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虹桥街道同正在参加立法意见征询的社区居民代表交流,第一次明确提出“全过程民主”。他指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①2021年10月13日至14日,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进一步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②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③。这表明,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要求之一。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道路,其实现需落脚于宪法层面。既要从“全过程人民民主”角度理解我国宪法民主体制的规范本质,又要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依托于宪法层面有关民主机制的规范建构。由此观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离不开宪法层面的民主实现机制,需从规范层面对之加以理解,并对之进行界定。 一、中国独特的民主观:基于中国传统的实质民主理念 民主,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是将政治统治权的正当性建立在人民自身的基础之上,而非外在于人民。理想意义上的民主能够体现全民意志,实现卢梭意义上的“公意”,④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治理者与被治理者、施令者与服从者的同一性”。⑤从这个角度来说,民主的制度设计需要以尽可能地体现“真正的人民意志”为核心目的。 在现实层面,就民主的实现来说,这种同一化的、直接民主的观念却饱受批判。由今天的民主实践来看,各国普遍以“代议制”为制度基础,以直接民主为辅。民主作为国体之概念,更多是与代议制民主联系到一起,“每日进行的全民公投”并非一种国家形式。⑥代表制在历史上一度被视为是“政治理论中的核心问题”。⑦整个西方民主理论,主要围绕如何更好地实现代表性这一问题展开,解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同一性”的问题。但代表与人民之间始终还是存在着一条鸿沟,注定代表制不能完全等同于公意,代表制与理想意义的民主之间始终存在差距。 民主的理想与现实之间始终存在差距。如何填补这一差距,就成为民主理论所必须克服的核心问题。正是在对这一问题的回应方面,中国发展出了自身独特的民主道路。基于自身的历史传统和近代以来的问题意识,中国形成了自身的民主理念和民主结构,并体现于宪法当中。“民”是近代中国制度改革的核心。由此出发,民主和民权成为近代立宪主义所致力实现的目标。近代中国围绕“民”所展开的革命或者制度革新,并非完全继受西方的产物,而是蕴含了中国自身的历史传统在内。 民主在中国不仅在形式上有一种人民自我管理的意涵,同时还带有底层民众实现解放的革命意涵,这与中国的传统是一脉相承的。近代以来,民主自始便具有一种“平民主义”的色彩,⑧或者说,体现了“庶民的胜利”。⑨民主从一开始便与个性解放、摆脱贫困、实现平等联系到一起,这是一种对底层民众受压迫、受剥削状态的改变,比如妇女的解放、对封建家庭的反叛以及对无产阶级地位的改善等等。因而,这种意义上的民主,意味着涵括的实现,包括政治上的涵括和经济上的涵括。⑩此种涵括的实现,又并非仅仅通过被动的或者消极的方式来实现,而是通过积极地创造条件来实现实质平等。在民主建构方面,近代以来中国的民主观都不满足于仅仅追求一种基于形式平等而建构起来的形式化民主,而是在民主制度建设当中追求实质平等、弥合阶层差异、对弱势群体提供救济。与中国传统具有承继性的社会主义观念,在中国近代影响至深。(11)“社会主义”的民主观在近代具有如下特征:(1)人民的解放;(2)平权主义;(3)政治的民主参与;(4)以“共”“均”“平”为特征的经济弥补和扶助政策;(12)(5)对特殊群体的特殊对待。(13) 在“社会主义”理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实质民主观,最终在制度层面上发展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体建设理念。在无产阶级专政的观念下,民主最初与绝对排斥个体之私(私有财产权等)的“公”的观念联系在一起,并围绕此种公的理念,进行全方位的社会改造,包括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改造。“人民/敌人”的二元图式依据阶级标准得以划分,并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成为决定性的准入标准和资源分配标准。这导致,整个社会的运转都围绕该二元图式展开,进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上/下分层的结构。这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产生了全社会泛民主化/泛政治化的弊端,全社会“功能分化”的状态不复存在,使整个社会的运转产生出各种问题。(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