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3397/j.cnki.fef.2022.03.002 一、研究缘起 在国家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大背景之下,在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政策话语和改革实践之中,学术委员会的地位被提升至空前的高度。2014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更是赋予学术委员会“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之名,可见对学术委员会的角色期许。但在实践中“学术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充分”“高校行政化色彩浓厚”等,一直是被诟病的现实情境。制度理想与现实困境之间的矛盾因何而发,如何改进?本研究拟以组织新制度主义为分析视角,以北京市属本科高校作为研究对象,对此进行探究。 二、文献综述 我国研究者关于高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的视野从开始就未局限于高校的内部场域,而是将其与教育环境、管理体制等关联。汤一兵[1]针对学术委员会难以发挥作用问题,提出了七个方面的改革建议。这是较早讨论学术委员会的研究文献。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后,关于学术委员会的研究持续保持高“热度”。当前,学者对学术委员会的研究和讨论,以解决高校内部权力配置失衡等问题为出发点,以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为落脚点,核心关切是促进学术委员会更好地参与治理,推动实现教授治学。 (一)现有研究的主要内容及观点 本文将已有相关研究划分学术委员会“为何存在”“发挥什么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三类,分别指向学术委员会存在的合法性、权责领域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关系协调问题。 讨论学术委员会的合法性,是从讨论高校组织的本质属性和合法性基础开始的。学者们的观点表现出了高度的一致性,即高校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核心要素在于其本质属性是“学术性”,是“学术共同体”[2-3]。高校内部的各项事务都是围绕着其组织功能的实现来设计、组织和运行的,而“学术”事务是“高深”的,对学术事务的管理应该由学术造诣深厚、具有专业判断能力的人员来承担,而学术委员会则是由这类人员代表构成的,这是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在我国语境下,由国家配给的法律法规,是学术委员会参与治理的“政策”合法性前提,是其“发挥什么作用”的法理依据。学者们对国家相关政策的研究给予了较多关注,既有对政策变迁的研究,也有对当前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讨论。共识是,新中国成立后,在国家政策框架下,学术委员会经历了“无—有—无—有”的过程,功能从“虚”逐渐到“实”,反映出国家对高校组织本质认识的深化[4-7]。2014年《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发布后,“学术权力的合法性的思想基础已经重新在国家、社会和高校中建立起来,为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构建奠定了思想基础和舆论氛围”[8]。但也有学者指出,该规程仍存在职责表述不清、没有解决不同政策法规间的矛盾冲突等问题[9-10]。关于学术委员会发挥作用的领域,多数人认为是学术事务,有的学者则对什么是“学术事务”进行追问[11-12],还有学者认为应是混合型事务[12-13],综合各家观点,都认为其作用领域是“与学术相关的事务”。 学术委员会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协调问题,是当前理论研究的热点和重点,也是具体实践中的难点,实质是决策权在不同主体之间如何划分和协调问题。研究者认为高校内部存在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三种主要权力类型[14]。多数学者认为当前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被政治及行政权力“侵占”,导致其权力及职能弱化、虚化、仪式化[15]。对此,有人主张将学术事务的决策权从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切割”“让渡”给学术委员会,形成党委、校长、学术委员会三个治理主体,将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三分[16-17]。有人则认为学术委员会在独立行使职权的同时,必须依法接受党的领导和法人的监督与制约[18]。李立国[19]则提出,在国家政策已明确治理结构的情况下,不应再“纠缠”“谁来治理”的问题,而应把重点放在“如何治理”上,围绕治理规则的协调进行讨论,核心目标是形成一个有效的共同决策的过程。 (二)本文对现有研究的深化之处 已有研究或阐释制度理想,或指出现实问题,或提出对策建议,但多是基于经验而思辨后的“意见表达”,缺乏理论视角,对理想与困境之矛盾因何而生的讨论还不够系统和深刻,提出的改进策略也略显空泛或缺乏操作性。本研究拟从两个方面加以深化:一是增加学术委员会研究的组织新制度主义视角,用该视角对矛盾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策略;二是以3所北京地方高校为案例,进入内部治理的现实场域进行观察、访谈和实物资料收集,提升研究的实证性。 三、理论视角与分析框架 本研究试图运用组织新制度主义视角,讨论影响学术委员会参与治理的制度性因素,解释现象和问题,分析成因,提出改进策略。 (一)组织新制度主义 20世纪70年代,制度被西方学界“重新发现”并很快成为重要概念框架与研究传统,新制度主义由此而生,其流派众多,但根本性特征是“制度因素是社会分析最恰当的出发点。”[20]迈耶(John W.Meyer)等人将制度研究与组织研究合流,形成了组织新制度主义,该理论以研究组织同形现象背后的原因为逻辑起点,把制度视为组织环境中的现象和过程,从组织场域的层次分析制度。 1.制度的三大要素及合法性基础 斯科特(W.Richard Scott)[21]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制度定义为“包括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与意义的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要素,以及相关的活动与资源。”将规制性(regulative)、规范性(normative)、文化-认知性(cultural-cognitive)视为导致各种制度流派出现区别的分析要素,并从遵守基础、合法性基础等七个方面分析了要素之间的差异。规制性要素是正式化的控制系统,强调制度制约、规制、调节人的行为。“权力、惩罚和自利性策略,是规制性要素的核心成分。”[22]规范性要素主要针对社会生活的规定性、价值评价和义务责任性层面,指制度存在说明性、评价性和义务性的维度,包括价值观和规范。文化-认知性要素指建构人们关于社会实在性质的共同理解,以及创造了形成意义的认知框架,行动者的行动是由“外在的”文化框架所塑造的,是行动者“理所当然的”“无意识”选择的行为。他认为合法性是得到社会认可、接受与信任,是普遍化的理解或有价值的、适当的假定,规制性强调遵守规则是其合法性的基础,规范性强调评估合法性的较深层的道德基础,文化-认知性强调共同遵守的情景界定、参照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