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65.59 一 马里翁的事件概念和难题 作为当今法国现象学运动的集大成者,马里翁(Jean-Luc Marion)在批判性地继承胡塞尔、海德格尔、列维纳斯、亨利等人现象学思想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开辟出一条全新的现象学道路,即被给予性(la donation)的现象学,并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现象构想,即充溢现象(le phénomène saturé)①。依据这种现象学和现象构想,他对不同领域的问题和现象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分析,这其中就包括“事件”(l’événement)。事件问题是马里翁最经常处理的一个问题,也是其思想中最为核心的一个问题,在他看来,这个问题就是统一其整个思想生涯的主导性主题之一。(see Marion,2012,p.11) 然而,与这种核心地位相应,事件也是马里翁现象学中一个极具歧义性的概念。综观其相关讨论,马里翁基本上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事件概念。一种是狭义的事件,这种事件是四种充溢现象的第一种,即从量(la quantité)的范畴进行充溢的现象。另一种是广义的事件,这种事件界定的是一种与对象模式对立的现象显现模式,即现象的自身自主给予与显现,它涉及所有充溢现象甚至所有普通现象,它将所有现象还原为被给予物(le donné),进而依据被给予性规定它们的现象性。这种意义的事件是事件性(l’événementtialité)意义上的事件。(see Marion,2010b,p.281,pp.307-308) 马里翁事件概念的这种歧义性给我们阐释其事件现象学带来了严重的困难。面对这种困难,已有研究要么在阐释中分别讨论他不同著作中关于事件的分析(see Mackinlay,2010,pp.75-116;Gschwandtner,pp.25-50),要么认为狭义的事件构成广义的事件的基础(参见杨大春,第131页)。然而,这两种处理方式都存在着内在缺陷:前者虽然呈现了马里翁不同著作讨论事件的面貌,但是未能展现这些讨论的内在层次和区分;后者对两种意义的事件的关系的界定则存在失误,因为虽然量的充溢是第一类充溢,但是它并不构成其他类型的充溢的基础,更不能成为理解所有现象的基础。 实际上,如果对马里翁的相关讨论进行深入辨析,我们会看出,广义事件远比狭义事件更具重要性和基础性。首先,既然广义的事件规定着所有充溢现象以及甚至所有普通现象,那么它当然也规定着狭义的事件。其次,马里翁对广义的事件的关注远远超过狭义的事件。除了在《既给予》(
donné)、《论过剩》(De
)等少数著作中曾从狭义层面对事件进行了简略的讨论,大部分时候,他都是从广义层面讨论事件。再次,在马里翁的讨论中,狭义的事件往往需要拓展到广义的事件并依据其规定才能得到令人信服的说明。就连《论过剩》这部声称事件是量的充溢的代表,并且声称要对每一类充溢现象的运作机制进行具体化阐释的著作,在其分析事件时也超越了量的范畴的充溢层面(狭义层面)而主要从因果律②的超越(广义层面)来进行讨论。③ 正是基于广义事件的这种重要性和基础性,本文将主要依据它来讨论马里翁的事件现象学。在这里,我们将以马里翁的文本为基础,并结合相关研究,来具体揭示事件的显现机制、特征和理解方式,进而反思马里翁事件现象学的意义和局限。 二 因果律的优先性与可疑性 在对广义事件的讨论中,马里翁主要依据因果律的超越来界定事件的显现机制和特征。在他看来,与对象需要遵循因果律的规定不同,事件是超越因果律而自身发生的不可预见的现象。因此,为了理解事件,我们首先需要对因果律进行讨论。 因果律是传统形而上学中的一条重要原则。马里翁认为,在形而上学的诸原则中,因果律具有优先性。他指出,首先,因果律展现了莱布尼茨充足理由原则(le principe de raison suffisante)的内在要求,进而满足了形而上学的一般要求和特性。莱布尼茨曾指出,“没有充足理由,就没有东西能够发生”(莱布尼茨,第54页),这便是被称作形而上学的“伟大原则”的充足理由原则。根据这条原则,每种事物的发生都需要充足理由来为其奠基。马里翁讲到,充足理由原则的这种奠基要求体现了形而上学的根本规定性,“被理解为形而上学的哲学是通过持续地(从笛卡尔到黑格尔)彻底化充足理由原则的内涵而被实现的”(Marion,2005,p.14)。因为不管是在一般形而上学(metaphysica generalis)中,还是在特殊形而上学(metaphysica specialis)中,形而上学最终都是在为存在者寻求某种根据,进而为其奠基,而且诸根据之间也相互奠基。(see ibid.,pp.76-80)从因果律的内涵来看,它所规定的也恰恰是将某个事物界定为一个结果,进而寻求其产生的原因,并最终将整个世界的事物都置入普遍的因果关系之中,因此它完全展现了充足理由原则的要求,完全体现了形而上学的奠基本性。 其次,在形而上学家们的规定之中,与其他原则不同,因果律对所有存在者而言都有效。马里翁在亚里士多德、苏亚雷斯(F.Suarez)、笛卡尔、帕斯卡尔、康德等人那里都找到了相关的文本支持。在这些文本中,哲学家们明确指出,任何东西都必须以因果律为其可能性条件,都必须要么作为原因,要么作为结果,要么既作为原因又作为结果。(see Marion,2010b,p.263;Marion,2013,pp.267-268) 马里翁讲到,因果律会给现象的显现带来深刻的影响。首先,依据因果律,现象将会依赖自身之外的原因而显现,进而丧失显现的自主性。其次,现象会被置入因果关系的序列,进而在其显现之前就能够依据原因而被预见到。再次,自我将能够依据因果律而认识和操控现象,也就是说,现象将会成为自我构造的对象。(see Marion,2010b,pp.258-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