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在政治哲学谱系中的形象是极其复杂的,其中,一个流传已久且颇具影响的定位是:为普鲁士专制制度鼓与呼的国家至上主义分子,这尤其表现在《法哲学原理》(以下简称为《法哲学》)中他对于君主专断任性形象的刻画上。也就是说,在一些研究者那里,《法哲学》中的君主形象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黑格尔政治主张的直接代言人。尽管近年来一些学者尝试将黑格尔的政治哲学重新阐释为融合古典共同体主义与近代自由主义的“第三条道路”①,但是往往避开了《法哲学》中的君权问题而从市民社会等外围角度切入,这与哈贝马斯等人直接抛弃晚期《法哲学》而从耶拿手稿中竭力塑造出“青年黑格尔”的做法,颇为类似。而如果不能首先移开“专断君主”这块绊脚石,那么从市民自由、主体间承认等角度赋予黑格尔再多的“现代性成分”,也是枉然之举,因为这很难被黑格尔的坚定批评者们所接纳。不过,近年来“法哲学讲义”等新文献的陆续出版,为重审法哲学中的君主形象和重估黑格尔的政治哲学提供了新的契机。对于新材料所开拓出的新研究视野,日本知名的黑格尔专家滝口清荣指出,“由于新资料的发现和出版,黑格尔《法哲学》研究的重点有所转变,以往的研究是通过对1820年《法哲学原理》的文本解读来讨论黑格尔法哲学的意义和界限问题等,现在则转为重视研究黑格尔法哲学的形成史以及与同时代哲学相互影响的历史”。② 一、“两个黑格尔”之争的关键点是《法哲学》中的君权 正如在马克思研究中,曾因《巴黎手稿》中的异化劳动而存在着著名的“两个马克思”问题一样,在黑格尔研究中,也因《法哲学》中的君权而存在着“两个黑格尔”问题,即维护专制国家的黑格尔与提倡市民社会的黑格尔、老年黑格尔与青年黑格尔。争论背后体现了长期以来一些学者为改变黑格尔的保守形象所作出的努力,也体现了黑格尔政治哲学的复杂性。 概括来讲,“两个黑格尔”问题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中,第一种表现形式为提倡市民社会的黑格尔与维护专制国家的黑格尔之争。将黑格尔视为保守主义乃至极权主义代言人的传统可谓源远流长,从弗里斯(Jakob Fredrich Fries)、海姆(Rudolf Haym)到波普尔、罗素、鲍比奥(Norberto Bobbio)等人莫不持类似观点。尤其在德国1848年革命失败后的复辟统治时期与法西斯当权时期,黑格尔的国家学说更是恶名昭彰,这些专制政权被说成是黑格尔理念国家的现实化。与此同时,也有学者,如里特尔(Joachim Ritter)等,将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市民社会理论看作黑格尔政治学说的核心,而把其国家理论当成“只是市民社会理论的一种方法性的附录”,③进而认为市民社会中市民所享有的自由权利与近代自由主义一脉相承。对于将黑格尔法哲学从内部一分为二,即专制国家与自由市民社会,进而将黑格尔政治哲学二重化的做法,霍斯特曼(Rolf-Peter Horstmann)评价道:“只有当人们认为,为了证明黑格尔的政治理论从根本上所具有的自由主义的观点,就必须将市民社会的学说从其理论体系的同一体(整个政治哲学)中分离出来时,黑格尔的政治哲学才成为问题,如此一来当然就会产生如下后果:仿佛黑格尔的政治哲学提供了令人遗憾的景象——作为市民社会学说的‘自由主义’部分和作为政府和国家学说的极端‘保守’部分相对无联系地对立着。”④ 而“两个黑格尔”问题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为:青年黑格尔与老年黑格尔之争。不同于里特尔等人把法哲学中的黑格尔一分为二的做法,一些研究者将黑格尔柏林时期整体看作“老年黑格尔”时期,而老年黑格尔政治思想的主要特征是要建构一个君主专制的国家政体。因此,无论如何,在黑格尔的《法哲学》这棵老树上是开不出新花的。如果要为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寻找新的生机,只能将目光投向他处。随着上世纪三十年代以来黑格尔耶拿手稿的陆续面世,哈贝马斯⑤、霍耐特⑥等学者试图从《伦理体系》、1803/04年《精神哲学》和1805/06年《精神哲学》等文本中,复活一个崭新的青年黑格尔。他们强调,此时的黑格尔尚且能关注主体间的交往理性,并且有希望以此为基础建构一个自我组织的民主国家。对于从“青年黑格尔”到“老年黑格尔”的这种“倒退”的政治转向,哈贝马斯不无遗憾地感慨道:“在黑格尔的早期著作中,他还把伦理总体性解释为体现主体间生活关系的交往理性。如果沿着这一思路发展下去,一种民主社会的自我组织形式完全可以取代君主专制的国家机构。然而,相反,自我把握的主体的逻辑使得强权国家政体成为了必然。”⑦ 可见,无论是提倡市民社会的黑格尔与维护专制国家的黑格尔之争,还是青年黑格尔与老年黑格尔之争,也无论是对市民社会自由的强调、抑或是对主体间交往理性的突显,其争论的矛头都指向了成熟期以精神总体为神秘旨归的黑格尔。更确切地说,都围绕着黑格尔在《法哲学》中塑造的君主专制国家而展开。因此,如何阐释黑格尔的君权理论是解答“两个黑格尔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能否在政治哲学谱系中重新为黑格尔定位的重要突破口。 二、“补充”所引发的解释张力与“法哲学讲义”问题 要解决“两个黑格尔”问题,便需重新回到《法哲学》论述君权的原初语境中。而《法哲学》“补充(Zusatz)”部分的相关内容及其背后所涉及的《法哲学》版本与“法哲学讲义”问题,有望成为改变黑格尔法哲学中君主形象的新契机。 1.“补充”所引发的解释张力 众所周知,《法哲学》中关于君主的如下刻画,常常招致猛烈批评。比如:(1)主权在君而非主权在民。“国家人格只有作为一个人,作为君主才是现实的”,人民主权的基础“是关于人民的荒唐观念……人民就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⑧(2)君主是由自然出生产生的。“这个个人被注定为君主,是通过直接的自然的方式,是由于肉体的出生”。⑨(3)君主实行长子继承制而非选举制。“世袭权和继承权构成正统性的根据”,而君主选举制是“最接近肤浅的思想”,是“各种制度中最坏的一种”。⑩(4)君主最终决断一切相关事项却不为此负责。君主享有赦免权,任免谘议人员,并裁决谘议机关呈送的事项,但是“只有这些谘议机关及其成员才应该对此负责,而君主特有的尊严,即最后作决断的主观性,则对政府的行动不负任何责任”。(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