊始,中国人权就走向了与西方基于个人本位、三权分立、党争掣肘之上的政治—对立型人权截然不同的道路。这一道路是朝向“全体”的生存、基于“民众”平等民主权利、实现“人人”平等民生的人权道路;这一人权道路在哲学基础、制度根基上不是以个人为本位,也不以个体人权司法保障为核心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