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19(2022)04-0043-13 一、导言 1953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和印度政府代表团就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在北京开始举行谈判。谈判开始时,周恩来在与印度代表团谈话中提到,处理中印两国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基本原则。①很快,在中国1954年参与日内瓦会议,处理越南反法战争,以及1955年参与万隆会议,处理亚非国家民族独立问题时,这五项基本原则成为了新中国塑造国际秩序的基本方针,并被沿用至今。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貌似理想主义的五项原则,从它提出伊始,便与国际上反霸权主义、寻求民族独立的现实斗争以及国内的建设发展诉求密不可分。早在1949年中国解放战争末期的“紫石英号”事件后,毛泽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言人起草的声明中,便出现了五项原则的基本形态。声明中强调,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外交关系,“必须建立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②在这里被放在第一位的平等原则,贯穿了五项原则的每一个方面,更是“和平”的基本前提。同样,在20世纪美苏冷战末期,全球局势再次面对重大变局时,建立在“各国一律平等”前提下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更被邓小平、江泽民等视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基础。③与之相对的反题,便是那些“非结束不可”的用“势力范围”方式处理国际关系的“霸权主义”,以及“集团政治”秩序模式。④同时,作为一种秩序理想,平等原则也给出了中国处理自身发展与国际地位的一个不变方针,即习近平主席重申的“中国永不称霸”。⑤也正是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理解“中国属于第三世界”这一判断的政治意义。⑥ 在现有国际关系领域中,对于主权平等问题的研究与国际法研究密不可分。作为现代国际法的根基,主权平等是现有国际组织、国际交往的公理性原则,也在基本原则上标志了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秩序与之前西方主导的霸权差序世界格局的根本不同。⑦但是,这种变化并不意味着霸权就此消失,更不代表现代国际秩序已经走出了霸权中心主义。实际上,研究者们注意到,作为理想的主权平等,与作为现实的国家实力不平等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鸿沟。这一矛盾也成为推动国际法技术发展的重要问题意识。⑧ 如何承认这种差异,并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国际法、国际秩序规则的普遍性?在今天的国际关系、国际法研究中,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多少令人满意的答案。现代国际法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方法是将法律的世界从政治的世界里人为地抽离出来。所有在实践中现实存在的不平等,在法律语言创造的名义世界(nominal world)中,都被人为磨平。⑨这就像是对法律平等主义(legal egalitarianism)在国际法层面上的自然沿用。国家被视为一种理想化状态下,具有无法继续分割权利的法律主体。然而,即便是从二战之后的国际政治实践历史中,我们也不难发现,这种主权平等理想更多时候仅仅是水中明月。甚至在近几十年的气候政治、国际贸易活动乃至军事干涉行动中,主权平等原则还极容易成为极少数霸权国家宰制国际秩序,甚至胁迫其他国家、造成人权灾难的武器。⑩此外,这种抽象的主权平等原则,还倾向于忽略主权国家内部由于经济发展程度、自然条件、文化以及殖民与帝国主义历史影响所造成的国家能力差异。这无疑是在“为一种高度不平等的世界秩序赋予合法性”。(11) 本文认为,避免国际秩序变成少数霸权暴政的重要前提,需要将主权平等原则历史化、语境化,并且将谋求国际关系的民主化诉求作为“主权平等”的理想目标,而不仅仅止步于法律形式主义上的平等。而达成这一任务的理论前提,需要将第三世界反抗霸权的政治实践以及寻求发展的现代化经验,纳入主权平等观念的讨论中,丰富其政治与历史内涵。 二、主权平等观念史的欧洲中心主义问题 人群互动这一自然状态促生了对主权与平等观念的探索;对主权平等原则的追求也反过来制约并改造了人群间的互动。从思想史角度出发,对欧洲现代主权观念的探讨最早被追溯到让·博丹(Jean Bodin,约1530-1596)。博丹从对罗马法中“治权”(imperium)概念的分析出发,尝试在有限领土内部建立起一个不受天主教会干涉、不可分割的“绝对且永恒的权力”(la puissance absolue & perpétuelle)。他用法语词“la souveraineté”来描述这种“对公民与共荣联邦臣民”的权力,以表示其超越罗马法传统的独创性。(12)本质上说,博丹对主权的探索,是期望对谁有权利管辖什么地方这个政治性问题提供合法性与理论的佐证,并以此将无处不在的罗马教会权力从国家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剥离出去。(13)因此,欧洲中心的主权认识主要是一种关心政治独立而非国家间平等的理论。(14)然而,当这种排他性权力需要处理国与国关系时,便显得捉襟见肘。随着历史发展,这种传统的主权认识甚至无法处理欧洲国家在殖民扩张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诸如殖民占领、人口流动等多元问题。因此,在这种主权观念基础上形成的欧洲国家,在面对整合全球秩序的问题时,不约而同选择了主体民族、主体政治群体支配其他国家、民族、群体的霸权模式。(15) 作为主权平等观念中的另一个组成部分,平等也同样遭遇着理论与现实的矛盾。一般认为,欧洲学者对主权间平等原则的论证是自然法在国家主权上的逻辑延展。这种视国家为一种共同权力且具有统一人格的共同体的理论,最早通常被追溯到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16)这一理论在欧洲16世纪现代意义上的主权国家开始形成的初期,为欧洲新兴国家之间的互动提供了重要便利。一个不可分的、独立的、具有统一人格的国家,淡化了欧洲内部新兴政治共同体各种纷繁复杂的政体差异,并在实践上使得欧洲国家间的互动成为可能。(17)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主权平等在理论上被视为一种自然权利,但是,在国家之间的互动实践上,这种平等从未成为过现实。因此,主权之间相互独立、平等的法律原则,也被一些批评者认为是一种“有组织的伪善”(organized hypocrisy)。(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