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当代中国农村治理与基层选举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领域。从目前相关综述性研究结论来看,村庄民主选举的积极作用整体上受到肯定(徐轶青,2009)。当然,农村基层民主实践具有十分复杂的逻辑,涉及多方面因素,包括非正式传统宗族组织、村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政党及基层治理体制等,而且各地情况存在较大异质性,仍需就相关问题开展进一步研究。 本研究关注在农村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宗族组织与基层选举的关系问题,分析大姓当选的相关影响因素。围绕这一问题,已出现大量定性或定量研究。然而量化研究以非概率抽样为主,而且村庄样本量整体上也停留在较低的水平。此外,量化研究模型与定性研究实践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脱节,彼此呼应不足。 在此方面,周雪光(2009,2010)指出村庄选举作为一种新兴制度,其轨迹并不是按照人们的理性设计,或西方民主制度的版本那样如期展现,而是在中国社会多重的、互为独立过程的因素交互作用下,在历史条件和已有制度环境的制约下发展演变的。因此,须从多重制度逻辑而非单一机制模型出发,才能解释其中的复杂机制。基于这一考虑,本研究以具有全国代表性的村庄随机抽样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定性和定量两方面的研究成果,将治理、经济、村庄宗族构成以及基层精英人力资本等因素纳入模型,对影响大姓当选的相关因素进行检验,以推进这一领域的实证分析。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在农村基层治理这一领域,宗族组织的存在和影响是一个重要的主题。关于宗族组织对农村基层选举、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影响,有不同的理论解释,各自强调的重点不同,结论差异甚大。有研究发现,大姓当选或宗族组织在生产性投资、公共产品供给、乡镇企业发展等方面有正向作用(郭云南、姚洋,2014;Tsai,2007;Peng,2004,2009)。然而,也有大量研究尤其是定性研究指出了宗族组织对农村基层治理的负面效应,如把持村民自治组织、影响村庄有效治理等(如于建嵘,2004;Thurston,1998;孙秀林,2011)。正如有研究指出的,农村治理是在宗族势力和基层政权相互博弈的过程中不断发展的,受宗族传统文化的浸润(徐勇,1997;韩敏,2007)。 从上述背景出发,围绕农村宗族组织与基层选举的关系问题,梳理有关文献,可以发现存在四个结构性的理论脉络或者说研究范式。 其一是传统主义范式。选举背后的结构性力量是宗族势力,村庄的内生权力结构决定了村庄选举的基本形态(汪永涛,2011)。关于作为乡村传统因素的宗族组织对基层选举结果的影响,部分研究认为农村基层选举中宗族因素的影响力是弱小的(如肖唐镖,2001)。不过,大部分研究得出了肯定的结论(如韩敏,2007;朱秋霞,1998)。还有一些研究(如白冰,2004;郭云南、姚洋,2014)指出,村庄民主选举的引入提高了大姓胜出的概率。整体来看,村庄宗族结构对基层选举存在影响,据此提出: 假设1a:在选举村委会主任方面,第一大姓具有优势。 在一个社区,大家大姓成员在选举中自然拥有更大的优胜概率(项继权,2002)。大姓问题既涉及传统因素,也涉及人口因素。问题的关键在于需要控制大姓比例及其他相关因素,考察在常态之外哪些因素可能提高或降低偏态结果,或者将其置于不同的结构情境中考察其变异的情况。这涉及方法上的问题。在相关量化研究中,村庄宗族情况一般以“第一大姓”或“前两大姓”占村人口的比例进行测量,并将这一比例作为解释变量。姚洋等人的研究使用四大宗族姓氏所占比例构造了村庄姓氏多样化指数(郭云南、姚洋,2014;Gerard et al.,2012)。这虽然避免了将宗族姓氏比例直接作为解释变量带来的成分数据(compositional data)问题,但由于属于村庄层面复合结构指标,未充分考虑大姓之间的竞争结构,而且可能存在偏差。此外,该研究也未对社区治理因素对大姓当选的影响进行分析。 有学者(如王林,2019)认为,在宗族意识较浓的村庄,村委会主任往往成为各宗族角逐的焦点,在一些宗族势力相当的村庄更甚(如王林,2019)。然而,在测量上,单一的村庄姓氏多样性指标和只是使用“第一”或“第一和第二大姓”比例很大程度上掩盖了这一结构或过程。相比之下,刘金海(2016)发现第一大姓成为村庄主要权威人物来源的可能性大一些,第二、第三、第四大姓则低于各自在村庄中的比例构成。该研究注意到了宗族和基层选举之间复杂的关系,并区分了村庄的若干类型,但所用方法仅为基本的统计描述,也未控制村庄相关因素。 村庄选举无疑是一个复杂的博弈过程,宗族因素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①由于所用数据仅收集了四大姓的情况,这里仅以村庄前四大姓之间的结构性关系为例进行研究。因为村庄中各宗族力量存在差异,彼此之间属于非对称动态博弈。这里具体以“海盗分金”(pirate game)博弈模型(Stewart,1999)进行解释。在该经典模型中,4位游戏玩家瓜分100枚金币,各玩家按顺序依次提出自己的分配方案,如果提出的方案没有获得半数或半数以上玩家的同意,则提出该方案的玩家要被扔到海里喂鲨鱼。按此规则并假定各玩家绝对理性,该博弈模型的均衡解应该是(99,0,1,0)。也就是说,第一位玩家具有优先选择权,但在上述规则下,为了自己的安全,他会联合排名第三的玩家,分一杯羹,而第二、第四位玩家所得最少。依此推理,在理性选择假定下,面对当选的稀缺机会,村庄中的第一大姓由于自身实力而处于支配性地位,然而为了避免非合作博弈带来选举失败的负面后果,如因候选人选票均未过半数而导致选举流产②,按选票过半数当选的规则,策略上会与第三大姓建立联盟关系,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其结果便是第三大姓的实力有助于第一大姓候选人当选,而第二、第四大姓则与之构成竞争关系,降低第一大姓当选的概率。尽管现实情况要比博弈模型规则更为复杂,但总体上这一趋势应该成立。据此,本研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