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凄惶时,忽见糜芳面带数箭,踉跄而来,口言:“赵子龙反投曹操去了也!”玄德叱曰:“子龙是吾故交,安肯反乎?”张飞曰:“他今见我等势穷力尽,或者反投曹操,以图富贵耳!”玄德曰:“子龙从我于患难,心如铁石,非富贵所能动摇也。” ——《三国演义》第四十一回 《三国演义》中,赵云为救阿斗而深入曹营,却遭糜芳、张飞等人怀疑。刘备从与赵云患难与共的经验判断,即便此情此景下投奔曹操对赵云而言有莫大好处,但后者必不会见利忘义。最终,赵云七进七出救出阿斗,进一步获得了刘备的信任,最后也成为白帝城托孤的重臣。对于刘备而言,赵云在其最艰难的时刻都没有抛弃他,那还有什么理由不信任赵云呢? 小说中的情节,描述了日常生活中“信任”最为朴素与直接的来源:如果对方曾经在面对一定诱惑时没有背叛自己,那么至少在这个诱惑没有变大的情况下,自己是可以信任对方的。然而,这个朴素的经验却一直未得到系统的理论分析。社会学家很早就发现社会关系中的互动是信任的重要来源,如格兰诺维特的嵌入理论指出,社会关系为经济交易提供了必要的信任。因此,一切交易都“嵌入”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之中(Granovetter,1985)。可惜的是,格兰诺维特及其后继者似乎更倾向于去论证信任关系对经济交易的重要影响(DiMaggio & Louch,1998;Uzzi,1996),却并未深入分析社会关系通过何种机制向行动者提供了关键信息,从而建立信任关系。前者是信任的“功能”问题,而后者是信任的“机制”问题。这种重“功能”轻“机制”的研究倾向导致了“信任如何从社会关系中产生”这个关键性的问题一直未得到令人满意的解释,以至于一些学者担忧嵌入理论中“社会关系”与“信任”有着同义反复的逻辑风险(Shapiro,1987:624)。 也正是由于这个疏忽,有关信任的社会学讨论往往会被理性选择理论所吸纳(Fligstein,2002:68),从而沦为一种纯粹修辞意义上的社会学表述。如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认为,信任不过是行动者对风险与收益理性评估后采取的行动,其本质上是理性行为。因此,嵌入现象完全可以用交易成本理论解释,无须借助“信任”等社会学概念(Williamson,2006)。对于经济学家而言,抑制机会主义最为重要的策略是通过制度诱导来强化双方的合作倾向:如创造出双方长期合作的可能性,使长期合作带来的收益超过单次的“背叛”(阿克塞尔罗德,2007);或是通过“纵向一体化”将市场上的交易双方纳入一个企业中,由企业考核机制确定的工资决定双方的收益,而不是市场交易(威廉姆森,2008)。在这些情况下,行动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摒弃机会主义行为。 作为对经济学理论的回应,一些社会学家努力将“信任”建构成一个超越理性、拥有独立解释力的概念。如山岸俊男区分了“确信”(assurance)与信任两个概念:前者基于对他人收益结构的判断,是在充分掌握信息的情况下做出的理性选择;而后者则基于对他人个人品质的预期,是在不完全信息下对他人行为产生的认知“偏见”。换句话说,信任是在并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行为的一种善意的揣测(Yamagishi & Yamagishi,1994:136)。路易斯与韦格特也持类似观点,他们认为单纯的知识无法产生出信任。信任者必须通过“认知跃迁”(cognitive leap)才能对他人行为产生出超然于理性的积极预期(Lewis & Weigert,1985:970)。 显然,上述学者已注意到理性与信任之间的差异体现在其产生机制而非功能上。然而,将信任理解为“善意的揣测”却恰恰又将“信任如何产生”的问题排除到讨论之外。本文认为,信任既非源于理性选择,亦非源于“认知跃迁”,而是产生于人们在社会互动中不断积累的信息。刘备对赵云的信任,是建立在双方“共患难”的经验之上。用鲍威尔的话来说,信任产生于人们在持续互动中不断“学习与加强”的过程(Powell,1996:63)。基于这种思考,下文将围绕着两个核心问题展开:第一,过往的互动经验如何向信任者提供对方的诚信信息,即信息积累的机制问题;第二,为什么社会关系相较于经济交易能向行动者提供更多的信息,即社会关系何以具有信息积累优势。 二、“道德成本”:信任的一个分析框架 (一)作为信任基础的信息积累 学界有关信任的一个共识是:信任是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对他人行为积极的期盼(Barber,1983:9;Deutsch,1958:266;Luhmann,1979:4)。然而,除此共识之外,有关信任的研究却纷繁杂乱,以致一些学者将信任视为“一个模糊的概念”(Gambetta,1988a:ix)。究其原因,是因为“信任”涵盖了完全不同的现象。从受信者的角度出发,其诚信行为可能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长期考虑,亦可能来源于社会规范、道德律令以及对某种身份的认同。不同的诚信行为有着全然不同的逻辑与机制。相应的,信任者的信任行为也是如此。一些学者将信任分为三类(Lewicki & Bunker,1996;Mitchell et al.,2012:102;Shapiro et al.,1992):第一类是基于计算的信任,这一类信任源于双方的“暗合利益”(encapsulated interest)(Hardin,1992),即受信者自利行为符合信任者的最大利益;第二类是基于知识的信任,即信任者根据与受信者过往的经验来判断后者是“怎样的人”,从而决定是否信任对方;第三类是基于身份的信任,这一类信任产生于团体内的成员身份。当成员之间彼此将对方的福利状态内化为自身偏好时,信任也就产生了。这就是刘世定所言的“个人效用直接受社会关系网络中其他人状况的影响”(刘世定,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