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20世纪最重要的技术创新之一,互联网给社会变迁和人类发展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一方面,“社会正在从以节点为中心的社会转变为以链接为中心的社会”(金文朝,2019:28)。另一方面,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生活方式,在社交、娱乐、商业、工作、学习等多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云交往、云支付、云学习、云办公等成为新常态。 然而,新技术的产生与发展也带来了新的社会不平等,不同群体可能掌握着不一样的数字资源。比如,技术进步让越来越多的人享受到便利,也给老年群体带来了诸多不便,许多老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了困难。再比如,农村儿童,尤其是留守或流动儿童,从互联网中获益的可能性低于城镇儿童。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对我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的抽样调查发现,留守和流动儿童网络使用技能偏低、手机游戏偏好明显①。 罗宾森等人曾说,“不了解数字不平等就无法理解21世纪的社会景观”(Robinson et al.,2015:571)。研究者们对数字不平等现象表现出很大热情,就接入差异、使用差异等议题展开过广泛讨论。随着互联网覆盖率的稳步提升,使用差异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以往研究发现,社会结构因素对互联网使用有重要影响,社会经济地位越高,参与资本增长型网络活动越多、娱乐消遣型网络活动越少(Bonfadelli,2002;Robinson et al.,2003;陈福平,2013)。这些研究多从资本增长和娱乐消遣的对比来看互联网使用差异,但现阶段,互联网已逐渐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的互联网行为日益复杂化,需要以更宽广的视角来拓展相关研究。 互联网行为是一种文化消费现象。文化领域的一些研究指出,不同地位群体间的文化消费差异在于文化活动参与的包容性,高社会地位群体的文化消费行为表现出杂食性倾向,低社会地位群体的文化消费行为则相对单一(Peterson,1992;Peterson & Simkus,1992;DiMaggio & Mukhtar,2004;Chan & Goldthorpe,2005;Chan & Goldthorpe,2007a;Coulangeon & Lemel,2007)。因此,本文尝试从文化杂食视角出发,探索我国现有的互联网使用模式,并考察社会经济地位因素与互联网使用模式之间的关系。此外,德哈恩曾指出,通过物质资源、社会资源、认知资源以及时间资源,年龄/世代可以与机会背景因素一起作用于互联网络的接入和使用(De Haan,2004),因此,我们还将考虑数字不平等的世代差异。 二、文献回顾 (一)从数字鸿沟到数字不平等 数字鸿沟概念的由来至今尚无定论(Gunkel,2003),但有关其兴起的认识却没有太多争议。一般认为,美国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NTIA)发布的系列报告《被互联网遗忘的角落》(Falling through the Net)是促使数字鸿沟引发广泛讨论的关键(Arquette,2001;金兼斌,2003;陈艳红,2005)。该报告共四期,重点考察不同时期美国社会各阶层采纳和使用信息通信技术方面的差异,从第三期开始,报告广泛收集并分析了美国人的互联网使用数据,研究对象从家庭扩展至个人(NTIA,1995;NTIA,1998;NTIA,1999;NTIA,2000)。这些报告揭示,美国社会存在数字鸿沟且鸿沟并未随着时间而消弭。自NTIA发布第一篇报告以来,相关研究大量涌现,这些研究发现,数字鸿沟是普遍现象,既存在于不同国家或地区间(Guillén & Suárez,2005;Chinn & Fairlie,2007),又存在于同一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域、不同群体间(Hoffman & Noavk,1998;Fairlie,2004;汪明峰,2005;Ono & Zavodny,2008)。 过去二十余年,数字鸿沟一直为学界、业界所关注,其内涵也在不断丰富。早期的数字鸿沟研究主要关注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接入差异(Hoffman & Novak,1998;Bucy,2000;Lenhart,2000)。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普及率的持续攀升,数字鸿沟领域的研究重心从接入差异转向互联网使用差异,包括使用频率、使用技能、使用目的等(Hargittai,2002;Robinson et al.,2003;Peter & Valkenburg,2006;Hargittai & Hinnant,2008;Hargittai,2010)。接入差异、使用差异即阿特维尔所说的“第一道数字鸿沟”“第二道数字鸿沟”(Attewell,2001)。此外,一些研究者指出,数字鸿沟问题还应扩展至互联网接入和使用的效果层面(Van Dijk,2002;Selwyn,2004),如互联网接入或使用所带来的信息和知识差异(韦路、张明新,2006)、收益差异(DiMaggio & Bonikowski,2008;邱泽奇等,2016)、参与差异(Sylvester & McGlynn,2010;陈福平,2013;陈云松,2013)等,这些差异被称为“第三道数字鸿沟”(Wei et al.,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