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22)06-0153-15 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农业合作化,原计划15年内完成,①结果1956年4月,全国农村就基本实现了初级形式的合作化,②半年后,多数省市高级形式的合作化也基本实现。③相较原计划,实践中的合作化进程缩短了大约十年时间。何以出现这样的情形?既往讨论主要强调了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立足乡村内部强调合作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得益于历史上的互助合作传统以及土改后的乡村社会形势;④二是突出政治干预的作用,认为合作化是强制性制度变迁或意识形态设计的产物;⑤三是综合上述两种因素,强调合作化的快速推进是上下之间互相影响不断累积的结果。⑥ 毋庸讳言,任何历史进程都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上述研究从各自角度揭示了影响合作化进程的复杂因素,但就历史进程本身而论,这些讨论大多可以归入外部因素的范畴,仍然无法充分解释实践中的合作化进程为何会不断加速。换言之,如果合作化进程加速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那么这多种因素又是如何互相影响形成累积效应的?要解答这个问题,不能仅关注影响合作化进程的外部因素,还要深入合作化进程本身,探讨历史过程中是否存在内在动力。杨奎松在讨论中共土改政策的历史变动时指出,中共的政策变动并非如后人想象是精心谋划的结果,⑦合作化的历史进程也反映了这样的政策特征。问题是,诸如此类超出政策预期的结果是如何产生的?黄道炫认为,五四后的中国就存在影响历史前进的“潜势力”。⑧合作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是否也是这种历史“潜势力”作用的结果呢? 要探寻不断加速的合作化进程中是否同样存在历史的“潜势力”,自然需要回到合作化的历史过程。值得注意的是,合作化进程虽然不断加速,但短暂的进程还是经历了几个差异显著的阶段,即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无论是从互助组到初级社,还是由初级社至高级社,都带有结构性的根本变动。讨论这些变动何以发生,或可揭示影响合作化历史进程的内在动力。 一 方向之惑与互助组的兴起 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中指出,土改后的农民表现出了走向个体经济和劳动互助两种积极性。⑨两年后的正式决议,进一步指出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主要源于分散经营的困难。两种积极性象征着农村的两种发展方向,其中个体经济积极性的趋向是资本主义,劳动互助则被视为通向社会主义的必然之径。⑩相较于个体经济积极性的自发性,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虽非强迫而生,却有着“分散经营困难”的前提条件。也即一旦“分散经营困难”的前提条件消失,劳动互助的积极性是否还会存在便会成为问题。事实上,在土改后的乡村,生产条件改善后的农民确实很快就面临了“向何处去”的方向之惑。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政府保护土改完成地区的农民土地所有权,从而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农业的个体经营方式。(11)195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也明确以农民土地所有制取代地主土地所有制。(12)刘少奇在土改问题的报告中也强调,土改的基本目的是着眼于生产,为此中共中央甚至允许富农经济在一定限度内的发展。(13)这些政策安排表明,在中共中央的认识中,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是能够促进生产发展的。土地改革后的乡村生产变化,也印证了这一判断。 1950年1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在给中央的报告中指出,当地多数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较土改结束时都有了明显改善,其中最普遍的是粮食增多。(14)次年3月,东北局政策研究室的典型村调查显示,东北地区1950年的农业产量已超过战前最高水平,农村车马大量增加,农民余粮也相应增多。(15)类似变化在华北地区也有发生。1950年6月,华北局在山西长治调查发现,长治新老区的农业生产水平在土改后都有了显著提高,其中老区达到战前的83%,新区达到战前的60%—70%。(16)长治地区的情况是山西全省农村经济发展的缩影。1954年中共山西省委农工部在20个乡的典型调查显示,全省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都较土改结束时有了明显改善,其中牲口较土改结束时增加了39.6%,农具增加了16.83%,农民农副业总收入增加了15.6%,粮食收入增加了5.3%。(17)类似东北和华北农村的变化,在1950年开始土改的新区农村同样存在。湖北省12个乡的调查显示,土改后的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都有提高,农民生活显著改善。(18)湖南省在湖区、山区和丘陵区9个典型乡的调查显示,1953年的农民人均年收入较1952年增加了6.55%,无灾的湖区和山区增幅更达9.38%和12.27%。(19)这些变化说明,新区农村土改结束后的生产生活同样有所提升。 新老区农村土改结束后的生产发展,充分体现了土改着眼于生产的目标诉求。只是这种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生产发展,并不符合中共倡导的农村发展方向。早在1943年,毛泽东就指出中国农村摆脱贫穷的唯一方法是走向“集体化”。(20)1949年3月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又指出,中国共产党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分散的个体农业经济向着集体化的方向发展,不能任其自流。(21)正因如此,《共同纲领》虽有保护农民地权的规定,但也要求人民政府引导农民逐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22)刘少奇尽管强调保存富农经济是一个相当长期的政策,仍然指出在将来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富农经济将不再有存在的必要。(23)这些都意味着,基于个体经济的生产发展只是暂时性的政策安排,并非农村发展的长远之计。由此而来的问题是,在生产逐步恢复后,农村是继续沿着生产发展的个体之路走下去,还是如政治期待般转换到集体化的道路上?这成为身处其中者不得不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