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得到较大推进,但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形势加剧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亟须完善和解决的问题,我国在统筹美丽中国与美丽地球这两个方面面临着日益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新时代,法治是生态文明事业的重要保障,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在维护国家主权与根本利益基础上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将中国智慧贡献于人类文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规则体系的重大战略判断[1]。因此,“以内促外、内外并举”应是当下我们坚持的法治建设方向。利用法治管理环境和资源,统筹国内外生态治理既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战略举措和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调整,也是适应我国国内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形势变化的主动选择。为此,我国环境法学者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高度关注,环境法典编纂也一跃成为学术界探讨的热门话题,并被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本文旨在以环境法典编纂为视角,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完善路径。相对于当前的已有研究,本文着重强调生态法治建设的内外并举,并最终实现内、外两个维度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迈上新台阶。 一、环境法典编纂的现实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在协同推进美丽中国与美丽地球的进程中,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绿色发展,以最坚定的决心、最严格的制度、最有力的举措防治污染,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以建设生态保护区和污染防治为重点,已取得了许多积极成果,人民群众反响热烈,但距离实现2030年远景目标仍有许多尚未克服的生态难题,满足人民美好环境需求仍存在很大的努力空间。可以说,我国生态治理正遭遇瓶颈,革新治理手段、转变治理思路十分迫切。 生态问题事关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不能任意作为,利用、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必须依靠法治、利用法治。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既是我国为适应新形势而积极转型的大势所趋,也是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美好环境的民心所向,更是一场深刻而漫长的变革。要发挥法治“管当前、利长远”的作用,并不断保障建设成果和人民福祉,让生态保护制度成为经济发展的绝对底线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严格用制度护蓝增绿,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积极推进生态文明、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2]。在全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同时,要总结民法典编纂立法经验,开展相关领域法典化编纂和法律体系化研究[3]。民法典的整合、创新与编纂展现了超高的立法技术和水平,为我国其他法律领域的法典化积累了经验,鼓舞了信心,指明了方向。但法典编纂除了需要高明的立法技艺外,更需要社会生活和法治实践为其提供生生不息的动力和资源[4]。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在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中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为推动环境法典化提供了充足的供给。此外,我国生态立法历来采取分散立法模式,造成了环境与资源法律规范的冗杂与重复,为了厘清彼此之间的层次和逻辑,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法律制度的功能,也要求建构起更系统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以实现生态领域立法的内在价值与外在制度的良性互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善治”。 二、环境法典的体系安排及与生态保护的深度互动 (一)环境法典的体系安排 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早在2017年就启动了对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经过专家学者的反复探讨和研究,取得了系列共识,并形成了《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其中适度法典化的路径选择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追求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早在学界考察环境法典化的路径和逻辑时,部分学者就开始根据域外国家法典化时采纳的潘德克顿立法模式对环境法典的结构进行了构想,他们一致认为环境法典的编纂应由总则和分编组成,并兼具适度的体系性和适度的开放性,以便能够快速适应环境法典化“土壤”的变化[5]。其具体结构分为总则、污染防治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生态环境责任编五个部分。其中,总则是整个法典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宗旨、原则和一般规定;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这三编是根据绿色、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和总体要求展开的,根据其先后顺序的安排不难发现,该部分旨在通过强化污染防治来助推绿水青山的再现,并结合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的转变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的;生态环境责任编则是借鉴了民法典侵权编的一般规定,并根据生态环境领域的特殊情况,针对生态建设过程的违法犯罪行为专门制定出了独具特色的生态损害赔偿规定[6]。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保护法》和《民法典》作为现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具体法律依据,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和适用存在区别,为了使两者逻辑自洽、体系清晰,在编纂环境法典时应在原有的立法逻辑上全面、充分讨论生态损害责任制度的设置,协调好二者的基本功能和价值[7]。此外,总则应坚守适度法典化的基本定位,以宪法为根据,以人民为中心,科学制定各项基本原则;各分编都需贯彻总则映射出的法治原则和精神,各具体制度的设计不得与总则的宗旨和一般规定相冲突,以确保总则与分编的逻辑自洽,脉络清晰。 (二)环境法典与生态保护的深度互动 当下,环境法典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反映出新时代我国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难题过程中对制度和法治的现实需求,体现了制度与实践之间的张力及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制度的效能转化之道[8]。从法治的运行规律出发,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指导,结合实践经验并运用法学技术方法对生态文明法治的理论内涵进行总结和升华,方可确立生态法治的基本原则[9]。而基本原则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理论和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相互转化的关键,它作为实现生态法治现代化的理论根基和智慧源泉,既具有一般法律原则的普适性特征,又具有生态法治本身的特殊规律。一般看来,生态法治应遵循绿色发展原则、生态公平与环境正义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损害填平与惩罚性赔偿相结合原则,因为它们共同体现了生态法治思想的基本价值,能够重新塑造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正确地指导生态法治实践。纵观环境法典的体系结构,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这三编均是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立下来的,它们分属生态文明建设的不同方面。自然生态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最主要的内容,包括了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两大内容,它改变了此前将资源与环境分立立法的现状,能够更好贯彻环境法典的原则,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高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