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团结一直是社会科学研究者关心的重要议题之一(Brunkhorst,2005;Crow,2002;Hechter,2015;Turner & Rojek,2001)。尤其是在现代社会,社会团结作为个体应对潜在风险的重要保护机制,显得愈发重要(Miller,2017)。这一概念业已成为社会科学不同学科理解社会现象、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重要概念工具[例如,社会团结概念被用于分析移民(Wallaschek,2020)、种族(Oosterlynck et al.,2016)、福利国家转型(Bergmark et al.,2000)、资本主义制度(Lynch & Kalaitzake,2020)、腐败(Ayodele,2019)、社团合作(高丙中,2006)、新冠疫情期间社会的整合(Basaure et al.,2021;Mishra & Rath,2020)等议题]。 从定义上讲,社会团结可以理解为社会成员对于社会的归属与认同(Hechter,2015)。按照涂尔干的经典理论(Durkheim,1893/1969),社会团结的形成机制有两种:一种是基于个体成员共享的集体意识,通过成员之间的共性(likeness)达成社会团结;另一种是基于人际分工和交换,通过成员之间的差异性和相依性(interdependence)达成社会团结。虽然涂尔干强调了以后一种机制为主导的有机团结在现代社会日渐兴盛,但他也指出,现代社会人们特定的交往过程(例如通过法人团体)同样会产生集体意识。①其晚期著作尤为强调共享价值依旧是支撑社会团结的重要力量[例如,强调公正和人性尊严的“人的宗教”(cult of man)](Durkheim,1961,2013)。正如帕森斯(1968:312)所言,涂尔干的理论以一种社会学式的主张,回应了个体功利主义的契约观点,凸显了“契约中的非契约因素”(non-contractual elements in contracts)。 围绕社会团结的两种形成机制已有大量的论述,但是现有文献对其具体的互动模式语焉不详。甚至在涂尔干的著作中,也出现了概念模糊和前后冲突的情况。在此背景下,本文希望将传统文化观念作为集体意识在个体层面上的集中表现,探究当代中国社会传统文化观念与资源交换的互动模式及其在不同领域内对于社会团结的效用差异。具体而言,本文力求从三个方面推进现有理论:第一,明确传统文化观念和资源交换之间存在两种互动关系,一种是中介效应,一种是调节效应。前者是指,作为集体意识在个体层面上的表现的传统文化观念可以提高资源交换的“量”,从而促进社会团结;后者是指,传统文化观念可以改变资源交换对于社会团结的作用力大小,从而间接影响社会团结。第二,传统文化观念和资源交换之间并非总是彼此促进。基于社会团结的行动者定义(Kneuer et al.,2021;Sangiovanni,2015)以及社会叙事理论(Kneuer et al.,2021;Tannen et al.,2015;Wallaschek,2020),本文指出,如果传统文化观念和资源交换所设定的叙事中对于行动者的角色定位彼此之间存在张力,则集体意识和资源交换对于社会团结的效用会出现某种负向关联。第三,与个体层次的社会团结分析进路不同,本研究强调了社会层面行动者交往范围的场域多样性(Martin,2003)。结合信任研究的相关理论以及中国学界传统上对于社会生活的划分,本文在微观个体层面上将社会团结细化为个体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代际之间的支持以及政府信任三种不同的面向,从而更为具体地讨论了传统文化观念和资源交换交互关系的场域异质性。 二、理论框架 (一)集体意识、资源交换与社会团结 在《社会分工论》一书中,涂尔干(1893/1969)提出了两种社会团结的形成模式,一种是基于集体意识的机械团结,一种是基于分工协作和资源交换的有机团结。对于这两种团结之间的关系,学界常以一种目的论式的分析逻辑予以呈现,即认为随着人类社会从传统走向现代,有机团结逐渐取代机械团结(Giddens,1971;Sirianni,1984)。但是这种单一线性的诠释并不符合涂尔干的学术旨趣和主张,也与现代社会的经验现实相左(Merton,1934)。涂尔干之后,学者对其著作更为全面的诠释均强调了集体意识和分工交换并存,认为其共同代表了社会团结的不同来源(Fararo & Doreian,1998;Thijssen,2012)。 从理论上讲,集体意识和分工交换的并存互动与涂尔干一贯的学术旨趣一致。按照个体功利主义传统的基本主张,个人出于自利的动机可以同他人订立契约并由此达成某种社会秩序(陈涛,2013;李英飞,2013;孙帅,2008;汪和建,2005)。但涂尔干认为,个体功利主义代表了一种自我个体主义,并不能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如果任其发展,社会将会被置于一种失范的病态状态(渠敬东,2017;王楠,2017)。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涂尔干强调了道德个人主义(moral individualism)的重要性(Collins,1985)。其核心要义便是将个体的逐利动机和行为嵌入更大的社会道德规制中去,无论这种道德来自一种新型的社会结社还是一种抽象的道德指引(迟帅,2021)。唯有如此,个体之间的交往才具有了共通的道德基础,社会团结才有了形成的可能(渠敬东,1999;王道勇,2022)。涂尔干的这一主张也得到了其身后理性选择理论的支持(Hechter,2015)。从交换理论出发,理性选择视角下的社会团结研究指出,个体之间的差异以及互相依赖并不足以带来一种团结的稳定状态。团结的维持需要集体性的奖惩机制以克服成员的搭便车行为(Hechter,1988)和短视的机会主义行为(Lindenberg,1998)。当然,这种奖惩机制可以通过道德内化的方式完成,这与涂尔干的主张内在契合。 从经验上讲,以集体意识为基础的机械团结在现代社会并没有消亡。如果说集体意识的来源是个体聚合起来所感受到的集体欢腾(collective effervescence)(陈涛,2015),那么在现代社会,此种集体欢腾出现的场景可谓比比皆是(Merton,1934:324)。因此在现代社会,虽然人们基于差异性所形成的分工与资源交换得到长足的发展,但这种差异性是和集体意识所强调的“相似性”并存的。只是与传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的集体意识并不一定要通过面对面的沟通和空间上的聚集来对不同的个体进行统合。相比而言,现代社会集体意识的存在形态更为碎片化和流动化(Schiermer,2014;Turner,1981:385)。但这种形式上的变化并不能否定当代社会集体意识在实质意义上的存在及其对社会团结的积极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