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治理改革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高等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方面,是实现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校治理改革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高校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成效显著。 加强制度供给,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高校制度体系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三个层面和维度。根本制度是高校发展最基础、最根本的制度安排,是高校之所以成为高校和治理有序进行最重要的制度体现,其制度供给和特征体现为根本性和永久性;基本制度是关于高校治理的规则与程序的制度性安排,主要涉及治理主体、规则与机制动态协调的制度安排,其制度供给与特征体现为稳定性和适应性;具体制度是指高校治理具体行为与政策设计的制度规范,其制度供给与特征体现为有效性与实践性。这些制度供给与安排涉及和覆盖了高校领导体制、学术治理、院系治理、教育教学、教师评价、服务保障、民主监督、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等领域。2012年,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各高校制定和修订章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在制度建设中,章程居于核心地位,高校章程既是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的依据,也是明确高校内外部权利义务、促进高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各高校重视和加强大学章程建设,推动章程从“字面”落到“地面”。高校把章程作为学校办学治校的“宪法”,通过章程进一步厘清学校与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依据大学章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及组织运行制度,并建立以章程为基础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各高校系统构建了以章程为核心、以专门制度为辅助、以实施细则为支撑,结构相对完备的三级现代大学制度体系。 坚定正确办学方向,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高校治理的根本制度。高校的书记是党委一把手;校长不仅是行政一把手,还是高校法人代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领导体制中,书记和校长是关键角色。有的高校设计了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重要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先沟通制度,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召开之前,党委书记、校长互相沟通听取对方意见,重大事项提前与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这对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有效执行提供了思路。民办高校建立健全了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党委在民办高校中切实履行了把握政治方向和办学方向并进行监督的职能。民办高校也一直探索如何发挥党组织在治理中地位和作用的有效途径,如有的民办高校党委书记受聘担任学校董事会常务董事,直接参与董事会决策过程。高校积极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强化基层党组织功能,充分发挥院系党组织基础性作用;建立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制度,完善学科团队党支部建设,积极做好高层次人才党员发展工作和“双带头人”培养工作;抓实党建责任、抓好党建队伍、抓牢党建基础设施,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确保高校始终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强阵地。 建立健全科学的学术治理体系,提高学术治理能力。高校作为教学科研组织,学术治理是高校的重要内容。学术治理不同于行政治理,要充分发挥学者的作用,建立学术委员会系统,促进学术决策和学术评价科学化、规范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很多大学章程也对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作用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学术委员会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强化学术委员会在高校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由于高校涉及众多学科,各学科研究范式和评价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为了尊重不同学科发展规律,促进学科科学评价和有效决策,各高校在完善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的同时,也在加强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术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学校与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原则、制度规范与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决策、专业设置、教师评价、学术评价与改革、学科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的重要作用。为使学校学术委员会更好发挥作用,高校在学术委员会下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这些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专门聚焦在学术发展、学术规范、教师发展、科研评价、教学评价等具体学术事务中的作用。 深化校院两级改革,实施管理重心下移。学院是高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基本单位,在高校治理中处于承上启下的环节。我国高校原来比较强调大一统的管理模式,优点是改革举措步骤一致,学校各部门便于管理,缺点是忽视了二级学院发展的差异性,容易导致“一刀切”。在高校治理改革中,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和以院系发展为中心进行管理权限再配置与优化资源配置,实施了以组织结构扁平化和治理去层级化为特点的改革,推动“校办院”向“院办校”转变,按照高校组织特性和治理规则确立校院两级权责利关系,推动院系成为具有一定自主权限的教学科研实体。为激发院系办学活力,在治理实践中,部分高校逐步分类向二级学院下放副教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聘和评价的权限。分类推进人才培养、学术管理、学院管理的考核与奖惩评价制度改革等,由学校制定总体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与管理规则,由学院负责制定教职工绩效考核标准,赋予学院绩效奖惩与自主分配权。在学术团队建设上,实行团队与项目的首席专家制,赋予首席专家团队成员组织遴选与考核使用权和更大的人财物使用权、研究取向与技术路线决策权。调整学校职能部门的组织构架、权限与职责范畴,明确各个部门的岗位要求、职责范畴与服务对象,完善以目标责任为基准、以权力规范运行为基础、以服务对象为主体的岗位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学校行政人员的工作成效评价、奖惩与晋升制度,提高执行落实和办事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和提升服务意识。学校与学院行政管理的内容与目标有较为明确的分工,校级职能部门侧重于发展战略与目标规划、资源整合与配置、各项工作的进展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评价、特殊工作的指导服务等;院系主要履行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学科与专业建设、教师管理、学生管理等职责。通过行政改革和落实学院在资源配置、经费预算与管理方面的主体地位,明确校院两级管理职责,落实学院办学自主权,充分发挥校院两种优势、两个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