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58x(2023)1-0021-09 一、问题的提出 精英教育(elite education),是一种旨在培养高潜力(high potential)青少年的精英意识与能力的教育方式。高等教育领域中的“精英教育”包括两种含义。一是相较于“大众化(Mass)阶段”和“普及化(Universal)阶段”而言的“精英化(Elite)阶段”高等教育,这是依照马丁·特罗(Martin Trow)关于工业化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三阶段理论而言的,主要划分依据为高等教育适龄(18~22岁)人口的毛入学率,即毛入学率为15%以下的为精英化教育,15%~50%的为大众化教育,大于50%的为普及化教育。2019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1.6%,迈入普及化阶段。二是相较于“平常”和“普通”而言的“精英”教育,即面向在特定学科领域学习研究中具有高潜力的“知识精英”“专业精英”或“拔尖人才”(本文中的“拔尖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是通用的。)所提出的教育理念或教育模式。本文中的“精英教育”主要指的是第二种含义。“普及化教育”则是指毛入学率大于50%时高等教育面向大多数学生所发挥的普及化功能。“普及化教育”的功能在于进一步实现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公平,普及化阶段的“精英教育”则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对“卓越”或“优秀”价值的追求。学界通常将“精英教育”培养的对象称为“高成就学生(high-achieving students)”“高能力学生(high-ability students)”“高潜力学生(high-potential students)”“尖子学生(top students)”“资优学生(talented youth)”等,本文统称为“资优学生”。目前,我国已经推行了一系列面向资优学生培养的计划和举措,如2009年启动的“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2020年起在36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试点实施的“强基计划”,以及2021年相继公布的第二批、第三批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名单等。这些计划和举措为我国基础学科拔尖人才选拔和培养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各类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优才优育”思想背后所潜藏的是“精英教育”理念(王洪才,2016)。然而,在高等教育迈入普及化阶段之前,关于大众化阶段实施精英教育,学界众说纷纭,质疑者认为对少数人专门施以优质教育有违教育公平、忽视受教育者的权利(袁征,2019),支持者则认为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并非矛盾对立、非此即彼的关系(潘懋元,2001;王建华,2010;刘道玉,2018;等等)。我国自2019年以来,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持续增长,2020年和2021年分别达到了54.4%和57.8%,在生源规模稳步增长的背景下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问题凸显,精英教育更加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和热点问题。笔者认为,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改善资优学生群体的培养效果,不仅要纠正关于“精英教育”的片面认知,还应从逻辑基础和实践路径两个层面探讨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开展精英教育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精英教育的逻辑基础 (一)法律视角:提供与能力相匹配的教育机会以消除“反向歧视” 受教育权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权之一。在相关的联合国公约与宣言的法律文件中包含了诸多关于“受教育权”的条款规定。比如,《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United Nations,1948-12-10)明确把受教育列为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强调“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取缔教育歧视公约(Conven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Education)》(联合国公约与宣言检索系统,1960-12-14)中提到,“教育应着眼于人格的充分发展和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联合国公约与宣言检索系统,1966-12-16)和《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UNICEF,1989-11-20)中再次强调,“根据能力以一切适当方式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等等。国际公约属于条约法,我国政府分别于1992年和1997年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也意味着这两项国际公约得到了我国立法机构的批准,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18-03-22)第四十六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做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12-29)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上述每一项公约和法律都宣称应该在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人提供教育。 此外,几乎所有主要的国际或地区相关法律条文都包含“平等与非歧视(Equality and Non-discrimination)”这一基本原则,不仅规定了平等和禁止歧视的内容,而且扩展了平等与禁止歧视的范围。国际人权法中明确规定,并非所有的区别对待都会构成歧视,有些情形下的区别对待是合理的,即遵循“相似者应平等对待,不同者应有别对待”的原则。对不同者予以无差别的对待将会造成“反向歧视(reverse discrimination)”,这种歧视是将以前歧视的主客体颠倒过来,即以前的歧视者变成被歧视者,以前的被歧视者变成歧视者(Greenawalt,1983;肖地生,2014)。基于这一理念,让有天赋的学生接受与普通学生无差异的教育正是“反向歧视”的一种表现。在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实施精英教育,让那些有天赋、有能力和有动力的学生接受高挑战的教育机会,是为消除“反向歧视”所采取的一种有力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