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某种意义上,观察视角决定了观察对象。对于国家而言,亦是如此。从法的角度来看,为了解决国家在国内法秩序中面临的权利义务争议,国家一般被视作法人。在我国,宪法既明确了自然资源和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也将国家设定为与私人相对的义务主体与赔偿责任主体。作为公法关系的主体,国家无疑是具有权利能力的法人,而国家机关只不过是为国家行使职权、代表国家活动的具体组织。 一般而言,宪法确定的基础命题应该辐射到具体的法秩序中,但我国目前的实定法与学说时常会陷入只见机关不见国家的窘境。例如《民法典》第97条确立的机关法人地位得到了民法学界的普遍赞同,而行政机关作为法人似乎更是行政法学理与实践的一般性认知。民法和行政法中通行的机关法人理论的问题在于:首先,机关法人理论将机关与国家间的关系解释为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有违国家组织法的基本原理;其次,双重法人的并存也意味着承认复数的终局归责主体,可是国家机关违法行使公权力的法律后果实际上并非由机关而是由国家承担;最后,行政机关的“泛法人化”不当切断了机关与其背后的国家法人之间的责任关联,既不利于保障交易相对人的权益,也可能造成国家责任的逃逸与国家信用的危机。 不难看出,机关法人理论无法合理解释诸多法律制度与法律现象。而与机关法人理论相对的国家法人理论,虽然曾在德日传统公法学中居支配地位,但随着民主秩序的确立和国家组织的多元化,也不断面临挑战与质疑。两种理论的实质争点在于,如何在既有的法秩序中合理地安置国家,如何确定国家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于此背景下,有必要重拾国家法人理论的讨论,并将其与机关法人理论一并置于我国的语境中加以检验。本文尝试论证,国家法人理论既契合人民主权的宪法秩序,也有利于保障公民权益,借助国家法人理论可以实现对法秩序的周延理解。 二、国家法人理论及其修正 将国家视作法人是德日传统公法学的重要命题。随着人民主权原则的确立,以往绝对、封闭的国家人格逐渐相对化,国家法人也趋于一种法技术上的理解。 (一)国家法人理论的形成 虽然法学上的国家人格概念可追溯至16世纪以降的自然法理论,但以国家人格为核心对国家法体系进行全面建构始于19世纪的德国。①面对早期立宪主义时期议会与君主对峙的危机,德国学者阿尔布莱希特提出了折中的解决方案:承认居于议会与君主之外的国家是具有主权和统治权的独立人格体。国家法人理论区分国家、统治机关与统治者,摆脱了私法的国家观念。②君主的统治权也被转化为机关权限,国家统治成为机关权限的行使。随后,格贝尔、拉班德以及耶利内克等学者将国家法人理论与法实证主义相结合,推动了国家法人理论的发展和完善。③ 特别是通过对国家法人格概念的高度抽象化以及公法关系的具体化,耶利内克将国家法人理论推向巅峰。立足于国家自负义务(Selbstverpflichtung),耶利内克运用国家法人理论对公法的诸多面向进行阐释。在耶利内克的学说中,统一的国家人格意志是公法体系建构的关键,立法、行政与司法只是作为国家人格的表达和功能。所有高权活动都可归属于国家,国家法人构成公法体系的核心归责点。与自然法的国家人格说以及国家有机体说相比,这种实证主义的国家法人理论将国家从诸多繁杂的政治观念中解放出来。④以耶利内克的国家法人理论为基础,汉斯·J.沃尔夫的着眼点在于国家面向自身内部成为法人,他进一步发展了耶利内克的机关理论。但与耶利内克不同,汉斯·J.沃尔夫更加凸显机关的法律地位,为国家机关提供了成为独立法律主体的可能。在他看来,原则上不具有法人格的机关通常只是暂时性地承担法人的职责即履行职责,但当国家法人的权利义务被视作机关自身的职责时,机关就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并且具有部分权利能力。⑤至此,传统国家法人理论能够对整个国家法体系进行详致地构建与阐释,国家法人理论最终形成。 (二)国家法人理论的困境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宪法体制的更迭,源自君主立宪制时期的国家法人理论与民主秩序能否兼容成为首先要检讨的问题。有鉴于国家法人理论既与国家组织法有关,也涉及对国家这一社会实存的法学建构,相应地,对国家法人理论的攻讦也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运用统一、绝对的国家法人概念无法妥当把握复杂的国家组织;二是国家法人理论有违人民主权原则。 1.国家法人无法统摄复杂的国家组织 在对国家法人理论进行检讨时,首当其冲的是,国家法人无法有效统摄全部国家组织。这种批评尤以伯肯弗尔德(Ernst-Wolfgang B
ckenf
rde)为代表。伯肯弗尔德认为,国家法人理论将诸多功能单元、机关纳入国家组织统一体之中,不同层次的国家机关被无差别地视作法人的机关与分肢。但实定法已肯定了部分机关具有权利义务,国家法人内部的某些机关可以作为内部法领域的主体与归责点。此外,某些组织自身就是具有法人性质的功能单元(如自治地方或高校),国家并非国内法秩序中唯一的公法人。因此,封闭的国家人格体与多样化的国家组织现实并不契合。国家法人理论用单一、绝对的法人概念对具有多层次与多面向的国家组织构造加以把握,最终必然隔断组织的规范概念与组织现实之间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