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22)08-0039-07 大学章程建设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一环,是指引高校规范运行、科学自治的基本制度。虽然早在2015年我国公办高校的章程就已完成核准和发布,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校新时代”[1],但章程的建设并不因章程制定而宣告终结。大学章程全面核准后的五年来,已有高校率先经教育部批复同意修改章程的部分条款;2022年,随着教育部在其工作要点中强调“推动高校章程修订,深入推进依法治校,抓好法律法规在学校的落实落地”[2],又有22所高校对章程进行了修订。上述实践表明,大学章程建设处于一种动态调整的制度过程之中。 以往的许多研究认为,我国大学章程建设是由教育行政部门从外部推动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大学章程建设有着自上而下的政策逻辑。然而,随着声势浩大的“大学章程运动”的结束,高校已经开始反思“章程治校”的有效性问题。大学章程建设的制度过程,既包含政策推动带来的国家教育制度在高校场域中的复制与扩散过程,又包含经高校民意表达而形成的国家教育制度在高校场域中的创新与建构过程,兼具自上而下的规制属性与自下而上的文化—认知属性。 本研究聚焦指导大学章程建设的国家教育制度文本和2015-2020年间16所高校主动修订的大学章程文本,尝试厘清大学章程建设中的制度过程及其特征。首先探讨借鉴制度理论研究大学章程建设的适切性;其次通过对相关法律、政策文本的梳理,明晰大学章程制定的制度扩散与复制过程;再通过具体大学章程修订前后的文本分析,结合访谈得出章程修订的制度创新与建构过程;最后提炼出大学章程建设从强调规范性到兼具规范性与文化—认知属性的制度过程特征。 一、高校场域和大学章程的制度过程 1.组织场域与高校场域 场域概念起源于19世纪的物理学,后来被运用到心理学和社会科学领域,通常指与个体相联系的地理空间或社会群体性组织。组织场域概念最早由迪马吉奥(P.J.DiMaggio)和鲍威尔(W.W.Powell)提出,是指“处于聚集状态的、构成一种共同公认的制度生活领域的组织”[3],后来组织场域概念被补充了更多的文化联系内涵,为特定组织环境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组织场域的诞生是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过程。帕吉特(J.F.Padgett)和鲍威尔将场域的这一特征总结为,“从短期看,行动者创造关系;从长期看,关系创造行动者”[4]。斯科特(W.R.Scott)进一步补充为,“从短期看,行动者创造和修正意义;从长期看,意义创造行动者,既创造组织身份也创造个体身份”[5]。组织场域具有以下三个关键要素[6]:其一,制度逻辑。制度逻辑指的是为场域参与者的行为提供指引的共同概念框架,主要包括规范性与文化—认知性要素,它们或是为场域建构提供“共同的理解”[7],或是为场域中不同位置的参与者亚群体提供不同的、竞争性的认知框架。其二,行动者。每个行动者除了是自然的生命体之外,也是一种具有由制度界定的身份、能力、权利及责任的社会建构。文化—认知性要素对于人们的建构能力与规范性能力具有重要的影响。深受文化—认知性要素影响的行动者包括个人、个人构成的社会团体、个人构成的人口群体、组织、组织构成的团体、组织构成的组织人口群体。一个典型的组织场域往往包括个体行动者和集体行动者等有限的数种组织模式。其三,关系系统。最初的组织场域概念关注把组织联结成更大网络的关系系统。除此之外,另一个重要的关系系统是运行于场域层次之上的治理系统。其通过合法的等级制权威或非法的强制性手段,支持某群行动者对另一群行动者进行常规性的控制。自上而下,每个组织场域又有自己独特的治理系统,由公共或私人行动者构成,这些行动者通过规制性、规范性制度要素之间的某种结合来控制场域中的各种行动者及其行动。 如果我们将进行章程建设的高校视为一个组织场域,则可以在其中找到组织场域的全部三个关键要素。其一,制度逻辑。高校场域参与者的行为受到共同的内外部概念框架的指导,既有国家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守则等规范性要素提供的行动指引,又有校园文化、校园归属感等文化—认知性要素提供的认知熏陶。其二,行动者。在大学章程建设过程中,行动者包括个人,如某位教师或学生;个人构成的社会团体,如教师工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个人构成的人口群体,如行政群体、教师群体、学生群体等;组织,如学校机关部处、二级学院、附属单位等;组织构成的团体,如某类高校构成的系统;组织构成的组织人口群体,如多所高校的师生。其中,前四类行动者存在于同一所高校内部组织场域中,后两类行动者存在于高校群体组织场域中。其三,关系系统。外部治理系统是一个重要的运行于高校场域层次上的关系系统,它由公共或私人行动者组成,通过合法的等级制权威对章程建设进行推动;高校内部治理系统则通过对制度各要素的设计与结合促使行动者开展章程制定与修订行动。 2.制度过程与大学章程的制度过程 在跨层次的制度建构与扩散模型中,社会中的各种制度“为场域提供了一个更大的制度环境”,容纳各种具体的场域及制度运行,而这些具体的场域与制度又为具体的组织及集体行动者提供环境。同样,这些具体的组织与集体行动者又为子群体和个体行动者提供环境。整体来看,从上到下呈现出一种制度的“结构化过程”,高层次的结构通过“制度的扩散、转述、社会化、强制接受、权威化、诱导与铭记等”制度过程,对低层次行动者进行制约和赋权,进而塑造他们的结构与行动。与之相反,自下而上的制度结构化过程也在发生,低层次的行动者与结构通过“选择性关注、理解与意义建构、身份建构、失误、创新、对模式的遵守与再生产、妥协、回避、抵制以及操控等”对上位制度进行再生产与改变。[8] 大学章程建设同样是一种跨层次的制度建构。如图1所示,首先,各种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大学章程的制定与完善搭建了法律制度框架,容纳建设章程的各高校场域及其制度运行。其次,高校场域及其已有制度又为大学章程建设的具体组织和集体行动者如行政群体、教师群体、学生群体、二级学院等参与章程建设提供了基础和条件。最后,校内具体组织与集体行动者又为每个个体参与章程建设提供方案。在这种制度建构的模式下,一方面,章程建设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现代大学制度的扩散与复制;另一方面,章程建设同样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行动者对现代大学制度的创新与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