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22)06-0102-15 1927年8月,为准备全国经济会议事宜,南京国民政府召集江、浙、闽、赣、皖等省商民代表商讨改制方案。会上,各省代表分析了当时中国的形势以及需迫切解决的问题,认为“中国之国计民生日趋衰落,虽军阀之弄兵,与帝国主义之压迫,原因虽非一端,而经济问题实为其重心,关税自主与裁厘加税,同为经济解决之惟一政策”。①1928年6月,在全国经济会议和财政会议上,裁厘、关税和实业成为重要议题,各界人士表达了“裁撤厘金、关税自主、发展实业”的迫切愿望,荣宗敬、穆藕初作为工商业界的代表也提交了议案。然而,与会代表的各种议案低估了外商对国民政府施政的干涉,以致1931年才实现裁厘。裁厘之后的新税制也受到外商的左右,影响着民族实业的发展。在经济“大萧条”波及中国后,民族实业和政府财政更是面临着巨大考验。如何处理华洋商人、税收与实业发展的关系?这是近代中国税制转型的关键问题。 棉纱业是近代中国轻工业领域的核心部门,受到国人和社会的关注,而在华日商的实力也极为强大,并与母国的联系异常紧密,国民政府的棉纱税改革因此受到诸多影响。日本学者森时彦注意到近代民族棉纺织业受到的外商压迫,林刚阐释了民族棉纺织业在1930年代衰落的原因,但均未关注到棉纱税制的作用。②日本学者富泽芳雅站在日本商人的角度,认为棉纱统税的开征是日本商人与国民政府利益妥协的结果,但未关注到华商、特种消费税以及统税在1930年代的变化。③严国海利用《荣家企业史料》,计算了申新、福新的税负变化,从企业税负的角度讨论荣家企业在1912-1936年的发展与阻碍,但未对税制的形成、发展和影响进行分析。④庄安正通过大生纱厂的材料,对晚清民国之际的棉纱厘金进行了估计,但并未涉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税收与棉纱市场。⑤整体而言,学界对于棉纱税制的变迁、裁厘前后的税率分析、棉纱税与市场的关系均较缺乏研究。基于此,本文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棉纱税为研究对象,利用相关档案和资料,探讨该时期中日商人围绕着棉纱税展开的竞争及其影响,以期探索近代中国税制改革中的一些特有因素。 一 中日交涉与棉纱统税的开征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赤字持续增长。为了改善财政困境,裁厘和关税自主作为整理财政的重要内容被提上日程,“最近数十年来,外感协定关税之压迫,内受厘金制度之摧残,以致商货艰滞,实业不振”。⑥1927年6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一致通过划分国、地两税收入的决定。同年7月,时任财政部长古应芬向各省下达《划分国地两税收入及支出暂行标准》,将厘金列为国家税,掌握了改革厘金的主动权。⑦同月,南京国民政府宣布于9月1日先行在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广西六省裁撤厘金,改征出厂税,税率从5%到20%不定,同时宣布实行关税自主。⑧棉纱业是重要的轻工业门类,也在征收出厂税的计划中。然而,棉纱出厂税遭到在华外商的强烈反对,以日本商人最为强烈。日商纺织企业在华势力强大,1927年之前在沪日商年均出纱69.7万包,出布21.6万件,而同期华商的年均出纱仅为56万包,出布只有14.7万件。⑨在华日本纺织企业与母国政府的联系也十分紧密,日本驻沪上海总领事船津辰一郎同时担任日本在华纺织同业会总理事长。⑩1927年8月,日本在华纺织同业会上书日本内阁,请求日本政府采取行动,反对南京国民政府的新税制,并威胁南京国民政府称“若强行征税,则停闭工厂”。(11)彼时北伐仍未结束,关税自主也未得到西方列强的同意。