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将犯罪人置于社区的刑罚执行活动,体现了当前我国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要求,在促进犯罪人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2019年年末,司法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社区矫正累计接收人数超过478万人,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率近十年来一直低于0.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9)。相比之下,世界各国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率则徘徊在14%~43%(Yukhnenko et al.,2019)。虽然不同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存在差别,但不可否认的是,0.2%的再犯罪率意味着我国在社区矫正的再犯罪控制上取得了显著效果。那么,本土社区矫正中的再犯罪率为什么能够始终保持在如此低的水平?作为一项不依靠强制监禁、不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实现犯罪预防的机制是什么? 已有的社区矫正研究受限于法学主导的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立法与制度设计的规范性层面,对社区矫正在实践过程中的犯罪预防机制缺乏关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不断深化,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日渐在基层犯罪治理和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此背景下,厘清社区矫正中的犯罪预防机制,不仅有助于揭示低再犯罪率的原因,而且对进一步探索和推广基层犯罪治理中的经验也有着重要价值。有鉴于此,本研究选择北京市东苑司法所①作为田野点,通过对社区矫正过程的参与式观察和对矫正工作者的访谈,尝试厘清社区矫正中的犯罪预防机制及其实践路径。 二、文献回顾 (一)刚性治理与社区矫正中的犯罪预防 在西方犯罪学和矫正学视阈下,矫正的目标主要涵盖了威慑(deterrence)、去能(incapacitation)、修复(rehabilitation)和报偿(retribution)四种。在不同历史时期,公众和学者倾向于支持不同的目标(Kifer et al.,2003)。但无论是哪一种目标,都指向了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检视既有研究可以发现,对于我国社区矫正中如何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社区矫正立法、制度建设、刑罚理念和监管手段等规范性层面。首先,法律是开展社区矫正的基础。自2003年社区矫正在我国试点以来,从最初的缺少现行法律依据,到2012年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再到2020年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在立法层面实现了里程碑式发展。在此期间,学界提出的社区矫正立法建议不胜枚举(王顺安,2004;吴宗宪,2009;连春亮,2020)。其次,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层面,学者围绕社区矫正中的机构设置(邢文杰,2015;安小刚,2018)、人员队伍建设(谢超,2017;武玉红,2016)、风险评估体系建设(于阳、刘晓梅,2011;何显兵、廖斌,2018)等环节广泛探讨了如何通过加强制度建设预防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再次,相当一部分研究从矫正学视阈下的“惩罚”与“恢复”视角切入,希望通过在法理层面厘清社区矫正的目标,从而更好地实现犯罪预防功能。其中,强调“惩罚性”的学者认为,社区矫正虽然是一种在刑罚轻缓化和宽严相济背景下应运而生的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活动,但也应该突出刑罚的剥夺功能和威慑功能,从而实现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目标(张德军、邢占军,2013;刘政,2019;刘强等,2021);支持“恢复性”的学者则认为,社区矫正的核心是犯罪人社会功能的恢复,在矫正过程中应该融入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帮助犯罪人再社会化,避免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张昱,2005;陈姝宏,2014;费梅苹、邓泉洋,2020)。最后,随着近年来技术治理的升级,有学者广泛探索了基于GPS定位的电子监控系统(武玉红,2013)、大数据和数字化平台(谭庆芳、陈雪松,2019;付立华,2021)、人工智能(彭思远,2019)等技术要素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还有学者尝试在社区矫正实践过程中引入起源于英美的循证矫正模式,以期提升矫正的科学性(彭少峰、张昱,2015;郭伟和,2019)。 上述四种进路勾勒出社区矫正中刚性治理的框架,即通过法律、制度、理念和技术手段规范社区矫正过程。这些讨论虽然从不同角度触及了社区矫正中的犯罪预防问题,但普遍关注的是应然层面,缺少对基层实践过程的关注。然而,应然层面的探讨无法回答实然层面再犯罪率极低的问题。首先,从法律移植的视角来看,社区矫正作为一项移植自西方的刑罚制度(郭星华、李飞,2013),在制度设计层面与其他西方国家之间的差异并没有那么悬殊。甚至在设计之初,我国的社区矫正就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刑罚制度(刘强,2008)。另外,应然与实然之间不能简单画等号。正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的,社区矫正的制度文本与现实操作之间存在着巨大张力(熊贵彬,2012;任文启,2016)。在实际的基层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者遵循的往往是基层治理场域中的惯习而非法律文本。因此,单纯从法律与制度的规范性层面无法对社区矫正低犯罪率做出解释。 (二)柔性治理:社区矫正研究中被忽视的分析维度 相较于刚性治理层面的讨论,学界对于社区矫正中柔性治理或软治理的关注却寥寥无几。近年来,随着社会治理程度的不断深化,柔性治理在纠纷调解、城市基层管理、社区建设等领域发挥着重要功能。例如,张晶的研究指出,第三方社会组织能够促进医方和患方的情感沟通,有助于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伦理性和情感性诉求(张晶,2017)。吴同和胡洁人的研究表明,在信访治理过程中,社工机构通过情感关怀、情感慰藉等方式与上访者建立非正式关系,这种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有助于在信访者和社工之间建立信任,更好地化解基层纠纷(吴同、胡洁人,2021)。李文军和张欣的研究指出,在城市基层管理过程中,刚性治理逻辑导致政策执行陷入“中梗阻”困境,加剧了执法者与流动摊贩的紧张关系,因此呼吁通过协商、劝阻等更加包容的治理方式对待流动摊贩(李文军、张欣,2020)。汪勇和周延东通过对枫桥经验的归纳和提炼,提出“枫桥情感治理”的概念及其实践路径,认为可以借助集体活动建构情感能量,通过重塑集体记忆激发共同体成员的价值认同(汪勇、周延东,2018)。王雨磊对精准扶贫中“送温暖”的研究揭示了基层官员和较高级别的国家代理人通过运用情感、建构情感仪式营造出国家的在场,从而推动国家及其代理人与民众的情感联结(王雨磊,2018)。上述研究均表明,在当前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通过情感联结、建立非正式关系、个别化应对等方式实现的柔性治理,是对通过法律和制度塑造的刚性治理的重要补充。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将犯罪人置于社区的刑罚执行活动,也属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然而,情感联结、权力的非正式运作等柔性治理路径尚未被纳入社区矫正的研究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