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31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谈到道德法则时,曾将对这一基本法则的“意识”称为“理性的事实”,然而,就在这本书的同一页,他又将“这一法则”本身命名为“纯粹理性的唯一事实”。“理性的事实”指的是对道德法则的“意识”还是道德法则本身?康德的这一不太一致的表述究竟意味着什么?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的看法。而由这一议题衍生出来的问题远比想象的复杂。比如,“理性的事实”与“道德法则”是什么关系?假若康德把“道德法则”视作“理性的事实”,那么康德是不是又退回到他所批判的“独断论”立场?不止如此,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也曾断言,自由本身亦是一个“事实”而且是纯粹理性的一切理念中唯一的事实。现在的问题是,作为“事实”的道德法则(或对道德法则的意识)和作为“事实”的自由是什么关系?两者是同一的吗?如果两者是同一的,那么康德在第二批判中所说的,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根据,而道德法则是自由的认识根据,又当作何解释?可以看出,在某种意义上,“理性的事实”这一概念的引入不仅关乎对道德法则、自由等核心概念的重新解读,还关乎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深层把握。为了对上述问题有一基本的了解,结合康德哲学的运思进程,本文首先聚焦他的“交互论”(Reciprocity)思想,其次梳理“理性的事实”的基本意涵,最后,从“道德确信”的视角对自由、道德法则与理性的事实之间的复杂关系作一整体观照。 一 交互论 阿利森(H.Allison)曾经指出,《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三章“由道德形而上学到纯粹实践理性批判的过渡”是康德著作中最难把握的章节之一。(参见阿利森,第322页)按照康德的想法,这一章要为前两章中阐明的道德最高原则建立根据,也就是说,它要解决道德法则何以对人普遍有效的问题。而要为道德法则作出合理的辩护,毋庸置疑需要一种演绎(Deduktion)。康德对演绎的贯彻和执行,在某种程度上又以“交互论”为前提。由康德处理这一演绎问题的先后次序来看,其交互论又可分为“强的意义上的交互论”和“弱的意义上的交互论”。 交互论在康德那里指的是道德法则与自由彼此涵摄、互为前件的论证方式。为了证成道德法则的普遍必然性,必须公设自由的客观实在性;而自由之所以具有客观实在性,又是以道德法则的普遍必然性为前提。之所以把第一种论证方式称为“强的意义上的交互论”,是因为无论作为论证前提的道德法则还是自由,都或明或暗地蕴含了“自律”这一因素。这一论证方式最鲜明地体现于《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三章的前四段文字中。在那里,康德明确指出,自由指的是意志的根本属性。从消极的层面看,它能够不依赖外来的规定而起作用;而由积极的层面看,它具有独立地开启一个因果序列的能力和活动。(参见康德,2013年,第69页)可以看出,自由与“因果性”这一意涵紧密相关,“因果性”本身则意味着约束和限制。就此而言,意志自由如同自然必然性一样,也具有规范的意涵。不同的是,自然必然性指的是一切无理性的存在者被外来原因规定而去活动的因果性,而意志自由指的是有生命且有理性的存在者能够不依赖外来的规定而起作用的因果性。如果“自然必然性”可以被称为自然规律或他律,那么与此相应,“意志自由”没有理由不被称为“自律”。而自律,康德追问道:“除了意志对于自己来说是一个法则的那种属性之外,意志的自由还能够是什么东西呢?”(同上,第69页)因此,“‘意志在一切行为中都对自己是一个法则’这一命题,仅仅表示如下的原则:除了能够也把自己视为一个普遍法则的准则之外,不要按照任何别的准则去行动。而这正是定言命令的公式和道德的原则”(同上,第69—70页)。这即是说,作为拥有意志自由的理性存在者,其自由与自然的因果性不同,它是一种自律的规范,亦即按照自己的准则而行动的原则,而这一原则在康德看来就是道德法则。在这一意义上,意志自由和道德法则无疑是相互包蕴、彼此涵摄的。 康德的论证可以简化如下:(1)与无理性的存在者不同,我们是具有意志自由的理性存在者;(2)如果我们是具有意志自由的理性存在者,那么我们的行动就与那些仅仅按照自然因果性的规定去行动的无理性存在者不同,我们依照意志自由的因果性而行动;(3)结合(1)和(2),因此,我们依照意志自由的因果性而行动;(4)如果我们依照意志自由的因果性而行动,那意味着我们是自律的,而不是他律的;(5)结合(3)和(4),我们是自律的;(6)如果我们是自律的,那么我们除了遵行能够也把自己视为一个普遍法则的准则之外,不按照任何别的准则而行动;(7)结合(5)和(6),所以,我们服从道德法则,因为“除了遵行能够也把自己视为一个普遍法则的准则之外,不按照任何别的准则而行动”本身所表达的就是道德法则。不难发现,康德对自由与道德法则之关系的分梳显然是一个循环论证,因为“意志自由”和“道德法则”同时在“自律”这一概念下聚焦,康德选用哪一种意涵,则取决于其论证的需要和行文的安排。 对于这里的循环论证问题,康德是有自觉的,也意识到了其中的困难。康德指出,人们必须坦率地承认,这里表现出了一种看起来无法摆脱的循环。我们事先假定我们是自由(意志自由)的,以便从中推论出我们是受道德法则(自由的因果性)支配的;然后,我们再设想我们是受道德法则(自由的因果性)支配的,以便从中推导出我们是自由(意志自由)的。可事实上,它们中的一个是不能够说明另一个、并为另一个提供根据的,充其量可以用来在逻辑方面把同一对象呈现的不同表象归为唯一的概念。(参见同上,第73—74页)为了摆脱这一困境,康德诉诸了“弱的意义上的交互论”这一路径。与前一种方式不同,这一路径是从没有道德倾向的“现象”(Erscheinungen)与“物自体”(Dinge an sich)区分这一视角来展开的。 对康德而言,区分“现象”与“物自体”并不需要高深的智慧,即便是“最普通的知性”也能作出这一区分,即我们的感官因被对象刺激而得到的表象与对象本身并不完全一致,凡是所能认识的东西都是我们感觉到的东西,至于脱离感觉的那个自在之物究竟是什么,我们是不知道的。不可否认,康德的这一立场与洛克对他的影响相关。洛克区分了“第一性的质”与“第二性的质”,承认我们只能认识“名义本质”而不能认识“实在本质”。洛克的话换作康德的表述,就是我们必须承认并假定现象背后的东西是不能认识的,我们永远只能以它们刺激我们的方式认识它们;前一个世界可以称为感官世界,后一个世界则可以称为理智世界。(参见同上,第74—75页)作为理性的存在者,我们必须同时把自己视作这两个世界的成员。就属于感官世界而言,我们必须服从自然规律;就属于理智世界而言,我们的意志需要服从经验世界之外的法则。对康德而言,这一法则不可能是别的,而只能是基于理性的法则即道德法则。作为一个服从道德法则的存在者,意味着我们的行为遵循的是出于意志之规定的因果性,这一独立于感官世界的因果性必无其他可能而只能是自由。因为,按照康德的理解,自由就其最初的意涵而言,指的就是对感官世界之规定原因的独立性。就此而言,理性的法则(道德法则)与独立于感官世界的因果性(自由)是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我们是不可能在离开一个的同时而言及另一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