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如何理解国家签订边界条约的行为?边界条约是指陆上相邻两国在互相认可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用以界定彼此间边界线的协议。①越来越多的邻国已经签订边界条约,确立了彼此的边界线;但仍有些国家未能实现这一目标,例如,亚美尼亚与阿塞拜疆对于纳卡地区的争夺,以及乌克兰与俄罗斯对于克里米亚地区归属的争议。这些观察引出本文关注的问题:如何理解国家签订边界条约的行为?为何有些国家能够达成此类协议,有些却不能? 研究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这是因为,如果两国未签订边界条约,边界问题悬而未决,这与双边关系紧密相联并会对其产生消极影响。首先,由于边界问题的重要性②,国家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不愿轻易做出让步,可能重复发生(军事)冲突③。双方对彼此的敌意及互不信任在此过程中会不断加深,双边关系也因而陷入恶性循环。④其次,两国关系也会影响边界问题的发展,并进而反作用于前者。一方面,一国可能会将其与邻国某一矛盾的处理与边界问题相联系,通过在边界问题上施压以迫使邻国在另一矛盾上做出让步。⑤然而,若邻国在领土问题上不退让,那么边界对抗升级,从而冲击整个双边关系。⑥类似的,也有学者指出,若双边关系本就充满不信任,那么国家更可能以强硬手段处理领土问题,这会进一步恶化双边关系。⑦另一方面,当两国需要建立或维持良好政经关系时,会谨慎处理彼此的边界问题⑧,这一现实也表明国家对于边界问题之于双边关系潜在消极影响的担忧。 一旦两国解决领土问题,签订边界条约之后,双边关系会得到显著改善。这是因为条约的签订意味着双方之间一个非常具有争议性的矛盾得到解决,各自领土完整与统治合法性得到认可,也无必要再将邻国视为自身安全的首要威胁。⑨对世界政治的观察也证实了这一点。例如,沙特、也门两国在2000年签订边界条约之后,双方之间的贸易往来有了显著增长。⑩又如,自中俄在2004年解决了所有边界问题之后,双边关系持续发展,并于2019年升级为全面战略协作伙伴,《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亦在2021年得以延续。 简言之,边界问题与国家间关系紧密相联并会消极影响后者,而边界条约的签订则可以显著改善之。因此,理解国家签订边界条约背后的逻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此类研究既有利于我们了解恰当地处理国家间边界问题的方法,对于妥善应对中印领土争端也具有启发作用。 二、研究现状 现有研究已有所涉及本文所关注的研究问题。一方面,不少学者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例如,道格拉斯·吉布勒(Douglas Gibler)与安德鲁·奥兹亚科(Andrew Owsiak)指出,传统上一些与国家间军事冲突相关的变量(如盟友和国力)对推动国家签订边界条约没有显著作用。(11)奥兹亚科与托比·赖德(Toby Rider)认为,国家间的频繁互动有助于此类条约的达成,但并未实际检验这一假设。(12)另一些研究则更直接地涉及这一问题。如查德·克莱(Chad Clay)与奥兹亚科强调边界条约的外溢效应(diffusion effect),认为当一国与一个邻国签订边界条约后,其他邻国会据此改变自己的行为,以促进与该国签订类似条约。(13)米夏埃拉·马特斯(Michael Mattes)认为,如果两国能够先就部分边界领土签订条约(partial settlement),这有助于双方解决剩余的边界问题。(14) 另一方面,更多的国内外学者探讨某些具体因素对于国家之间解决边界争端/签订边界条约的影响,相关研究可以依据超国家与国家分析层次进行分类。在超国家分析层次,一个因素是各类与领土相关的行为准则(15),这些准则都鼓励国家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边界问题,因而有利于这些行为体签订边界条约。另一个因素是国际法,国外学者偏向于从一个整体的角度探讨国际法对于解决领土争端的积极作用(16),而国内学者则更关注个别国际法原则在这方面的作用(17)。 此外,国际或者地区组织所构成的第三方亦是关注的重点。(18)第三方也可以由国家构成,相关研究就属于国家分析层次。除了这一因素,在该分析层次,诸如国内政局的稳定性(19)、一国内部的民族主义情绪(20)、国家的政权类型(21)以及国内政治中的各类行为体(包括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地方政府等)等因素也为学者们所重视。(22)最后,也有研究打破不同分析层次之间的壁垒,如路易斯·斯凯诺尼(Luis Schenoni)等人认为,超国家与国家分析层次的三个因素,包括国际/地区组织的介入、军事冲突、与国家政权类型共同作用,推动领土问题的解决。(23) 然而,上述研究存在的各种不足使得它们无法显著地促进我们对于国家签订边界条约的行为的理解。第一,一些研究并未真正涉及核心问题。例如,无论是边界条约的外溢效应或者是强调部分边界条约促使双方解决剩余的边境问题,这些观点均无法解释国家在最初选择签订(部分)边界条约的决定。第二,一些研究的理论逻辑存在关键漏洞。例如,斯凯诺尼等人对于诸如为何是他们所认定的三个不同分析层次的因素发挥作用,又或者这三个因素为何必须共同而非单独发挥作用等关键问题,未能提供清楚的解释。第三,不少研究的理论或未经实证检验,或检验所基于的样本不具有代表性,这些都削弱了相关理论的说服力。第四,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学者们对于上述提到的不少因素(如领土行为准则、国际法、第三方行为体)能否推动国家签订边界条约存有争议(24),而这一研究现状是可以理解的。签订边界条约一般是两国之间互动的结果。事实上,依照现今主流的领土争端数据库(25),双边谈判是国家使用最多的用以解决它们之间领土争端的手段。因此,我们应从双边分析层次(dyadic level)着手,寻找相关因素对于国家达成边界条约的影响。然而,上述提到的各因素均不属于这一分析层次,这也就解释了关于它们存在的争议。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本文着眼于双边分析层次,寻找相关因素对于国家签订边界条约可能产生的影响。