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设定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了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学者提出,这是中国继“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后的第五个现代化。[1]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高等学校学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高等学校学术治理改革的目标是完善学术治理体系,提升学术治理能力,促进高等学校的知识创新。但在实践中,高等学校学术治理还存在诸多问题:学术权力法定性有待加强,高等学校学术治理组织与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还有待调整,学术治理组织成员多元化不足,学术治理程序在实际执行中过于简单,学术事务决策机制还有待规范,学术共同体的自律性还有待提升。面对这些困境,仅仅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是不够的,更有意义和价值的研究应该是关注学术治理逻辑的探讨。学术治理逻辑是构建学术治理机制的核心原则体系,只有在正确、科学的学术治理逻辑指引下,才有可能进一步构建规范、有效及良性的学术治理运行机制。因此,如何理清高等学校内部学术治理逻辑已成为理论和实践领域关注的重点课题。“制治”理念将有助于构建这样一个逻辑体系。有学者认为,“制治”包括制度和治理两个方面,把握了这两个关键词的关系,就是把握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2]“制治”理念的施行,有助于在动态且复杂的现代世界中,实现“以良法引领善治,以善治累积良法”的美好愿望。[3]通过制度和治理之间的良性联动,构建高等学校学术治理的逻辑框架。 “制治”的本质是以法治为基础的自治。这个概念涉及两个关键的实践活动:“制度建设”和“自主”。制度是否完善是“制治”的前提,但这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需要高等学校在今后的治理过程中加大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的力度,为未来的“制治”奠定坚实的基础。而自主则是“制治”的目的,即通过完善的规章制度实现高等学校内部的民主和自治,使得内部各主体能够切实参加治理的各个环节、充分表达意见,共同促进学术繁荣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制治”的价值在于其充分反映高等学校作为学术组织和人才培养机构的本质要求。这就要求高等学校在其内部运行过程中逐步从“管理”“治理”走向“制治”。要走向“制治”,高等学校必须科学合理地理顺学术治理逻辑并依据这个逻辑进行学术治理。这个治理逻辑始于学术权力章程授权,经过学术治理组织体系化独立化、学术治理组织成员多元化、学术治理程序复杂性、学术事务决策民主协商与尊重学术权威相结合,最终止于学术治理行为自律性,进而形成严密的学术治理逻辑体系。 一、学术权力章程授权 “大学章程是大学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得以产生的宪法和最基本的法律渊源。”[4]大学章程主要规定的是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及权力(包括学术权力)运行制度。 高等学校学术治理权的配置和运行制度,要由学校章程做出明确规定。学术治理作为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解决学术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冲突,规范和保障学术权力的运行。学术治理的主体、内容、程序、决策及监督机制等,要由章程作出明确授权和规定,以确立学术权力运行的合法性。而中国高等学校校长是政府任命的(虽然其中不少也是学者),他们的首要任务是对政府负责,作为行政官员,他们本能地有获取更多、更大行政权力而淡化甚至超越学术权力的冲动,并试图摆脱学术权力对其行政权力的“干扰”。但是,高等学校是追求真理、创新知识和培养人才之所,不能任由行政权力任性而为,必须有相应的约束机制,这就需要通过学校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来明确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平等地位,确保学术权力得到正常行使。 高等学校章程的产生和作用的发挥是有深厚的法律特别是宪法基础的。①高等学校章程的合宪性决定着其在学校内部治理中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校内所有人员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作为学校和院系的主要领导必须模范遵守,做章程的坚定捍卫者而不是任性妄为者。 高等学校章程中的学术逻辑治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虽然规定了学术治理组织架构、职责、成员构成及议事规则,明确了治理主体拥有的权力,但对治理主体权力的监督及行政领导对学术治理权力任性干预的约束机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缺乏章程制约,高等学校还普遍存在着因主要领导更替或其他原因而随意废止或修改学术治理相关规章制度的现象。高等学校内部学术治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不是绝对不能修改,行政领导也不是无权参与学术事务治理,而是杜绝非理性地、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程序地任性修改。 高等学校章程的合宪性决定着其法律效力的合法性。在学术治理过程中,要对学术治理主体拥有的权力和对行政领导随意干预学术治理规章制度进行约束,这些都应在高等学校章程中有明确的表述。学术治理规章制度作为学校章程的“下位法”,必须依据章程制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法”的严肃性,行政领导可以参与学术治理,但不允许行政权力超越学术权力,更不允许行政权力任性干预合理合法的学术权力。这一要求应在高等学校内部各个层面得到充分贯彻和实施,基层学术组织更应如此。高等学校是“肩部沉重”的组织,院系应具有较大的学术自主权。然而,当前院系层面的学术权力受到侵害的现象普遍存在且难以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