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17 我们应该相信什么?或者说,我们信念的凭据是什么?这是信念伦理学的根本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两大阵营:证据主义与实用主义。证据主义者认为,我们应该相信某物,当且仅当我们拥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者包括洛克(J.Locke)、休谟(D.Hume)和克利福德(W.Clifford)等;实用主义者认为,除了证据之外,我们可以出于实践的理由相信某物,支持者包括帕斯卡(B.Pascal)和詹姆斯(W.James)等。从哲学史角度看,证据主义一直占据上风,证据规范性是无可争议的主流认知规范性。近些年来,实用主义开始异军突起,各种新型的实用主义理论不断涌现,影响力大有盖过证据主义的趋势。 最近,不少学者开始倡导强实用主义(robust pragmatism),其支持者包括丽娜德(S.Rinard)、蒙托普拉塞尔(S.Montplaisir)、梅蓝(A.Meylan)和麦克考米克(M.S.McCormick)等。根据贝克尔(S.Berker)的划分,强实用主义是一种典型的严格实用主义(austere pragmatism),即主张实践理由是唯一合法的信念理由,否认存在认知理由。(see Berker,p.433)因此,它又被称为“激进实用主义”(radical pragmatism)。它试图一举扭转实用主义长期处于弱势的局面,是当前最具革命性的实用主义理论。它的终极目标是彻底消除信念与行为之间的规范差异,从而取消证据的规范优先性地位,甚至剥夺证据作为规范理由的身份。对强实用主义的研究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从理论角度来说,假如强实用主义获得成功,势必会打破证据主义与实用主义之争的固有格局,重塑证据、实践、理由、信念的本质及其关系。从现实角度来说,强实用主义的盛行可能会造成一些误解,甚至有“混淆是非”的风险,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理论的澄清来避免这些后果的出现。本文主要以丽娜德的强实用主义为核心展开讨论。① 一 强实用主义的缘起 传统上,证据主义与实用主义的主要分歧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合理相信一个命题”。证据主义者认为这不可能,因为非证据考量不能成为信念的规范理由,而主要依据是“非证据考量不是信念的驱动性理由”。这条论证思路的主要支持者包括凯利(T.Kelly)、沙哈(N.Shah)和韦(J.Way)等新证据主义者。实用主义者通常的回应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即我们有可能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相信一个命题。然而,这个前提并不偏向任何一方,因为我们既可以举出无数案例表明我们可以一厢情愿地相信,同时也可以举出很多案例表明没有证据我们很难相信。因此,双方陷入论辩的僵局。 为了打破这一僵局,丽娜德提出了一种新的实用主义策略,准备以退为进。她首先承认没有证据性考量的信念是不可能的,但同时认为证据主义者主张“只有证据性考量才能成为信念的驱动性理由”是错误的,而导致这种错误的根源在于证据主义者错置了驱动性理由和解释性理由的关系。她认为,驱动性理由与解释性理由的真正关系是:每一个驱动性理由都是一个解释性理由,但并非所有解释性理由都是驱动性理由。(see Rinard,2019a,pp.764-765)例如,电线短路是房子失火的解释性理由,但不是房子失火的驱动性理由;相反,张三因为失恋整日借酒浇愁,失恋既是张三借酒浇愁的解释性理由,又是它的驱动性理由。证据主义真正的主张是,实用考量只能充当解释性理由,不能充当驱动性理由。通过这一澄清,实用主义与证据主义之争就聚焦于如下问题:什么样的考量能够充当驱动性理由?证据主义者认为,只有证据性考量才能充当驱动性理由,而实用主义者则坚持实用考量也能充当驱动性理由。这样看来,实用主义者完全可以采用一种温和的立场,只要证明实用的考量也能充当驱动性理由就够了。事实上,绝大多数实用主义者都采取了这一立场。但丽娜德却剑走偏锋,提倡激进的强实用主义,主张只有实用考量才能充当驱动性理由。 驱使丽娜德作出这一选择的主要原因在于,新证据主义的“理由”概念迫使她不得不彻底颠覆证据与信念的关系,从而为实用理由赢得真正的立足空间。新证据主义者认为,一种考量要成为信念理由,就必须能够在我们相信时起到范导性作用。例如,沙哈要求给理由增加“审议约束条件”(deliberative constraint),韦要求增加“好推理条件”(good reasoning constraint)。丽娜德认为这些约束条件并非必要。因为在信念领域之外,很多考量并不需要满足这些条件。例如,为了保暖选择穿羊毛袜,这种实用考量并没有范导我们如何穿羊毛袜。(see Rinard,2015,p.209)因此,摆在丽娜德面前的是一破一立两项任务:1.否认证据的规范优先性地位,证明证据主义的错误;2.争取信念与行为的平权,证明实用主义的正确。为了实现第一项任务,她必须重新解释证据与信念的关系。在她看来,证据在信念形成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不构成驱动性理由。她认为,存在两种证据不构成驱动性理由的情况:1.证据作为一种获得信念的单纯手段;2.证据作为一种能使条件(enabling condition)。②为了实现第二个任务,丽娜德提出了“同等对待”(equal treatment)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应该同等地对待信念和行动,也就是说,统一用实用主义规范评价信念和行动。她认为自己的同等对待原则优于证据主义,因为它不仅能够解释证据主义能够解释的东西,而且还能解释后者不能解释的东西。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