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以来,在单位制解体、城市住房体制改革、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均收入不断提高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住宅小区成为城市居民的主要居住方式,原有的城市治理单元被打破,如公房的单位制治理逐步消失(杨敏,2007),新兴城市社区逐渐成为社会学研究城市治理问题的切入点(参见张志敏,2004;肖瑛,2008;肖林,2011)。社区居委会作为法定的自治组织是当前重要的社会治理单元,居委会运作中极具象征意义的社区选举,更是成为社区研究的焦点之一(熊易寒,2008;李骏,2009;管兵,2010;郭圣莉,2010)。一般而言,社区涉及的公共福利却又少得多,根据奥尔森(2014)对集体行动困境的分析,社区自治纵使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支持,在现实中也必然是难以实现的。因此,现实中,居民对社区活动的冷漠是正常的,基层政府对于居委会的干预和支持同样是正常的,如果群众普遍热心社区活动反倒是应当研究和解释的。 本研究在田野调查中有类似的发现,即居民对社区参与的热情普遍较弱,但社区选举的投票率却很高。显然,“高投票率”的实现要靠策略运作,本研究试图在总结这些策略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这些策略起作用的原因,特别是行动背后的经济、权力、道德等因素。对社区选举现象的社会学分析不应停留在策略描述上,而应深入到行动者的社会互动中,将深层的原因揭示出来。鉴于经济因素和权力因素已有较充分的研究(熊易寒,2008;李骏,2009),本研究重点讨论行动背后的伦理意涵,在提炼若干实践策略的基础上,回答以下两个递进的问题:其一,社会行动者在实施策略时,调动了哪些道德资源,具言之,在不同情境下,行动者的行动伦理与其决策之间有何关系?其二,行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如朋友关系、面熟关系)与不同的行动伦理有何对应关系? 本研究所用一手经验材料来自作者在北方某市幸福社区参与观察和访谈所获得的资料。调查中最主要的内容是换届选举的第一次居民代表大会的产生和正式选举投票过程。幸福社区居委会由原幸福一居委会和幸福二居委会合并而成,该社区目前有三个自然小区,是合并后的新建社区。由于合并社区后居委会选举出现了一些问题,当地街道十分重视此次换届选举,要求居委会将换届的稳定作为第一要务,从结果看,这次换届选举是稳定而顺利的。尽管本文分析的个案缺少显著的社会冲突,但其中的社会互动机制却具有相当的典型性,本研究旨在通过分析这一具有典型性的个案回答上文提出的两个问题,揭示一次成功的换届选举背后复杂的社会机制。 二、文献综述 从现有研究脉络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直是社会学研究社区问题的重要视角,在这一视角下,城市社区被认为是基层社会发育的重要载体。然而,在我国,基层社会发育的过程又是在国家的有力推动下实现的,相应地,城市社区研究存在“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社会发育”两种理论取向(李友梅,2007)。理论层面明确的“二分”在经验现实中更多地表现为国家与社会的多元互动,“即国家吸纳新的组织、资源、符号和力量,使它可以对现存的社会组织进行控制”(李姿姿,2008:272),从而形成一种新的治理模式。本文认为,在上述互动过程中,基层政权吸纳、整合基层社会各类组织模式和伦理资源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基层社区的治理效能。 综上所述,在经验意义上,本文将社区视作城市基层治理单元(李骏,2006;王颖,2008;郭伟和,2010;姚华、王亚南,2010;王汉生、吴莹,2011)。杨敏(2007)通过对居民社区参与过程和社区认知的探讨,指出社会转型和社区建设运动背景下的中国城市社区是为了解决单位制解体后城市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问题,自上而下建构起来的国家治理单元,而不是一个可以促进公共领域形成或市民社会发育的地域社会生活共同体。又如“社区自治、议行分设”的制度设计在近年来受到重视并得到推行,但这一制度的实施却降低了社区的自治程度。如李骏(2006:83)就基于对一个社区的考察指出,“‘议行分设’的做法,虽然大力推行‘直接选举’,实现了议事层委员的‘属地化’,并适当增加了在职人员的比例,但由于社工其实已成为‘准公务员’,行政体系有意无意在基层社区名正言顺地站稳了脚跟。这是国家行政力量向社会深入渗透的表现”。此外,居委会与政府间密切的关系,也有着明确的法律基础。① 按照韦伯(2010a:87)的观点,所谓组织“是一种对外封闭或限制局外者加入的社会关系”,由于存在“集体行动的困境”,社区的大多数成员对社区事务漠不关心,亦即参与社区事务的仅是少数成员,这些人组成了韦伯意义上的“组织”,形成了特定的社会关系。既有经验研究大都支持了这一观点,如肖林(2011:193)在近年社区研究综述中总结的:“在社区参与中,与冷漠的大多数并存的是少数积极分子。……这些积极分子往往具有党员、党小组长/楼组长、女性、退休人员等特征,具体参与的原因既包括有充足时间和多种心理需求、受到长期的单位组织文化熏陶,有时也有象征性物质回报的作用。”尽管基层社区正式工作人员数量不多,但其与社区中积极分子组成的组织构成了社区治理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