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的中国已迈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已进入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法与时转则治,“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①法典是法的最高表现形式,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发展的象征,承载着一个民族连贯的社会秩序。法典也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体现人民意愿的智慧结晶,具有新社会的设计图之意义。②为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不断增长的行政法治需求,更加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中国行政基本法典的编纂已提上日程。那么,在法典化无处不在的时代浪潮中,我国行政法能否法典化,以及如何编纂成典?虽然民法典的成功制定及其良好社会效应,为行政基本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和有益的环境土壤,但行政法的内容复杂、性质多样,且门类多元、变动频繁,行政基本法典的编纂仍有其独特性。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必须根植于实证法土壤上,生存在本民族法教义学的领域中,才能建构成体系。③在世界法治文明史中并没有可供模仿的法典化道路,如何制定出一部具有典范性、通则性、良善性、民族性等内在精神气质的中国基本行政法典,无疑是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中国行政基本法典体系构造的典范性 在人类发展和法律变迁中,法典是社会进步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切法律制度的集合,构成法治文明国家的范例。法典化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永久的法律框架,明确法律发展的方向。④法律是否应法典化的问题,关键在于能否成为典范。这不仅需通过法教义学的技艺,建立法律规范的统一秩序,而且要融入价值内核的良善性与精神特质的民族性,形成内外融贯的体系结构,才能堪称典范,并垂范久远。行政法法典化的目的就在于,将多元分散的行政法规范,按照一定的价值理念与整合技艺,分门别类地编排成行政法的价值体系、原则体系、规范体系、制度体系和概念体系,真正形成“行政法典”统率下的统一行政法体系。 (一)法典编纂的典范性要求 法典编纂是指将特定管辖区域的法律或法律的一个独立分支部分汇编、安排和系统化为一个有序的法典的过程。⑤文本是法律的基础,法典编纂的首要工作是确定法律条款恰当的法律意义和体系性的逻辑结构。一部法典之所以能够成为典范,就是因为通过聚合性的法律文本将规范内容和价值理念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进行体系性编排,能够发挥内在体系化的功能。“典范性”是法典编纂的总体气质,体现在规范形式、体例结构、内在价值与精神特质等各方面。这其中,体系化的规范构造是“典范性”的文本转换,也是法典编纂的主要目的。立法者需尽量用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质料准确地表达文本的内容,并按照体系性思维,将所有的法律文本安置在协调统一的秩序中,形成一个价值融贯和规则联结的整体。 法律之为“艺术”,乃至善与公平之艺术,在于法体系与法知识的建构。⑥法律的体系化有助于国家整合,形成稳定的法律秩序,塑造共同体的整体意识。“如果一个国家要平等并尊重地对待其公民,那么它必须能够解释其多种法律是如何互相联系的,它们赖以建立的根本原则是什么,以及整个法律体系如何能够维系在一起。”⑦法典固有的系统性源于内部的“整体结构”,能够反映法典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一致性、统一性和相互依存性。因此,每个法律条款不仅与其所联系的一组条款之间建立关系,而且还与其所属的整个系统之间密切联系。法典编纂与法律汇编之间存在着本质差异,法典编纂是在一个逻辑连贯的整体系统内构建法律发展的框架,所形成的体系结构可以为法律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法律体系的科学性表现在实践理性之中,是从符合目的的道德法则中发展而来。⑧法典编纂是为了促进法律的统一与良善,是对法的安定性与正确性理念的追求。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⑨一部完备的法典不仅要维护和谐的外部秩序,而且要保证内在正义的实现,促使法律的内在价值与外在形式相互统一,形成一个有机的典范系统。“实质是法律的精神,而形体是法律的躯体。”⑩内容与价值是法典编纂的实质问题,体例模式与规范形态是法典编纂的形体问题。法律体系既是由外在逻辑联系的制度和规范体系构成,也是由内在融贯性的法律精神所蕴含的价值理念构成。这就要求,除体系化的规范构造外,还必须按照体系性思维,合理安排法典的体例结构及其内含的价值理念和精神传统,才能形成“典范性”的体系。 在法典编纂的体例结构上,要求实现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和连贯性,构建统一的结构体系与连贯的文本体系。任何法典的整体结构都不在于追求“大而全”的复杂体例,而是旨在规范共通的法律规律,形成稳定的体系结构。结构体例的通则性能够承载规范秩序统合的体系功能,并通过适度抽象化提炼出一个连贯统一的框架秩序。秩序是法典的外在价值追求,系统性和通则性的法典保证了社会发展的安定有序,赋予特定领域的制度持久的框架结构是共同体的法治夙愿。在法典编纂的价值理念上,需蕴涵丰富的良法价值作为精神引领,制定出一部合乎“良法”标准的统一法典。良善的法律体系是法典的最高价值追求,良法引领善治,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才能保证善治的实现。法典的核心价值是公平正义,在法典的文本体系中须有正义的主流价值观作为支撑,否则容易陷入形式法制壁垒。蕴含着自由、民主、人权等一系列基本价值的正义法理念,是理性自然法则的精神标志。现代化的法典编纂需将这些良法价值融入其制度体系之中,才能实现法治体系现代化。在法典编纂的精神传统上,还需延续民族精神,才能维持法典持久的生命力。“法律如同一个民族的语言一样,是其历史的内在关联性的产物。”(11)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科学,法律的精神与民族法治的实践共生于一体。在历史的整体视域中,法律的精神特质是在动态演变的历史进程中、经过经验的持续积累逐渐形成的。法律的真谛并非在历史的开端即被预设,而是在特定的民族历史发展中不断更新与进化的精神性经验。法典编纂就是要将这种民族的法律精神进行程式化,推动本土性的法治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