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益为目标的社会组织,能否利用商业手段来实现其公益目标,近年来已成为公益实践和研究的一个热点,并形成了以“两光之争”为代表的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商业手段可以有效实现公益目标、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壮大;另一种观点则强调公益商业化存在商业手段取代公益目标的风险,甚至会出现以公益之名谋私利之实的情况。 这一争论对于理解中国社会组织成长和公益事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一般认为,社会组织强调互助和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其核心的组织特征,其运行和发展所需的资源,也主要来自各方的捐赠与资助。然而,由于国内公益资助起步较晚,支持的议题和规模也较有限,众多社会组织仅靠捐赠很难保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机构难以制度化,业务难以专业化,甚至会出现机构长不大、业务上不去的“老小树”现象①。因此,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开始尝试借助商业思维和商业手段来获取更加稳定的资金,部分社会组织与企业组织的边界也开始变得模糊。那么,社会组织能否借助商业手段实现自我造血、持续运营,进一步推动专业化和职业化,从而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益目标?而商业手段的深度介入,又是否会影响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质,甚至冲击社会组织的公益理想? 本文试图通过对一个遗传代谢病患者组织的案例分析,来描述社会组织采用商业手段的原因、做法、成效和后果,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在中国情境中,社会组织利用商业手段实现公益目标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和所需要的制度条件。 一、公益目标与商业手段 以往对社会组织的分析,多集中在国家-社会关系的理论框架中,如早期集中在宏观结构层面的“法团主义”(Schmitter,1974;张静,1998;顾昕、王旭,2005)和“公民社会”视角(Taylor,1991;Dickson,2008),以及近期在微观行动层面对社会组织如何获得行动空间的策略分析(Spires,2011;孙飞宇等,2016),关注的重点都是社会组织与各级政府的互动以及这种互动对于组织目标和策略的影响。在国家-市场-社会这一社会学的传统类型划分中,市场这一关键因素对于社会组织的作用,反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未能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 (一)“两光之争”:商业能否促进公益 2017年,“两光之争”成为国内公益领域关注的焦点。“希望工程”创始人、资深公益人士徐永光出版《公益向右商业向左》一书,认为商业模式进入公益事业(以社会影响力投资和社会企业为代表)可以更有效、可持续、规模化地解决社会问题,而康晓光教授则明确反对,认为资本的入侵可能会侵蚀公益的根基。二者的争论反映了公益事业发展中的一个新问题:当社会组织仅仅依靠捐赠和资助难以发展壮大时,是否可以尝试商业运行的模式?一个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是否可以把公益服务当作一种“产品”,社会组织是生产者,服务对象是消费者,进而运用企业的运营方式来寻找客户、销售产品、获得收益,从而实现组织原来的公益目标? 徐永光(2017)提出,所谓公益并不存在绝对的利他性,目前国内众多非营利组织成长艰难、效率低下,正是因为行业内部和外部都以无私奉献、免费服务的道德标准绑架了公益,使其无法持续发展。他反对公益行政化和道德至上主义,认为公益行业也是一个存在生产者(公益机构)和消费者(捐赠人和服务购买者、受益对象)的市场,自由竞争的市场规则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社会问题蕴含商机,以“利己”的经济理性为根本人性假设的成本-收益评估同样适用于公益行业。他继而提出“社会创新五部曲”,即“公益铺路、商业跟进、产业化扩张、可持续发展、有效解决社会问题”,推崇引入商业模式使公益服务实现市场化、规模化发展。他还提出发展社会企业是解决社会痛点的理想途径,并就社会企业的争议问题提出了双重注册(民办非企业机构和工商注册)、允许内部分红等具体的发展方案。 而康晓光(2017)则明确反对徐永光“公益商业化”的建议,认为公益的本质应该是人性中的利他倾向,应以利他精神约束利己之心,而非借用利己原则来解决公益问题;公益组织必须服务公共利益,任何人不能因为提供资金而获得决策权和剩余分配权,这样才能使捐赠者放心地把资金交给公益组织,释放社会的利他潜能。康晓光认为目前已经建立了与公益组织相配套的法律体系、激励机制(税收优惠)、问责体制、社会价值,现有的公益模式是可行的,也是可持续的,而企业模式对公益而言恰恰是最不可行的制度安排,因为营利目的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同时,康晓光指出,不能以商业标准来评价公益组织的效率,因为公益与商业领域不同,前者更注重社会价值的实现而非经济效益的实现,“规模化”更非公益事业应有的旨趣。他认为所谓“公益铺路、商业跟进”就可能导致化公为私,出现打着公益之名,享用公益资源而行利己之实的局面。 “两光之争”的核心,在于“公益商业化”是否可行以及如何运作。国内外研究者对公益事业与商业力量的合作前景与方式已经进行了较充分的讨论(黄春蕾、郭晓会,2015)。总体而言,在市场-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下,这一问题涉及企业如何影响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如何以企业方式运营等两个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的研究,集中在企业为履行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而涉足社会公益事业方面,以企业主导的公益创投(venture philanthropy)的相关分析为代表(Grossman & Reimers,2013)。关于第二个问题的研究,集中在社会组织借鉴企业的管理模式,尝试开展各类商业活动方面,以社会组织主导的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的相关分析为代表(Dees,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