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71;K29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22)04-0149-11 近代以来,随着来华外国侨民的增多,针对侨民子女开办的中等及以下学校——“外侨学校”就成为他们在居住国为其子女完成高等教育前“国民教育”的重要机构。新中国成立之初,如何对种类繁杂、数量众多且疏于管理的在华外侨学校做出妥善安置,既事关国家教育主权的回收,又关涉在华外国人相关问题的处理,一定程度上,其应对的妥善与否还可能影响新中国的外交关系,因此成为政权建设和社会治理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其间,作为全国较早注意到该问题并提出应对之策的地方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不仅率先对上海地区的外侨学校进行了充分调研,还在全国范围内较早公布了《有关外侨办学的公告》等文件,成为新生的人民政府应对外侨学校问题的历史样本之一。 既有的研究多将重心置于中共对于大学的接管、改革或撤并,对于长期处于人民政府管理真空地带的外侨学校则鲜有论及。①基于此,本文以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为基础,辅之以报刊、中共中央文件等多种史料,考察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多部门之间围绕外侨学校问题进行的多边协商,呈现政策的制订过程,探讨国家教育部门、外交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因应与互动,进而揭示被学界忽视的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管理外侨学校的诸多历史细部,为深化新中国史、中共党史研究提供一则生动而鲜活的案例。 一 国民党政府管理上海外侨学校的初步尝试 自北洋政府时期以来,各届中国政府均将外侨学校视为私立学校,办理立案手续。北洋政府《私立学校规程》第一条就规定,“凡私人或私法团设立之学校,为私立学校;外国人设立及教会设立之学校均属之”;②到国民政府时期,则依规对《私立学校规程》提出修正,规定“私人或团体设立之学校,为私立学校,外国人设立之学校亦属之”,③同样将外侨学校视作私立学校,其开办变更及停办,须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1934年2月20日,教育部侨务委员会公布《侨民中小学规程》,总则第二条规定“侨民中小学,以当地侨民筹款自办为原则”,同时第六条强调“侨民中小学,应受该管领事或教育部及侨务委员会派往调查或办理侨民教育之人员,监督指导”。该规程还对侨民中小学的经费、设备、课程、训育、校董会、教职员、学生等各个方面提出要求。④ 而具体到上海,则更显特殊。上海自开埠以来,各国侨民数量稳步增多,其子女教育问题备受关注。至20世纪30年代,在沪外侨学校种类繁杂,数量众多,且因其多设在租界地区,直接受公共租界工部局或法租界公董局下设的教育委员会管辖,并未向上海市政府教育局登记。⑤1943年,上海租界被收回。但直至抗战胜利后,对外侨学校的管理才逐步被纳入中国政府的职权范围。而在战后初期,国民党政府忙于战后复员,对外侨学校一直无力过问。随着生活与工作秩序日趋正常,各地请求新设或恢复外侨学校的事例日多,教育部开始着手应对此事。1946年11月12日,上海《立报》刊登一则简讯就注意到:“本市及国内各大都市,外籍居民甚多,每有请求设立学校,教育本国子弟者,现经教部决定在平等互惠原则下,准予设立,但外籍居民所设学校,应由侨民私人,或团体设立,只准设立中等以下学校,教育其本国子弟,不得招收中国学生,并应尊重中国法令规定办理,受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监督。”⑥ 与中国其他城市相较,“上海为远东第一大都市,各国人民侨居本市者甚众,外侨主办之学校日益增多,且情形复杂,过去租界时期均未予以登记,胜利后施政当局因忙于一般复员工作,未能注意及此”,⑦加之“外侨学校专以教育外侨子女,与国人创立学校情形不同,统一管理殊感未便”,⑧为了具体落实教育部的指令,结合上海的实际更快推进此项工作,上海市教育局旋即拟定了上海市外侨学校登记办法六条及申请登记表,后报经局务会议获得通过。 4月26日,顾毓琇局长、李熙谋副局长正式将《上海市外侨学校登记办法》(中英文)呈报上海市市长吴国桢。该办法凡六条: 1.凡在上海市区内设立之外侨学校均应向市教育局登记。 2.外侨学校市教育局得随时派员视察。 3.外侨学校不得招收中国学生。 4.外侨学校对于中国及友邦不得作有损邦交之宣传。 5.外侨学校之课程应包括中国历史地理及中国语文。 6.另订历年呈报事项表应于每学期终了时陈报备查。⑨ 附在此登记办法之后的是一份《上海市外侨学校申请登记表》,主要填报项目有学校名称及校址、简史、校董会或设立者、经济情形与设备情形、班级编制、校长及重要职员、各级学生人数、课程等内容。⑩可以注意到,《登记办法》的条款诸如招生学生的国籍等方面参考了教育部指令,但并未对外侨学校的属性做出明确的界定。或正因如此,上海市教育局呈报上海市政府的《登记办法》并没有获准备案,而是要求将此《登记办法》先行上报并获得教育部的批准。结果,教育部要求上海市教育局对此办法进行修正,并另订一份管理办法。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上海市教育局根据要求制订了新的《上海市外侨学校管理办法》。逮至1948年初,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最终相继核准了这一办法。(11)同年3月1日,该管理办法和附表通过《上海市政府公报》正式发布。(12)与此前上海市教育局制订的登记办法一样,该管理办法也是中英双语,共六条: 1.外国私人或私法人得在本市设立教育其本国子女之中等以下学校(以下简称外侨学校)。 2.外侨学校均应向市教育局办理登记。 3.市教育局得随时派员视察外侨学校。 4.外侨学校不得招收中国学生。 5.外侨学校应填报规定事项。 6.已登记之外侨学校由市教育局颁发登记证书。(13) 附在这份管理办法之后的是《上海市外侨学校填报表》,填报内容有校名校址、年级、设立人或设立法人代表的姓名国籍职业住址等、校长及重要职员、各级学生人数等。(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