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时常发生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甚至不当行为予以重罚而引起公众质疑的事件。例如,贵州女子在业主群内因不满社区书记工作失职,骂其“草包书记”而被警方跨市拘留3日;湖北省洪湖市一药店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早期销售口罩,因进价每只0.6元,卖价每只1元,而被罚款4万余元;甚至连疫情期间村民“不当”说出打疫苗核酸检测阳性,也被罚款500元;等等。这些事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引发了公众对执法公正和公权滥用的批评,无疑有损执法威信和法治政府形象。与此相反,在疫情防控时期,成都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等文件,针对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审慎监管,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不予、减轻或从轻处罚,既纠正了企业的违法行为,又帮助企业走出了困境,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今,这些审慎处罚做法,已被各级行政机关在常态化管理中推广运用。 上述两种行政处罚的态度和方式实际涉及行政处罚的谦抑问题。公权或公法行为谦抑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法(刑罚)谦抑,且强调谦抑对防止公权滥用、推进法治建设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价值。从学者对刑法谦抑的阐述来看,其重心一般是刑罚适用的谦抑问题,且有时刑法谦抑和刑罚谦抑互用。①因此,刑法的谦抑实质主要是指刑罚的谦抑(下文中的刑法谦抑都蕴含刑罚谦抑之意)。同属于公权惩戒手段的行政处罚,其谦抑对于防止处罚权滥用、保护相对人权益和促进行政法治,也具有重要价值。而且,行政处罚谦抑还有助于时下倡导的信用规制②和营商环境优化③。 可见,行政处罚谦抑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科价值和实践意义。然而,少有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基于此,本文尝试对行政处罚的谦抑问题进行专门探讨,阐释处罚谦抑的基本意涵,证立处罚的谦抑理念,解析处罚谦抑理念的具体内容及其实现路径,以期为更好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权,促进行政处罚的合法、合理与效能,提供新的学理支持。 一、行政处罚谦抑的基本意涵 关于行政处罚谦抑的基本意涵,可在借鉴刑罚谦抑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行政处罚的性质、目的和功能予以阐明。作为法律概念的谦抑源于日本现代刑法学者对刑法谦抑理念的阐述。平野龙一明确提出刑法谦抑的概念且阐明了其含义。他认为,刑法谦抑的意涵包括宽容性、补充性和不完整性三个方面。④宽容性意指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需适用刑法,对有些可以刑罚也可不刑罚的,则可不用刑罚;补充性意指刑法不是社会统治手段的优先选择,只有其他社会统治手段无法保护法益和救济损益时才能出场;不完整性意指刑法不可能覆盖所有社会生活领域,亦即有些社会领域不宜适用刑法。如前所述,刑法谦抑主要意指刑罚的谦抑,所以这也是刑罚谦抑的基本意涵。 行政处罚与刑罚皆为具有制裁性的社会治理手段,二者的适用既可维护社会秩序,也可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过度适用甚至滥用),因此二者都应保持谦抑,且因同属于公权力和公法范畴,刑罚的谦抑理论也可资行政处罚借鉴。但行政处罚作为秩序行政的重要方式,在行政管理中较为常用,且其制裁性远弱于刑罚,行政处罚谦抑理念的基本意涵又不能完全照搬刑罚的谦抑理论,而需进行新的理论诠释。笔者认为,在借鉴刑罚谦抑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行政处罚的性质、目的及功能,可析出行政处罚谦抑的谦和、节制和恰当三层意涵。 (一)行政处罚的谦和 行政处罚的谦和是贯穿行政处罚全过程的整体理念。其要义是,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不应呈现高高在上的管制者形象,而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者角色,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保持应有的谦逊、谨慎和温和,避免处罚过于刚性和强势。进言之,首先,要求行政主体谨慎地将行政处罚介入行政管理,严格介入要件,能不动用处罚可达到行政目的,则不规定和适用处罚,而不能动辄用之,视之为无所不能的管理工具。其次,若确有必要适用行政处罚以实现行政目的,亦即采用教育劝诫、告知承诺等其他手段难以达致行政目的,需适用处罚时,也应当符合公正和效能要求,在坚持处罚公正的基础上,能轻罚实现行政目的,则不规定和适用重罚,而不能应轻罚也重罚,使处罚过于刚性和严厉,与行政处罚的谦和相抵牾。 (二)行政处罚的节制 行政处罚的节制主要是对其审慎介入行政管理的理念要求。节制的要义是,基于处罚权的扩张性、制裁性和损益性,行政主体应当根据法律要求,约束和控制行政处罚介入与扩张的冲动,不得任意扩展处罚的边界和宽度。申言之,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惩戒性行政方式,行政处罚与刑罚相似,具有规制效用的补充性。其一,在行政管理场域的全部工具箱里,行政处罚并不是主要的管理工具,而是补充性工具,⑤甚至是最后规制手段,只有穷尽其他非制裁性行政手段,难以实现行政目的和任务,行政处罚等制裁性规制手段才须入场。其二,即使直接针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管理,亦即相对人发生违法行为后,行政处罚也不是必须出场,需要符合介入的要件,如果违法行为轻微,但通过其他行政措施能使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实现利益保护,也可以不适用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恰当 行政处罚作为秩序行政的重要方式,其适用在所难免,因此,需要明确处罚适用中的谦抑理念,亦即处罚的恰当观念,通俗地说,就是处罚适用应恰到好处,防止过度处罚,保障处罚的公平和效能。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要求:(1)行政处罚适用的相当性。行政主体适用行政处罚时,种类和幅度的确定,应与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过错、危害后果等相匹配,做到处罚公平公正,而不能畸重畸强。行政处罚适用的相当性是行政处罚制裁性和公平原则使然,通过过罚相当的考量,防止制裁畸重,抑制制裁强度,避免制裁超越合理限度,维护处罚公平。(2)行政处罚适用的效能性。行政处罚目的不只是实现制裁的公平,更需讲究整体效能目标的实现。行政处罚适用的效能性是全面实现行政处罚目的之要求,是行政处罚利益保护均衡性之体现,亦即行政处罚既要保护公共利益或受害人利益,也要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被处罚人心悦诚服接受处罚,达到改正违法行为之目的。效能性重点是利益衡量,要求以最小的处罚成本促进行政目的之实现,重在处罚的效益,这无疑蕴含了处罚适用的谦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