英国驻华公使明确抗议国民政府单方面宣布关税自主,日本政府也表示“如果国民政府实行关税自主,日本政府将设法应对”。(12)各方压力之下,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用出厂税替代厘金和关税自主的计划,以失败而草草收场。 1928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召开全国裁厘会议,再次商讨裁厘方案。由于厘金改征出厂税牵涉到关税税率的问题,(13)为了避免外交上的纠纷,裁厘会议上宋子文表示财政部将以特种消费税替代厘金,并通过了《裁撤国内通过税改办特种消费税施行大纲》,决定以特种消费税的形式裁撤厘金。《大纲》规定在1928年9月底前先将局卡分别裁撤或归并,其次在11月底以前将各种局卡一律裁撤完竣,其中包括厘金、由厘金改办的各种货物税、内地含有通过税性质的各种正、杂捐、落地税等,最后在12月底分别裁撤铁路货捐、邮包厘金及附税等。(14)此次会议尽管仍将棉纱税名义上列为出厂税,但因受到日本方面的反对,未能如期开征,只得在未实现关税自主之前,委托各省财政厅代征特种消费税。 特种消费税仍是通过税的一种形式,征税过程主要发生在途中,更像是厘金的一种改良税,即裁撤各种旧设局卡,由各省财政厅新设机关代征。这种改良的厘金往往被华商视为厘金的变种。1928年8月,江苏省设局开征棉类特税,又称棉类产销税,“初则捐洋、连附加税在内每箱抽收1.48元,未及一旬,忽又加捐每箱抽收1.728元。”(15)经统计,一箱棉纱一般合20捆,(16)每捆合高阳布秤8斤或128两,(17)故一箱棉纱合256市斤,共纳税3.128元。江苏省财政厅规定“领有运单,运销本省,不再重征”,(18)但运销他处仍须缴纳棉类特税。1928年12月16日,江西省开征特种消费税,每包棉纱(合300市斤)征收9.6元,在试办一年内,暂按八折实收7.68元;至于进出口赣省税率,规定运入内地之纱每包征税6元,在赣销售者征税3元。(19)根据江苏和江西的棉类特税政策,一箱棉纱从江苏运往江西至少纳税6.128元,从江西运往江苏至少纳税10元。地方政府重复纳税和层层克扣并未消除,外商凭借子口半税可免于缴纳,华商却深受其害,遂引起各商业团体的强烈不满。 1928年7月,穆藕初致函财政部长宋子文、次长张寿镛,呼吁撤销棉类特税,华洋商人一律同税:“夫棉纺织业,虽为我国最大之工业,然而历年以来,外受列强经济侵略之压迫,内受军阀重征苛税之剥削,破产者踵接,为日商收买或代售者,近二十万锭之多……即以棉类特税而论,必须全国一税,通行无阻,不再重征。而且华洋商人,必须一律征收,无所偏枯。”(20)1928年8月1日,荣宗敬在致叶琢堂、陈光甫等人的函件中,表示将请求设法取消棉类特税,“吾国实业尚在萌芽,十七年来受时局影响,纺织业更岌岌可危。方今北伐告成,建设伊始,正冀政府加意维护,俾纺织业有一线生机,乃忽有棉类特税局之设立,拟恳设法达到取消棉类特税之目的,以维实业而重民生。”(21)同月,申新、豫康、庆丰、利泰等十三家民族资本纺织厂以及华商纱厂联合会通电南京国民政府,质疑棉类特税的合理性:1.棉类征于江苏者,是否不再征收于其他地方?2.江苏纱厂凡230万锭,其中日本所有者占95万锭,英人所有者计20万锭,是否中外各厂一律纳税?(22)1928年10月,全国商会召开临时会议,以全国总商会的名义向国民政府呈请撤销棉类特税:“查棉类特税自开办以来,纠纷不已,商民痛苦实难堪此者,裁厘会议既决议一物一税,原则上不能违背此项棉类特税,既与一物一税原则不合,自应撤销。”(23)1929年3月,全国总商会决议推派代表赴南京请愿取消特种消费税,并分电苏、浙、闽、皖、赣各省商联会和商总会参加。(24)李济深、戴季陶也分别表示“中国新兴工业以棉业为最大,年来受日本棉工业之压迫,破残已甚,万不可再重其负担”,建议取消棉类特捐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